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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08月07日 星期二

    房屋公摊面积别成为糊涂账

    作者:夏研 《光明日报》( 2018年08月07日 02版)

        【新闻随笔】

        近日,一篇题为《买100平方米的房子只得70平方米,“公摊面积”到底怎么来的?》文章在网络热传,激起很多网民共鸣。在房价高企、调控不断加码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追问:既然国际上基本都是按套内面积计算房价,为何我国计算房价、物业费等都要包括占比颇高的公摊面积?职能部门治理房地产行业乱象时,能否回应公众关于公摊面积乱象的关切?

        梳理新闻,不难发现“公摊”的概念是多么模糊不清。2012年,安徽一对夫妇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71.71平方米的两居室,交房时发现,实际套内面积只有44平方米左右,公摊系数达到38.7%;在山东高密,购房者发现,看房时宽敞精致的小二居到收房时变成狭窄简陋的一居室,房里只能放下一张床,公摊高达52.35%,被戏称为“史上最牛”的公摊面积……公摊范围从哪到哪,面积多少,主要由开发商主张;然而公摊面积的检验,包括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值班警卫室等等在内,业主是否具备测量能力?测量成本是否可承受?

        模糊不清的“公摊”,事实上成了牟利的口袋。房屋销售、物业费收取等依据标准,是包括公摊在内的“建筑面积”,那么有着相当“自由裁量”空间的公摊面积,对于购房者来说很容易产生不明不白的额外支出。同时,这也产生法理困境,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公摊面积的物权属业主,那么这些区域张贴广告等收益,是否也该归业主所有?业主付出了真金白银的投入、空担了所有者的名义,却无法进行有效处置与收益,按照常识衡量,不合理之处一目了然。

        事实上,自1995年《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中规定“商品房整栋销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以来,对于公摊面积的争议始终存在,对于取消公摊计价的呼声一直存在。然而多年来未有实质性改变,甚至舆论场上动辄上演“30%”“40%”公摊比例的新闻,这某种程度上也是房地产卖方市场、购房者话语权单薄的一个缩影。试想,面对买房动辄用“抢”这个动词的现实语境下,购房者是否有充裕的议价空间与主张权益的底气?而机制性的“公摊”规定,事实上又加剧了不平等,兼之利益的牵扯,早该成为改革标的的公摊面积,却一直延宕至今。

        近些年一些城市已有以使用面积计价销售的尝试,但目前看远未形成规模,也并未塑造新的行业规范。“公摊”的模糊概念,是对市场经济原则中“明码标价”这一基础常识的背离。这个僵局,需要有关部门从机制层面加以破解。

        房子是用来住的,这已是当前的政策设计与民间呼声的共识。将“公摊”这一模糊不清的概念梳理清楚,让使用面积成为交易依据,挤压开发商的操作空间,就是在更大程度上复原、彰显房子的居住属性。当房地产市场调控成为政策大语境的当下,解决“公摊”问题,其实也并没有逸出调控议题的统摄之外,甚至从法理层面说,它理当成为重点解决的基础问题。

        (作者:夏研,系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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