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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06月29日 星期五

    打造国际法治合作新平台

    最高法负责人解读《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

    作者:本报记者 靳昊 《光明日报》( 2018年06月29日 03版)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这是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针对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改革创新的首个重要文件。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第一巡回法庭分党组副书记张勇健在国新办发布会上介绍了《意见》的有关情况。

    国际商事法庭将于6月底挂牌

        刘贵祥指出,《意见》确立了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基本原则、具体方案和组织保障,对公平公正、专业高效、透明便利且低成本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持续优化“一带一路”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打造国际法治合作新平台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意见》关于建立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具有三个鲜明特点。刘贵祥指出,一是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和理念,凸显了包容、开放的国际化特征。二是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和理念,选择什么方式解决商事争端、选择适用哪国法律由当事人意思自治。三是坚持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和理念。争端解决机制充分体现高度的公开、透明,促进公平公正,充分体现高效、便利、低成本特点。

        刘贵祥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已基本完成“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各项筹备工作,国际商事法庭将于6月底正式挂牌。

        《意见》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深圳设立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在陕西西安设立第二国际商事法庭。

    国际商事法庭主要受理四类商事纠纷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已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了国家商事法庭审理案件的范围和审判机制等内容。

        刘贵祥介绍,国际商事法庭受理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国际商事纠纷,凡当事人选择国际商事法庭管辖的,依法实行一审终审。国际商事法庭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四大类:第一类,当事人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在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国际商事案件。第二类,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但是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且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准许的。第三类,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商事纠纷。第四类,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框架内进行仲裁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国际商事法庭进行财产保全或者申请撤裁或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形成“一站式”纠纷解决衔接机制

        “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实际是把调解、仲裁、诉讼这些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整合到一个平台,提供给当事人,形成‘一站式’衔接机制。”刘贵祥表示。

        刘贵祥介绍,为满足当事人的多元纠纷解决需求,根据当事人意愿,可由国际商事法庭委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对国际商事争议进行调解。国际商事法庭支持具备条件、在国际上享有良好声誉的国内仲裁机构,开展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我国法院将依法提供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司法支持。

        刘贵祥指出,为有效进行衔接,给当事人提供便利,最高法采取了具体工作运行方法。一是仲裁机构、调解机构可在国际商事法庭办公场所所在地设办事处。二是建立信息化工作平台。

        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设立是《意见》作出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按照《意见》要求制定相应规则,包括选拔条件、工作程序。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包括提供专家意见,根据当事人的同意,接受国际商事法庭的委托对相关案件进行调解等。

        (本报北京6月28日电 本报记者 靳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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