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文明是次生文明
欧洲文明属于次生文明,来源有三。一大来源是古典文明,即古希腊罗马文明,其对欧洲文明有着极其深刻和广泛的影响。不过倘若认定欧洲文明是古典文明的翻版或延伸,似乎又失之简单化,以前讨论较多,此不赘述。第二来源是日耳曼人的历史传统。当时日耳曼人被称为野蛮人,作为主导性族群入主西欧后便不可避免地带来日耳曼人原有的生活方式和观念。中世纪西欧是乡村的天下,以往教科书讲乡村主要讲庄园,当下欧洲史学界则越来越重视村庄共同体的作用,即日耳曼人的村社传统。我们认为,庄园的存在不可否认,然而庄园的作用不是唯一的,村庄共同体仍然保持着重要职能。日耳曼人村社制度被称为马尔克(mark),它代表着日耳曼人典型的传统方式,诸如定期召开村民大会、实施敞田制、轮耕制、公共放牧制度,等等。又如中世纪村庄的庄园法庭,每个出席法庭的人都有裁决的权利,后来的法庭陪审团也是由佃户组成,所谓“同侪裁决”即来自日耳曼遗风。马尔克制度对中世纪的欧洲影响极其深刻,乡村公共生活到处都可以发现它们的足迹,以至中世纪乡村组织明显呈现双重结构,称其为“庄园—村庄混合共同体”,更符合历史原貌。第三来源是基督教。基督教产生于罗马帝国晚期,经过“三百年教难”,很晚才被承认,真正发挥社会性作用是从中世纪开始的。基督教对欧洲的影响几乎渗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欧洲文明又被称为基督教文明。总之,欧洲文明是次生的、混合的文明,其创生过程也是不同文明的融合和嬗变过程。就文明核心价值而言,现代欧洲社会不是与古典希腊罗马接轨,而是与中世纪接轨,因此,中世纪是欧洲历史真正的开端。也就是说,罗马帝国覆亡标志着古典文明的完结,随着日耳曼人的到来,欧洲历史浴火重生,蜕变成一种崭新的文明。
转捩点:欧洲封建制启动
当下人们不再简单地认为欧洲中世纪是“黑暗的”,不过称其特定的一段时期为“黑暗”并不过分。罗马帝国覆灭到封建制度确立时期,欧洲混乱无序,暴力横行。内部失范,外部势力就会入侵。彼时欧洲三方受敌:北部是维京海盗的骚扰,东部则是马扎尔人的入侵。起源于西亚的马扎尔人采取恐怖的屠城政策,令欧洲人闻风丧胆。南部阿拉伯人的威胁尤为严重,西班牙半岛已被征服,如果不能阻遏其北上的铁蹄,欧洲也许不复存在。此时法兰克王国宫相查理·马特正在推行采邑制改革,转折点是查理·马特指挥的普瓦捷战役取得胜利,从此阿拉伯人被阻隔在比利牛斯山以南,丧失了大规模进攻之力。普瓦捷战役使欧洲避免了其政治版图被改写的厄运,不唯如此,更重要的是它赋予了欧洲文明新的生长点,因为它证明了马特改革之成功:一方面将骑士义务和采邑封授制联系在一起,从而获得有效抵御外敌入侵的军事力量;另一方面利用领主附庸关系将不同等级的人整合起来,无意间产生一种新的社会组织方式,即采邑制,后来被称作“封建制”。欧洲封建制具有强制和自愿投靠、暴力和原始契约因素混为一体的双重气质,使欧洲在混乱中找到归属,在无序中建立有序,从而开辟了新的发展空间。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特被称为“欧洲封建制之父”。
欧洲封建制的核心是领主附庸关系。首先,封建制认为双方的身份不是平等的,事实上,该约定正是明确规定了领主和附庸不平等的身份。从此,附庸听从领主的号令,为其牵马坠镫,冲冲杀杀,成为领主的人(homo),显然它是人身依附关系的一种形式。其次,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附庸总是付出多,收获少。最后,双方按照惯例而行,而且一经约定不能轻易解除,甚至世世代代不能解除。当然封君对封臣也有义务,一是提供保护,二是提供采邑。虽然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但既定权利义务的规定却得到封建法保护,不易改变。其中附庸的任何义务都是限定的:如军役有限期,一般是一年40天;又如一年款待领主的次数、领主停留的时间甚至领主随从人员和马匹的数量,以至膳食标准等都作出详细规定。也就是说,领主附庸不仅有相互的权利和义务,也有相互的法律制约。领主依法惩办附庸,附庸同样可以依法质疑领主。值得注意的是,附庸的权利得到法律认定和保护,其逻辑的演绎势必产生附庸的“抵抗权”,即附庸对违规领主的抵抗具有合法性,不违背封建道德。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封君封臣关系被认为具有一定的契约因素。有法律性约定才会有真正的谈判和协商——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欧洲等级对抗形式的多样性得以理解,除暴力之外,还有谈判、法庭抗辩与法庭仲裁、货币赎买等。
与此相联系的王权则是有限王权。法兰西是欧洲封建制的策源地。9世纪末,法兰西乡村大地上,私人城堡纵横交错,而这些军事设施从未经过王权的允许。庄园是王国的基本单位,国王却不能支配王国的每一个庄园。国王封授出去的采邑,或者早已世袭传承的封地,已归贵族支配,国王难以染指。中世纪档案里,国王和某贵族因土地产权争议而对簿公堂的案例屡见不鲜。实际上国王从来没有真正拥有过全国的土地,在王室领地之外他不能越界占用任何一块土地,也不能随意拿走其他领地的一便士。只有王室领地,才是国王直接掌控的土地,也是其消费的主要来源,所谓“国王靠自己过活”。即便在自己的领地内,国王像其他领主一样,还受到庄园习惯法的制约,庄园向国王提供多少农副产品、何种农副产品也是被限定的。到了收获季节,这些产品被运送到国王驻地,但更多的时候国王需“巡行就食”,即国王巡行于属于自己的各个庄园之间,消费那里应当提供的产品。食物运到王室驻地的费用昂贵,运费往往由国王支付,所以国王宁愿就地消费。德皇康拉德二世曾经从勃艮第旅行到波兰边境,然后返回,经过香槟,最后回到卢萨提亚,一年旅途的直线距离竟达1500英里左右。
“欧洲达到了它的第一个青春期”
经过中世纪早期的混乱,经历不同文化的冲撞与融汇,一种新的社会模式即欧洲文明的雏形逐渐生成。欧洲文明形成是历史的产物,这一历史过程与该时期三位人物的名字无法分开。一位是前面述及的查理·马特,他取得732年欧洲保卫战的胜利,确立封建制度;一位是他的儿子矮子丕平,献土教皇,使之成为后来教皇国的基础,拓宽了世俗权力与教会权力的关系;另一位人物是查理大帝,在公元800年接受教皇的加冕,为推广欧洲封建制度、确立欧洲核心版图作出重要贡献,因此被称为“欧洲之父”。进入公元第二个千年后,欧洲逐渐稳定下来,出现第一次文艺复兴,罗马法复兴,还出现了最早的大学、新兴工商业城市以及大规模的垦荒运动。法国年鉴学派史学家布罗代尔说,11、12世纪在封建王朝的统治下,欧洲达到了它的第一个青春期,达到了它的第一个富有活力的阶段。
自此欧洲文明的脚步加快。随着时间的推进,附庸的权利乃至平民的权利在不断伸张,成为中世纪演进的一条主线。欧洲文明的发展就是民权与王权不断博弈的过程。在封建法里,附庸本来就有一定的地位和权利,何况领主与附庸权利不是静态的,而是互为消长的。一般耕作者以及普通民众也在发展,标志性成果是农奴制的解体及“第三等级”的出现和成长,后者也就是富裕市民和农民,排在世俗贵族和僧侣贵族之后,成为议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重要的纳税人,第三等级越来越举足轻重,逐渐成长为王国财政的基础,也是国王征税的重要协商对象。第三等级的状况表明基层社会发生深刻变化,生产效率在增长,普通民众的消费水准亦在提升,先后出现闻名于世的饮食革命、服装革命、住宅革命以及思想解放运动即“文艺复兴”,与中世纪渐行渐远。事实上,社会发展最终取决于普通民众的生活和观念的变化。显然,现代欧洲与中世纪之间没有一道万里长城,经济社会发展是一点点的积淀蕴化而来,有冲撞和变化,更有传承。
(作者:侯建新,系天津师范大学欧洲文明研究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