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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07月14日 星期六

    《吕氏乡约》与《蓝田新乡约》

    作者:刘学智 《光明日报》( 2018年07月14日 11版)

        北宋熙宁九年(1076),关学创始人张载的弟子吕大钧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乡约,史称《吕氏乡约》。该《乡约》在蓝田等地推行,关中风俗为之一变,故张载说“秦俗之化,和叔有力”。“乡约”与一般所说“乡规民约”有所区别,它是在一定的地缘关系中通过相应的社会组织实施的,故其不仅仅是一种规约,还是一种“乡村自治组织”(梁漱溟语)。具体地说,就是村民在乡贤主导下自愿入约(“来者亦不拒,去者亦不追”)、自觉接受《乡约》约束、自觉履行劝勉义务和接受惩戒的一种社会基层组织形式。

        《吕氏乡约》对入约者的要求是以“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为其纲要,并通过相关细目加以具体化,其内容涵盖乡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如“德业相劝”,涉及村民德行、事业、交游、教育等方面的内容;“过失相规”,涉及对“犯义”(违犯道义)、“犯约”(违犯乡约)、“不修”(不加约束)等“过失”相互劝勉及必要的惩戒;“礼俗相交”,则是把传统礼仪与乡邻日常生活紧密结合,对乡间诸如婚丧嫁娶、迎来送往等日常生活礼仪加以规范;“患难相恤”,则是强调在灾难、疾病、盗窃、诬枉等事件发生时,邻里之间要尽其所能相互帮助,共渡难关。道德教化、乡民自治是《吕氏乡约》的核心精神,而扬善抑恶、扶正去邪、和谐邻里、淳化风俗则是《吕氏乡约》的目标所在。

        《乡约》在宋代以后颇受社会关注和推崇,多地出现了以《吕氏乡约》为范本的《乡约》文本。南宋朱熹结合新的历史条件对其进行了“增损”,史称《增损蓝田吕氏乡约》。明代正德年间山西潞州仇氏制订了《雄山乡约》,并在当地推行。吕柟在嘉靖三年(1524)谪官山西解州时,“仿取蓝田乡约,以教州之士民”,制订了《解州约》,“以成解州之俗”。王阳明亦“参酌蓝田乡约,以协和南赣山谷之民”,制定了《南赣乡约》,在江西南安、赣州一带推行,收到良好效果。清代以后,《乡约》内容更为丰富,且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发挥了突出作用,清人贺瑞麟说:“乡约法最关风化,务各力行。”近代曾国藩在《家训》里也引用《吕氏乡约》之“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等劝诫二子;康有为在《桂学答问》中亦告诫弟子:会讲“宜以《蓝田吕氏乡约》为法”。“五四”以后梁漱溟发起的乡村教育运动,也受到《吕氏乡约》的较大影响。

        历时千年,中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随着乡村城镇化的推进,传统村落在逐渐消失,新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财产和金融体系等都在极大地改变着乡村的传统样态,加之互联网、大数据的出现,农村面貌有了更大的改变。在这种情况下,传统《乡约》是否还有其文化价值?回答是肯定的。原因在于:一方面,传统村落虽然逐渐趋于消失,但以原住村民为主体的新的社区建立后,传统《乡约》所规约的那些实际生活内容如“德业”“礼俗”以及村民所可能犯的“过失”、所可能发生的“患难”等,还会以新的形式存在或出现;虽然新的社会组织如乡村党组织、村委会等在对乡村进行着有效治理,但在诸如道德领域、乡村礼俗、人际交往等方面,《乡约》仍具有弥补行政和法律不足的功能。所以借鉴传统《乡约》以完善乡村治理是必要的;另一方面,传统《乡约》和我们今天所倡导的“文明”“和谐”“公正”“法治”“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有诸多吻合之处。传统《乡约》所承载的道德自律、社会教化、乡村自治等超越性文化意义,使之为我们在乡村进行新文化建设提供借鉴成为可能。

        明代学者耿定向说“导俗维风,莫善于乡约”,清末学者牛兆濂说“乡约为善俗之要”,都认为运用《乡约》进行乡村治理,对于引导善俗,端正民风,实施道德教化,会起到积极作用。但是,《吕氏乡约》毕竟是为适应千年之前的关中乡村状况而制定的,其中有诸多受时空制约而不合时宜的内容,故不可能直接用之于当今,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是我们应致力的方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指出:要“挖掘和保护乡土文化资源,建设新乡贤文化”,要“把优秀传统文化思想理念体现在社会规范中,与制定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相结合”。《吕氏乡约》正是我们在这方面需要挖掘和保护的重要“乡土文化资源”。深入挖掘《乡约》文化资源,是我们把优秀的传统文化思想理念体现在乡村治理具体实践中的重要举措。

        为此我们专门成立了课题组,历时一年多,相继在河南登封、山东泗水,陕西山阳、蓝田、凤翔等地进行了专题考察,多次在《吕氏乡约》的诞生地蓝田县乔村进行深入考察走访,在此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形成了《蓝田新乡约》文本。新乡约仍以《吕氏乡约》“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为基本架构,在继承优秀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同时,赋予其以现代性内容和时代精神,包含权利意识、平等意识、民主意识、人本意识、法治意识、公德意识、环保意识、新的教育理念等,这些正是新、旧乡约的最大区别。为了推动《蓝田新乡约》的贯彻落实,课题组会同有关部门,启动了“立约、传约、行约”的乡约传承工程,并在芸阁书院成立了“蓝田县乡约传承讲习所”,指导乡村制定适合本村的乡规民约,同书院教育相结合,面向广大乡村干部、新乡贤、中小学师生等进行《新乡约》的培训,目前已经形成独特的乡约文化普及教育体系。自实行一年来,崇德进取、向上向善的良好风尚已在全县乡村蔚然成风。

        (作者:刘学智,系陕西师范大学教授)

    附一:吕大钧《蓝田吕氏乡约》(摘录)

        ■德业相劝

        德,谓见善必行,闻过必改。能治其身,能治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御僮仆,能事长上;能睦亲故,能择交游。能守廉介,能广施惠;能受寄托,能救患难;能规过失,能为人谋;能为众集事,能解斗争,能决是非;能兴利除害,能居官举职。凡有一善为众所推者,皆书于籍,以为善行。业,谓居家则事父兄、教子弟、待妻妾,在外则事长上、接朋友、教后生、御僮仆。至于读书治田、营家济物、好礼乐射御书数之类,皆可为之。非此之类,皆为无益。

        ■过失相规

        过失,谓犯义之过六,犯约之过四,不修之过五。

        犯义之过:一曰酗博斗讼。

        二曰行止逾违。

        三曰行不恭孙。

        四曰言不忠信。

        五曰造言诬毁。

        六曰营私太甚。

        犯约之过:一曰德业不相劝,二曰过失不相规,三曰礼俗不相成,四曰患难不相恤。

        不修之过:一曰交非其人。

        二曰游戏怠惰。

        三曰动作无仪。

        四曰临事不恪。

        五曰用度不节。

        已上不修之过,每犯皆书于籍,三犯则行罚。

        ■礼俗相交

        凡行婚姻丧葬祭祀之礼,《礼经》具载,亦当讲求。如未能遽行,且从家传旧仪。甚不经者,当渐去之。

        凡与乡人相接,及往还书问,当众议一法共行之。

        凡遇庆吊,每家只家长一人与同约者皆往,其书问亦如之。若家长有故,或与所庆吊者不相识,则其次者当之。所助之事,所遗之物,亦临时聚议,各量其力裁定名物及多少之数。若契分浅深不同,则各从其情之厚薄。

        凡遗物婚嫁,及庆贺用币、帛、羊、酒、蜡烛、雉、兔、果实之类,计所直多少,多不过三千,少至一二百。丧葬始丧,则用衣服或衣段以为襚礼,以酒脯为奠礼,计直多不过三千,少至一二百。至葬,则用钱帛为赙礼,用猪、羊、酒、蜡烛为奠礼,计直多不过五千,少至三四百。灾患如水火、盗贼、疾病、刑狱之类,助济者以钱、帛、米、谷、薪、炭等物,计直多不过三千,少至二三百。

        凡助事谓助其力所不足者,婚嫁则借助器用,丧葬则又借助人夫,及为之营干。

        ■患难相恤

        患难之事七:

        一曰水火。

        二曰盗贼。

        三曰疾病。

        四曰死丧。

        五曰孤弱。

        六曰诬枉。

        七曰贫乏。

        凡同约者,财物、器用、车马、人仆,皆有无相假。若不急之用,及有所妨者,亦不必借。可借而不借,及逾期不还,及损坏借物者,皆有罚。凡事之急者,自遣人遍告同约;事之缓者,所居相近及知者告于主事,主事遍告之。凡有患难,虽非同约,其所知者亦当救恤,事重则率同约者共行之。

    附二:《蓝田新乡约》

        北宋熙宁九年,蓝田吕大钧创制《吕氏乡约》,传衍千年,影响深远。时移境迁,乡村巨变,为弘扬优秀传统,建设美好家园,特传承和赓续《吕氏乡约》,订立《蓝田新乡约》。

        一、德业相劝

        爱国爱乡

        村民要爱祖国,爱家乡,弘扬优良村规家训,传承优良村风家风,奉献乡村事业,造福后世子孙。

        诚实守信

        与人交往要真诚相待,在生产、经营活动和日常交往中,信守道义,遵纪守法。重承诺,守信用。借人钱物及时归还。

        尊老爱幼

        子女要关心、赡养父母、公婆,孝敬长辈。不得遗弃、虐待老人;尊重父母或公婆的财产权利和婚姻自由,不得强迫父母、公婆分居。父母亦须慈爱子女,不得遗弃、虐待、伤害儿童。依法保障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和美夫妻

        夫妻应平等相待,互敬互爱;珍重婚姻,互尽其责,共同承担家庭事务,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遗弃配偶,杜绝各类家庭暴力。

        友爱兄弟

        兄弟、姐妹、妯娌、姑嫂之间应平等相待,相互尊重,相互关心,互谅互让,互帮互助。公正处理家庭关系,友善化解家庭纠纷。

        敦教子女

        村民应教育子女立志进取,崇文尚德;尊师重教,热爱读书;修身立业,扬善抑恶;慎重交友,谨慎行事。教育子女热爱劳动,乐于助人,爱护公物,遵守公德,不溺爱,不娇惯,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村民应保障子女受教育的权利,不得强迫其辍学打工。

        勤劳致富

        村民应辛勤劳动,务实创新,敬业乐群,热心公益,努力实现共同富裕。

        节俭持家

        持家度日应崇尚俭朴,精打细算,节财节能,爱物惜物,杜绝各种浪费行为。

        二、过失相规

        远离赌毒

        不得聚众或参与赌博;不得制作、贩卖、窝藏、吸食毒品;不得涉“黄”。

        不得酗殴

        不得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不得蓄意制造事端,扰乱乡间治安秩序;不得欺行霸市,损害他人;规劝酗酒行为,禁止酒驾。

        杜绝假劣

        严禁坑、蒙、拐、骗他人,不得制造、销售或帮助他人制造、保管、销售假冒伪劣物品;抵制、检举各种传销行为;警惕各类电信、网络诈骗。

        不得诬讼

        不得无中生有,造谣惑众;不得搬弄是非,挑拨离间,诬告诽谤。明辨是非,清分善恶,不传谣、不信谣。

        不涉邪教

        走正道,树正念,弘正义,扬正气。不信、不传、不入各类邪教。

        爱护公物

        不得有意破坏或损坏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对损坏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者,应据情节给予相应惩处。

        保护环境

        严禁乱砍滥伐,破坏森林;严禁乱捕滥杀国家野生保护动物;不得乱倒垃圾、乱排污水;不得在公共场合倾倒、拋撒、堆放杂物,不得随地吐痰、随意放养家畜家禽;不得随意焚烧秸秆、杂草及各类可燃物。努力保持家庭和环境卫生整洁,养成良好生活习惯。

        三、礼俗相交

        友善礼让

        村民之间应相互尊重,谦和礼让;与人为善,与邻为友;以敬为本,礼貌待人。不得恶语伤人,欺凌弱小。

        婚丧从简

        婚事新办,丧事从简,反对铺张浪费、大操大办。反对借婚丧之机索取财物。倡导文明新风,不搞迷信活动。

        诸事循礼

        凡遇祭祀、祝寿、生育、奠基、节日、庙会、庆典等礼俗活动,应文明循礼,摒弃陋习。造请拜揖,彬彬有礼;落座起行,长幼依序。倡导节俭实用,反对攀比浪费、借机敛财。

        四、患难相恤

        扶危济困

        遇有天灾人祸,对危困者须鼎力相助,尽力救援,不应漠视。鼓励自强自救。

        赈贫恤弱

        对于鳏寡孤独、丧失劳动或生活能力者,须伸出援助之手;抚恤留守老人,关爱留守妇女儿童。

        助人为乐

        要乐善好施,能广施惠。以助人为乐,以损人为耻。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见义勇为

        对维护正义、伸张正气、见义勇为的人和事,应声援支持,鼓励帮助,不可袖手旁观,冷漠置之。

        平等相待

        对于老弱病残、离异、单亲、外迁入赘等村民,应一视同仁,平等相待,不得排挤、歧视或恶意对待。

        村民自愿入约。由入约村民公推(选举)产生乡约理事会及相应组织机构。理事会由德高望重、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并具有一定能力的乡贤或村民担任理事长。理事会应建立宣讲、表彰和奖惩机制,定期对模范践行乡约和有善行义举者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犯乡约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必要的惩戒。

        乡约的解释权归乡约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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