当前,长三角一体化已经到了全面深化的关键阶段,必须着力破解基础设施和数据不连通、要素市场流动不充分、产业能级不高、公共服务不便利、市场开放不合理等诸多发展掣肘。解决上述问题,不能仅依靠政府推动,更需充分激发市场内生力量,开放式创新就是重要市场抓手。
相对于封闭式创新而言,开放式创新强调企业主体充分调动外部的力量来进行创新,是应对数字化时代技术快速更迭的一种新的创新方式。从区域发展看,开放式创新有助于快速形成区域创新协作网络,培育自发共享的社会基因,确立合理的创新利益分享机制,从市场、社会和制度三个层面构筑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的坚实基础。
开放式创新推动长三角企业打破内部围墙,在区域内外有效配置创新资源,这是赋能长三角一体化的重要市场基础。在开放式创新过程中,不同行业的大企业技术可以流向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技术研发也可以有效溢出到大企业,甚至可以在大企业内部得到更好的商业化可能。国有企业的知识可以流向民营企业,跨国公司的研发成果也可以被本地企业所借鉴。城市中心企业可以通过建立分公司从而将技术流向分公司。企业借助开放式创新形成了企业间交叉融合的创新网络关系,同时引导着区域内部的高校院所、跨国公司研发中心、众创空间等孵化组织、产业协作平台、科技金融机构以及各种创新中介组织在区域内部有序聚合,从而形成了创新要素充分流动合理布局的雨林创新生态,有效破解了区域混乱竞争的弊端。旧金山等世界湾区创新发展的经验启示我们,只有借助开放式创新,推动创新生态重构,引导城市之间建立合理的创新分工体系,才能推动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开放式创新推动长三角多元群体创新协作,从民生关切入手培育自发共享和彼此信任的共同基因,这是赋能长三角一体化的重要社会基础。在开放式创新背景下,多元社群彼此相互身份认同,不同领域中对解决社会问题有想法的人不断加入进来,共同催化具有规模化潜力的社会创新方法,最终产出规模化的社会影响力。就当下而言,环境共治、城乡差距、养老就医、数据共享等都是长三角共同面临的社会发展难题。问题的共同解决,不仅使得开放共享、联防联治等社会创新理念得以普及,也使得区域内部不同群体在合作中加速认可,从社会心理层面筑牢了长三角一体化的民众基础。
开放式创新推动长三角各种激励创新的制度变革,这是赋能长三角一体化的重要制度基础。配合开放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立法,既可以保护开放式创新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技术扩散、转移和成果转化的有效途径,还可以有效监督、制裁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配合开放式创新的人才流动机制,改变了传统的“头部人才”竞争习惯,使得人才错位共享制度得以确立。配合开放式创新的区域合作和利益共享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也解决了地方政府竞争的难题。
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既是总结过去40年中国改革开放和区域经济发展的经验结果,也是面向新时代贯彻新发展理念的现实需要。一体化不是一样化,三省一市的发展各有特色,要从提升区域整体创新竞争力出发,形成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协同创新发展格局。例如,上海可以发挥自身科创中心和金融中心优势,聚焦于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并发挥龙头带动作用;江苏可以发挥自身实体经济优势,聚焦于传统产业创新;浙江可以发挥自身市场活力优势,聚焦于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一体化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产业转型升级,更应是创建中国创新创业型社会的未来雏形,要抓住数字化时代的开放式创新的融合特征,推动商业创新、社会创新和各种制度创新的集成,推动乡村创新、社区创新、城市创新,推进形成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区域共同体。
在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过程中,上海如何发挥全球有影响力的科创中心优势加速一体化进程更是重中之重。一是更加注重开放创新实验室和高等院所的区域合理分布,充分发挥大科学装置的区域辐射能力,推动长三角区域基础科学水平的总体提升;二是大力推进“共性前沿技术平台+众创空间共享创业服务+引导基金”的共享发展模式。要立足于人工智能、生物医疗、互联网+、中国制造2025等前沿领域,通过共性技术平台吸引新创企业,通过共享创业服务链接新创企业,通过设立长三角引导资金加快赋能新兴产业;三是要充分释放自贸区、创新区、开发区等先行先试区的创新做法,大力推动G60创新走廊建设,推动合肥科学城、杭州电子商务示范区等在沪设立分支;四是加快建设区域一体化共享社会服务平台。下一步应加大长三角政务大数据云平台建设,推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等创新机构的跨区域业务办理,完善长三角社会治理定期交流机制,推动长三角社会企业孵化器共同建设;五是充分发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优势,设立长三角一体化共同基金,以金融手段推进长三角区域创新创业要素的耦合裂变和高质量一体化。
(作者:刘志阳,系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教授,创业学院执行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