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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07月25日 星期三

    发展数字经济,大数据安全是前提

    作者:刘权 《光明日报》( 2018年07月25日 04版)

        【光明时评】

        据报道,正在开展的全国网络安全执法大检查行动,首次将对大数据安全的整治纳入其中。这一专项整治将对我国大数据信息内容、存储位置、所涉企业进行全面摸底,包括大数据的采集、存储、应用、传输、销毁等全生命周期的监管、安全以及保护。

        作为数字经济发展新引擎,大数据与互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以及物联网等技术协同发展,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新趋势。我国发布了《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等,积极支持和促进大数据发展。

        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现阶段,大数据安全是网络安全中问题最为突出的。无论是对国家,还是对公民个人、数字经济企业而言,大数据的违法运用都会造成严重危害。

        违法运用大数据,可能会危害国家安全、政治安全、军事安全,譬如国家公职人员出行、举办或参加重要会议等信息被采集、泄露。例如,名为剑桥分析的数据咨询公司被曝料,其通过脸书网站收集8700万用户的偏好信息,然后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针对性的广告推送。

        违法运用大数据,还可能损害个人信息安全。除了违法采集个人隐私信息外,通过分析合法采集的信息对个人实施“精准画像”,描绘出该个体的身份职务、作息时间、活动区域、社交范围、日常收支、健康状况等,可以实现对其全方位透视。如果由于企业内控制度不完善或安防技术滞后,导致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窃取,则极易助长诈骗、盗窃等违法行为。有相关研究机构发布的调查显示,在取样的208家企业中,69%曾在过去一年内“遭公司内部人员窃取数据或试图盗取”。还有一些企业将收集的个人信息向第三方主体提供,进行非法交易谋利。

        违法运用大数据,可能导致企业自身利益受损。数字经济企业违法运用数据信息,会造成企业自身形象受损、竞争力下降,不仅会影响企业“走出去”,还可能引发监管部门的高额罚款、业务禁止等制裁,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具有域外效力的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已于不久前生效,其重罚机制对违法采集处理数据的企业,最高可处以2000万欧元或上一财年全球营业额4%的罚款,可能直接导致企业破产。

        大数据被喻为21世纪的“钻石矿”。但在大数据运用过程中,无论是侵犯个人信息、损害企业利益,还是危害国家安全,都是数字经济良性发展的绊脚石。“矿”不可随意挖,大数据安全是最重要的前提。

        (作者:刘权,系中央财经大学数字经济与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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