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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09月04日 星期二

    个税修订,从“少数人税法”向“全民税法”转型

    作者:沈彬 《光明日报》( 2018年09月04日 11版)

        8月3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税收是公民权利的成本,也是国家力量的基石,修订税法成为多方利益的博弈空间,特别是个税的调整直接关涉老百姓的钱包,自然会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虽然这次是《个税法》的第七次修订,但这次的修订力度空前,带来了众多利好:个税从分类计征转向综合计征;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拓宽了3%等三档低税率适用的所得级距;加进了子女教育等5项专项附加扣除。

        此前舆论主要将热点集中在:5000元的起征点是否合适?其实,《个税法》此次修订有着更开阔的目标,可以说意在重新锚定新时代中个税的价值,完成从“少数人税法”向“全民税法”的转型,打造出有中国气象的个税法体系。

        中国《个税法》的诞生和修订有着鲜明的时代烙印。在改革开放之初,中国急需在一片空白中制定税法,以声张“税收主权”和向外资企业依法征税。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两部税法同时立法,成为改革开放的重要风向标。当时的立法说明是这么阐释的:改革开放之后,“在我国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日益增加”,以及中国公民“在国外从事经济活动和其他劳务的人员也将越来越多”,所以草拟了个税法草案,对当时来说,“需要纳税的只是少数人员,面是很小的”。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人收入明显提升,个税也从“小个子”成长为全国的第三大税,相应的征税理念、扣除标准也应该更多体现中国改革开放40年来的发展成果,摆脱当初立法“拿来主义”的羁绊,打造出中国个人所得税立法的品质。因此,这次《个税法》修订并不是一次简单的起征点提高,随着综合计征、专项附加扣除等新税收机制的执行,中国个税的纳税模式将从主要由单位代扣代缴,更多转向个人税收申报、申请退税、先征后退。这对很多中国纳税人来说,是一次空前的税务知识、纳税人意识的普及,让公民从消极的税负承担者,成为积极的纳税人,努力学习税务知识,关心自己的收入结构,并做出合理的税收安排,这是前所未有的税收心态大变化。

        就目前看,哪怕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中国人,对于复杂的税法术语——免征额、起征点、应税所得,也未必能一一弄明白,但是每个人都能真真切切地体会税法变化的脉动起伏,这种同频共振将随着法条的普及而越来越明显。《个税法》修订带来的改革红利要100%落实,不打折扣,还需要有充分的制度保障以及纳税人的积极配合和知识支持。

        (作者:沈彬,系澎湃新闻首席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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