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起征点的上调,本次个税法修正最为社会所津津乐道的,莫过于专项附加扣除了。草案在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里的民生福利是什么?老百姓如何得实惠?本报记者进行了相关采访。
专项附加扣除要进一步细化
“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财政部部长在做草案说明时如是说。
全国人大代表冯玉宝也表示,专项附加扣除充分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功能,照顾到了生活压力比较大的特定群体。
民生蛋糕做好了,怎么分才是关键。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怎么执行,成为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成员关注的焦点——
在子女教育方面,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有附加扣除吗?学前教育和高等教育支出有何要求,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一样适用吗?上辅导班的费用算不算教育经费,是不是也能扣除?
在大病医疗方面,医疗支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是纳税人本人、家庭成员还是扩大到直系亲属?大病如何界定,美容养生等支出算不算医疗费用?
在房屋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方面,拥有多套住房且无经济压力的纳税人,贷款利息可以抵扣吗?改善型住房可以抵扣吗?租住别墅和租赁廉租房抵扣标准是否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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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是从分类纳税向综合纳税迈进的一个重要措施,好事要办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表示,专项附加扣除将影响人们的消费和支出行为,要综合考虑,与国家的一些公共政策相结合,引导消费行为。因此,她建议进一步细化扣除范围和扣除标准。“要进一步研究扣除范围,明确扣除的标准,增加纳税的公平性。到底扣除什么,怎么去扣除,扣除的原则,要向社会说清楚,让纳税人了解。”
让利于民还须“扶老携幼”
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涵盖了居民经济压力较大的领域,赢得了社会一片好评。在此基础上,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把赡养老人和哺育幼儿增列进专项附加扣除当中。
截至2017年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有2.41亿人,占总人口17.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绍史介绍,就我国目前的养老模式来看,目前90%是居家养老,7%是社区养老,3%是机构养老。他建议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赡养老人和0到3岁的婴幼儿的哺育费用吸纳进来。
随着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的落实以及养育成本的提高,生养支出给部分中低收入家庭带来不小的经济压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明春建议,个税法应考虑家庭对婴幼儿的照顾。
目前大多的“双独”家庭,上面4个老人,如果又生了二胎,人均供养人口数约3人,远高于目前全国就业者平均供养人数1.93人。全国人大代表周燕芳表示,“我们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非常需要子女辅助。专项附加扣除根本的目的就是为了考虑纳税人家庭供养负担来实现收入的调节,建议把独生子女或者个人和家庭赡养老人列入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周燕芳说。
从机制上为劳动者减负
“对大部分家庭来说,刨除医疗、孩子上学、租房,没准实际个税纳税起征点是过1万元的呢。”近来,在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提出设立专项附加扣除后,网络上不乏这样的议论。早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就曾提出“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的改革方向。如何进一步为劳动者减负,让老百姓得实惠?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合理设置扣除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郭庆平介绍,这次税法修改只有税前扣除,没有税额抵免。而在他眼中,税前扣除和税额抵免两项机制的安排效果是不一样的。“税前扣除简单说就是对应纳税所得进行一定程度的扣减,就是我们这次的制度安排,结果是收入越高的人受益越多。税额抵免是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进行一定的扣减,由于所有人都适用于同等税额的抵免额度,相对来说更加有利于减少收入分配差距。”因此,郭庆平建议,“个税法的修改要考虑税前扣除和税额抵免机制安排的不同效果,合理设置税前扣除项和税额抵免项。”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刘政奎也表示,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如何确定,法律应作出比较明确的、原则性的规定,不应该留出太多的自由空间。此外,“在确定范围、标准的时候还应该便于操作,应避免手续烦琐,也要防止弄虚作假”。
“如果专项附加扣除不明确,存在含糊的地方,就会对将来的征收产生影响,社会上‘有本事’的人就会搞到很多证明材料,等于给他们留下一个逃税的后门。”冯玉宝说,本来是想给大家的实惠,不能变成一些人“合法逃税”的借口。
(本报记者 刘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