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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08月13日 星期一

    最高法:

    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严查“套路贷”

    作者:本报记者 靳昊 《光明日报》( 2018年08月13日 02版)

        本报北京8月12日电(记者靳昊)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工作的评价、教育、指引功能,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

        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通知》强调,针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设局者具备知识型犯罪特征,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

        《通知》要求,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要及时依法处理。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通知》强调,要从严把握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出借人主张系以现金方式支付大额贷款本金”,“借款人抗辩所谓现金支付本金系出借人预先扣除的高额利息”的,要加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支付款项来源、交付情况等证据的审查,依法认定借贷本金数额和高额利息扣收事实。发现交易平台、交易对手、交易模式等以“创新”为名行高利贷之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发送司法建议函等有效方式,坚决予以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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