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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08月31日 星期五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刑诉法修正草案

    让缺席审判适用范围更加明确和公平

    作者:本报记者 靳昊 刘华东 《光明日报》( 2018年08月31日 04版)

        本报北京8月30日电(记者靳昊、刘华东)“建立缺席审判制度是从反腐败追逃追赃角度提出的,但可以不仅限于贪污贿赂案件,其他重大案件确有必要及时追究的,在充分保障诉讼权利的前提下,也可以进行缺席审判。”27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二审稿的报告中表示。

        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刑诉法修正草案二审稿。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二审稿扩大了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有助于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活动犯罪。同时委员们对适用范围和方式等提出了建议。

        草案二审稿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谭耀宗委员说,该规定将一审稿中的“对于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中的“等”字删掉,并且在其后面加上“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这有助于将该条款的适用范围更加具体和明确。

        尹中卿委员表示,二审稿将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限定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这难以完全满足现实需要。最近几年出现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嫌疑人出逃,此类案件因其社会危害性大,建议也适用缺席审判。

        陈锡文委员指出,缺席审判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但是审核一定要严,避免把缺席审判作为找不到被告而草草结案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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