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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09月01日 星期六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起征点调整到5000元/月 ■10月1日起可享受部分税改红利
    ■迈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作者:本报记者 靳昊 刘华东 《光明日报》( 2018年09月01日 05版)

        本报北京8月31日电(记者靳昊、刘华东)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3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个税法,现行3500元/月的个税起征点调整到5000元/月。

        决定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作为综合所得,适用新的个税税率表,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决定还对专项附加扣除作了规定,居民个人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在税前予以扣除。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27日在向常委会作报告时指出,这次税改实现了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重大转变,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迈出了关键一步。

        该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决定也明确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老百姓自今年10月1日起便可享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上调和优化调整税率结构带来的税改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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