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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06月18日 星期一

    慈善实践与新时代道德建设

    作者:王银春 《光明日报》( 2018年06月18日 07版)

        慈善行为所包含的爱心、同情、怜悯、移情等道德情感,为道德建设注入了生机和活力,成为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多次重申慈善对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为新时代道德建设进行了可贵探索。

    慈善是一种具有广泛群众性、持续性与有效性的道德实践活动

        习近平同志早在担任中共浙江省委书记时,就敏锐地觉察到慈善对道德建设的积极作用。他曾为《浙江日报》“之江新语”栏目撰写过一篇题为《在慈善中积累道德》的短论。在《在慈善中积累道德》一文中,习近平同志认为慈善“是一种具有广泛群众性的道德实践”活动。中国古代文化典籍中,“慈”“善”二字最初分开使用。“慈”为形声字,“从心,兹声”,其本义为“慈爱”,《说文解字》中“慈,爱也”。“善”为会意字,“从言,从养”,其本义是“吉祥”,即《说文解字》中所解释的“善,吉也”。中国现代“慈善”的词汇解释直接承袭了古代“慈善”的意义阐释,《汉语大词典》对“慈善”的阐释为“慈爱,善良,仁慈和富有同情心”。“慈善”的英文表达主要有“philanthropy”和“charity”。“philanthropy”,表示“爱心、博爱主义”之意;charity意即“发自内心”,表示“宽容”“博爱”“慈善”等含义。无论秉持何种观点、从何种角度出发,爱心、同情、怜悯、移情等道德情感作为慈善行为发生的动机,道德是慈善活动的本质属性,已然成为共识。因此,习近平同志关于慈善是道德实践活动的论断无疑具有科学性与真理性。

        慈善活动呈现广泛群众性、持续性与有效性的特征,是由慈善活动涉及领域宽广化、形式多样化、参与主体多元化等特征决定的。习近平同志强调,广大人民群众要“树立慈善意识,参与慈善活动,发展慈善事业”,“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无论是贫穷还是富裕”都应参与到慈善事业中来,尤其是“一大批企业家和先富起来的人成为慈善家或者积极参与到慈善事业当中”“更加主动、勇敢地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不管在什么条件下,不管做了多少,只要关心、支持慈善事业,积极参与慈善活动,就开始了道德积累”,这与美德伦理学强调对行为者进行道德评价,即要看一个人一贯表现而不是看一时表现的主张是一致的。“人人心怀慈善,人人参与慈善”进行“道德积累”,“这种道德积累,不仅有助于提高个人和组织的社会责任感及公众形象,……有利于增强社会凝聚力和向心力,使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全社会得到更好的弘扬,切实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和文明程度”,可见,慈善对于个体道德人格、社会公德规范以及社会道德风尚建设的重要价值。

    慈善日益成为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

        道德不论是作为个体行为者的道德品质或美德,还是作为社会道德风尚,都是人实践活动的产物,那么就存在道德建设问题。道德首先是以传统观念和习俗文化的形式存在的。因此,传统道德观念与习俗文化的传承和弘扬是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慈善作为一项群众性道德实践活动,是传承传统道德观念与习俗文化的重要载体。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减贫与发展高层论坛上发表主旨演讲时指出:“‘仁义忠信,乐善不倦’。中国人民历来重友谊、负责任、讲信义,中华文化历来具有扶贫济困、乐善好施、助人为乐的优良传统。”中国慈善文化传统源远流长,儒家秉持仁爱学说,孔子曾曰:“仁者爱人,知者知人”,孟子认为“恻隐之心,仁之端也”,提出了“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推己及人,博施济众的为“仁”之方。墨家倡导“天下人兼相爱,爱人若爱其身”,劝诫“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劝以教人”。佛教慈悲为怀,信奉因果报应,主张去恶从善,宣扬布施。道教“劝善行德,得道成仙”,信奉“神明监督、因果报应”,要求“施恩不求报,与人不追悔”。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多次倡导通过传播慈善文化,发扬慈善精神,弘扬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第五次全国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大会受表彰代表时指出:“助残先进以及他们所代表的关心和帮助残疾人的社会各界人士,也堪称楷模,引领社会风气。‘赠人玫瑰,手留余香’。大爱无疆、仁者爱人。这种舍己为人、乐善好施的高尚品质,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具体体现”。美德的传承与弘扬,要通过不断实践才能真正实现。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第五条明文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将中国人民存善念、行善举的朴素意识上升为统一的国家意志,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慈善通过参与扶贫行动建构社会道德与价值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过程中,维护每一个体生命及其尊严,日益成为推进新时代道德建设的基础。而慈善通过参与扶贫行动,可以为保障贫困人口生存权与发展权提供有益补充,从而为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等特定群体中的贫困人口基本权利作出一定贡献。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扶贫开发摆到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多次强调“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从而保障贫困人口生存权与发展权。同时,党和政府也非常注重发挥慈善在医疗救助和养老扶助领域的作用,“要对因病致贫或返贫的群众给予及时有效的救助”,“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使贫困人口大病得到医治”。“要着力完善老龄政策制度”,“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政策、扶助老年人慈善支持政策”,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等特定群体中的贫困人口权利。

        此外,中国政府通过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尊重、保护和促进人民充分享有个体生命及其尊严,将“实施慈善法,支持慈善事业发展”,作为确保人民享有社会保障权利的重要措施。

        (作者:王银春,系东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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