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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08月31日 星期五

    人格权独立成编,凸显“人”的光芒

    作者:刘婷婷 《光明日报》( 2018年08月31日 02版)

        【光明时评】

        继民法总则后,我国民法典编纂又迈出“第二步”。8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草案共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6个分编。其中,人格权编独立成编,尤为引人瞩目。

        如果从大陆法系的传统看,在民法典中并不对人格权独立成编。无论法国法系的三编制体系,还是德国法系的五编制体系,都是照此处理。究其内在成因,传统民法的重心在于财产权制度,甚至可以说,存在物重于人的倾向。晚清以后,从二十世纪初的《大清民律草案》至今,我国人格权民事立法历史已逾百年,历次民法典编纂因深受德国法系影响,均未将人格权独立成编。

        然而,从立法技术的角度看,这种做法并不科学。众所周知,就民法的本质而言,属于人的权利法,民法分则体系的构建,其实也是民事权利体系的延展。人格权之所以重要,在于其乃是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由权等,是民法两大支柱之一人身权的关键内容。倘若人格权不能独立成编,就难以突出基本民事权利的地位,民法典的系统性、科学性就难免大打折扣。

        立法是时代精神的表达。不可否认,《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堪称是民事立法的双子星,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但前者于1804年实行,后者于1900年施行,均已是百年老法。时代车轮滚滚,人间沧海桑田。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格权类型增多,法律关系复杂,面对互联网侵权乱象,司法审判已然“独木难支”,亟待对人格权进行更系统的立法规范。是以,经典的立法体例也应跟随国情、世情,作出相应的调整,体现时代之精神。

        当前,将人格权“单独列编”,已是与时俱进之举。从1986年《民法通则》确立人身权制度,到2009年颁行《侵权责任法》列举人格权并置于财产权之前,再到2017年的《民法总则》全面保护人格权,呈现出突出人格权保护的立法进路。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精神,落实宪法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要求,起草中的民法典中将人格权“单独成编”,也是党和人民意愿、国家宪法条文的立法回音。

        人民需要一部新时代民法典。人格权之于人民,乃是权利的宣示书。在民法典起草中,将独立的人格权编纳入其中,这是对公民人格权的庄严确认与严格保护,体现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写就一个大大的“人”字。一部闪耀“人”的光芒的民法典,也让人更加满怀期待。

        (作者:刘婷婷,系空军军医大学法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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