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各种社会管理要承担起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责任,注重在日常管理中体现价值导向,使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鼓励、违背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灵魂;另一方面,法治建设是贯彻和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制度保障。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在开创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形成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表达,历史文化、国情背景、法律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决定了其融入法治建设与西方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目标、原则、内容、方式等方面存在着显著区别。
融入的目标不同。西方国家核心价值观是基于西方社会反抗教权与王权的历史经验与实践经验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地方性知识”,是为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与政治统治服务的。与西方完全不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植根于中国大地、反映中国人民意愿、适应中国与时代发展进步要求的科学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映了中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理想追求以及对时代发展脉搏的深刻感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指出,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融入的原则不同。在西方,由于缺乏一个有力的政治领导中心,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遵循的是政治多元化的原则,是非协调与零散的,建设过程缓慢,往往在社会矛盾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步,资产阶级才不得不对法律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如,19世纪中期的欧洲革命、20世纪30年代的西方经济危机,为让不受限制的私有财产权受到一定的限制,才在立法上容许选举权得到一定范围的扩展。在我国,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领导是历史与人民的选择。我们坚持党的领导,通过党的系统规划,以一种高度有序的方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执法、司法与守法的所有环节中,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提供坚实的政治保障。
融入的内容不同。西方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内容主要限于政治方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民主与法治这些价值的形成最初是出于反抗政府、限制政治权力的需要。这些价值目标深层次的价值基础是个人主义。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三个层面的价值追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三个层面的价值追求全面概括了人民对于社会秩序的理想图景,更好地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以及全民守法提供全面的价值指引。
融入的方式不同。因司法在西方法治秩序中享有突出的地位,西方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所采取的主要方式是以司法为中心的纠纷解决机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融入法治建设过程中不仅注重司法建设,同时加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如,信访、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以及某些特殊纠纷的调解机制,由此实现的一种和平状态不仅是形式上的公正,而且是情理上的公正,反映了对和谐价值的不懈追求。
中国独特的文化传统、历史命运、基本国情,注定我们必然要坚守根植于中华文化沃土又具有中国特色的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应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实现方式和途径。
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与中国特色。推进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必须坚定自觉地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这一思想作为主心骨、定盘星,贯彻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全过程、各方面、各领域,通过法治建设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在整个国家治理中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加强党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政治领导,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根本要求,能够确保立法活动政治方向正确,顺应人民意愿,反映时代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建设之所以迅速开创历史新局面、谱写时代新篇章,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
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的价值导向,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价值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以德治促进法治,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更好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
必须坚持整体推进立法和法治实践。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是一项艰巨繁重的任务,应坚持整体性思维,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过程,贯穿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方面,为法律政策的制定完善提供精神指引。理论上,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魂,贯彻《规划》和宪法新规定新要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加快完善民生法律制度;建立严格严密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加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立法,把一些基本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实践上,可借鉴西方国家判例法经验,强化执法者、司法者及人民对核心价值观精神的理解和适用,从而更好地通过案例将核心价值观精神表现出来,更好地倡导和弘扬核心价值观。
(作者:郭志远,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中西比较研究”首席专家、安徽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