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12日电(记者靳昊)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重要举措。
《意见》强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主要价值体现在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发挥裁判的定纷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意见》提出,裁判文书要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和讲究文理,并从审查判断证据说理、认定事实说理、适用法律说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说理方面提出具体的要求。
裁判文书属于国家法律公文的范畴,具有法律和写作的双重属性,既要求相对统一性和规范化,同时又少不了灵活性和个性化。《意见》从4个方面提出了规范性要求:一是裁判文书应当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制作的系列文书样式的技术规范标准;二是裁判文书说理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应当遵循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三是裁判文书说理应当使用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的语言;四是裁判文书说理的行文应当规范、准确、清楚、朴实、庄重、精炼。
为了避免实践中存在的裁判文书说理“千篇一律”“千人一面”的现象,《意见》又作了系列灵活性规定:一是根据案件情况,法官可以合理调整裁判文书样式中事实认定和说理部分的体例结构;二是法官可以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情理、法理等七大类辅助论据来论证裁判理由;三是为便于说理,法官可以在裁判文书中选择采用附图、附表等表达方式;四是法官必要时可以采用适当的修辞方法增强说理效果,同时提出要避免使用主观臆断的表达方式、不恰当的修辞方法和学术化的写作风格,不得使用贬损人格尊严、具有强感情色彩、明显有违常识常理常情的用语。
《意见》要求,根据案情是否重大复杂、诉讼各方争议程度、审判程序类型、案件社会影响大小、文书种类等不同情况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并分别提出“应当加强释法说理”和“可以简化释法说理”的具体情形。从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要求出发,《意见》提出了指引机制、考核机制、评估评价机制、评查监督机制等配套建设要求,为法官裁判文书说理创造“愿说理”“敢说理”“会说理”“说好理”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