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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08月07日 星期二

    金融科技监管的新理念与新模式

    作者:张永亮 《光明日报》( 2018年08月07日 11版)

    金融科技是一种突破性金融创新

        新故相推,日生不滞。金融史是一部金融创新史,更是一部技术文明史。从货币、银行到证券交易所,从股票、资产证券化到高频交易,由技术支撑的金融创新方兴未艾、精进不休。金融创新由多种因素驱动,譬如监管政策、税收环境、经济政策、技术革命等,但是,只有技术进步才是金融创新的内在和关键动力。

        金融科技是一种突破性金融创新,其根本要义是新兴技术重塑了金融服务的模式、流程、产品。其中,科技是手段,金融是目的。具体而言,第一,金融科技诞生及发展的动力根源在于新兴技术在金融业中的应用,并带来效率的整体提高。金融科技依托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技术,引发金融服务的主体、渠道和内容发生变化,创新了金融服务的商业模式,提升了服务的效率,增强了业务合规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提高了普惠金融的发展水平。第二,金融科技催生了新的金融中介。这种金融中介主要表现为新型金融科技企业,它们通常不是从传统金融部门演进而来,但具有较强的科技背景和专业的金融知识,能够利用移动设备、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为消费者提供便捷、个性化的金融服务。第三,金融科技引发金融业发生结构性的变化。譬如,在近场通信、身份认证、数字身份证和生物识别技术的推动下,数字支付正变得越来越广泛;区块链或分布式分类账系统正在接受各种各样的金融测试,已在银行同业收付款、执行履约合同中得以应用;大数据在金融领域中的运用更为广泛,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客户的行为和需求,有效地发现金融交易中的欺诈或异常现象。概言之,金融科技是一种突破性的金融创新,是未来金融发展的核心驱动力量。

    金融科技对传统金融监管带来重大挑战

        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金融创新有助于提升金融服务的效率,提高金融的普惠性;另一方面,金融创新亦会产生诸多负面效应,催生金融风险。而且,金融创新也会加剧信息不对称,导致市场定价错配、资产泡沫和市场不稳定。因此,金融创新的“福利”是不确定的,而监管对金融创新的介入总是处于相对被动和追赶状态。金融科技作为一种突破性创新,也具有两面性。一方面,金融科技并未消除传统的金融风险,期限错配、流动性错配、高杠杆等微观金融风险依然存在,宏观金融风险的传染性、顺周期性、系统重要性更是不容忽视;另一方面,金融科技更是滋生了网络风险、技术风险、数据安全风险、法律与监管风险,并且其风险更具隐蔽性和传染性。

        金融科技的“数据化”“技术化”对传统金融监管的理念和模式构成了重大挑战。第一,金融业“数据化”对金融监管带来挑战。目前监管机构的数据建设远远滞后于金融创新,导致监管者无法及时识别风险积累,无法评估风险的性质,无法制定危机解决方案。数据安全治理也存在不足,偷盗数据的事件屡有发生。第二,相对于金融业自动化、智能化和信息化的快速发展,监管机构尚没有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监管法律制度。第三,金融科技并未消除金融风险,相反还滋生了新的信息科技风险。技术的参与令风险更加分散,也更具有系统性和传染性,会出现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

        因此,技术创新不是免除监管的“尚方宝剑”,金融科技也绝非监管的“法外之地”,关键在于构建一个既有灵活性、前瞻性又有科学性、稳健性,既能促进金融创新又能确保市场稳定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技术驱动型金融监管模式。

    金融科技监管需要转变监管理念

        监管理念的变革是深化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推进监管法治化现代化的根与魂。较之于传统金融社会,金融科技推动了金融中介、金融产品、金融市场的创新,金融业呈现出技术化、数据化、智能化的特点。与此相适应,监管理念不应墨守成规。金字塔式、条块分割、静态的监管理念已不适应金融科技和大数据快速发展的时代需要。在监管理念上,监管者既要坚信技术是提升金融服务效率、提升监管智能化水平的核心手段,又要时刻防范技术带来的风险,树立动态的、具有大数据思维的监管理念。

        具体而言,一是坚守“适应性”监管理念。监管者应关注金融科技对金融业带来的变化、潜力、结构性影响,以便及时调整监管政策和监管制度,从“命令—控制型监管”转向“适应性监管”,从静态监管转向动态监管。二是奉行“功能性”监管理念。注重金融产品的功能特征和功能变化,从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三是秉持“包容性”监管理念。鼓励金融创新,给予金融创新容错的空间,同时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四是倡导“实验性”监管理念。通过监管实验,监管者及时了解金融创新的收益与风险,为制定科学的监管制度提供借鉴。五是强化“协调性”监管理念。实现监管机构之间信息共享、信息沟通,构建监管机构与被监管机构及其相关利益方之间的平等对话、沟通交流机制。

    金融科技监管需要调整监管模式

        传统金融监管模式有如下特点:金字塔式的层级监管,即它是一种单向度的、强制性监管,欠缺常态化、平等的对话沟通交流机制;以“人工监管”为本位;金融监管总是滞后于金融创新,监管范围、监管尺度难以把握,始终在“放松监管—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金融危机—严监管—抑制金融创新”之间游走。传统的监管模式业已滞后于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监管科技将有助于构建一个以风险为基础的更为合理的监管框架,使数据的获取和管理更为细密、更为精准,从而令监管决策更具合理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监管科技是一种全新的监管范式,主要特征包括:其一,监管科技是以“技术”为本位的监管模式。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新兴技术的成熟及其在监管中的运用,金融监管智能化已然可期。技术是监管科技的第一要素。其二,监管科技是一种动态化的、适应性的监管模式。监管科技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机器学习、区块链、API等技术,不仅可实现金融监管的精准化,更能实现金融监管的实时动态调整。其三,监管科技通过数据标准化、技术标准化建设,可以避免监管歧义,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四,监管科技将诱发金融监管范式的转换,强调树立大数据思维和适应性监管理念,注重监管主体与被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平等对话,注重构建有利于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的监管组织架构,注重实现监管法规的机器可读化,扩充了算法监管、数据监管、人工智能监管等监管内容。

        监管科技的应用需要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构建作为支撑,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数据标准化法律制度、数据共享法律制度、数据管理法律制度、技术标准化体系、技术风险管控制度、监管科技协同合作制度等。监管模式的调整应注重以下方面:提升数据共享能力,实现非个人数据的自由流动;提高数据质量,通过标准化、精细化规则,统一数据定义和数据格式;监管法规必须反映技术和风险的变化,从而使金融监管更具适应性、实时性和穿透性。

        (作者:张永亮,系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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