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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09月20日 星期四

    司法解释鼓励正当防卫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作者:刘昌松 《光明日报》( 2018年09月20日 02版)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以下简称《规划》),《规划》要求,要在司法解释中大力弘扬正义、友善、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和道德要求。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毋庸否认,这些年来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极少,未能充分发挥该制度对于弘扬正气的作用。山东聊城发生的“辱母案”,将这一制度适用不佳的情形突出地摆到了公众面前。

        于欢为保护母亲将“辱母者”刺伤致死,案件一审以故意伤害致死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一点未考虑其正当防卫因素,从而引起舆论高度关注。山东高院二审期间,连最高检也介入此案,最后法院认定伤害定性没问题,但属于防卫过当,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从无期徒刑到5年,正当防卫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前不久的“昆山反杀案”,当地警方一开始对“反杀者”于海明也予以刑事立案并拘留,后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大胆认定为正当防卫,撤案释放,赢得了公众一片赞誉。通过该案的大量宣传报道,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进行致死防卫的无限防卫制度,也由此深入人心。

        应该说,这些年来正当防卫条款之所以呈“僵尸”状态,同刑法对该制度的规定过于概括、缺乏操作性,有着密切的关系。最高法院的《规划》拟对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作出细化,可谓打蛇打到了七寸。

        因为防卫过当本是正当防卫概念之下的一种情形,即“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司法解释对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进行细化规定,一定会界定清楚什么叫“明显超过限度”,什么叫“造成重大损害”,以及什么情况下是“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其的防卫不存在超过限度等,这样,便有助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无限防卫之制度的完整理解与正确适用了。

        见义勇为是同正当防卫密切相关的另一项制度,它的含义要比正当防卫更宽泛些,一般是指“非履行职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灾害事故中勇于救助的行为。”显然,除了跳进水中或火中救人等灾害事故中的英雄行为外,另一部分见义勇为举动就是正当防卫行为,只是不包括正当防卫中的自卫。目前全国性的见义勇为立法尚未出台,但几乎所有省级人大都制定了见义勇为条例,都通过物质和精神奖励,鼓励人们见义勇为。

        很多时候,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不足以弥补英雄的损失,“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情形屡见不鲜。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细化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对于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总之,最高法的《规划》拟在不久的将来适时出台防卫过当和见义勇为方面的司法解释,同《民法总则》中“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俗称“好人法”)等规定结合起来,对于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然发挥重要作用,值得大大点赞。

        (作者:刘昌松,系刑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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