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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06月09日 星期六

    长江洲滩建船亟待依法严管

    作者:李学辉 《光明日报》( 2018年06月09日 09版)

        【环保笔谈】

        每到枯水期,长江中下游及其支流的两岸和河道内都会裸露出大片江滩或沙洲。洲滩荒草萋萋,一派别样景致,成为人们游憩的好去处,也是鸟禽栖息的快乐天堂,更是长江生态环境的天然屏障,无声地保护着一江清水滚滚东去。

        不知从何时起,勤劳智慧的长江人开始在洲滩造船和修船(以下简称为“建船”),并利用春夏之交江水涨高的浮力,撑起船舶放流江上,畅游江河湖海,兴航运旺商贾,推动了长江流域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然而,随着现代制造技术的发展,建船原辅材料和工艺技术都发生了革命性变化,建船速度加快,船舶质量提高,同时在建船过程中也产生了大量污染物。如果不进行有效处理,任其进入周边环境特别是长江水体,必将对长江的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损害。

        笔者深入调査研究发现,目前长江中下游及其支流洲滩建船的吨位不大,一般是载重4000吨以下的船舶,多为载重2000吨左右的货船,甚至还有载重约100吨的小船。但业主们都是利用现代制造工艺,在欠缺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建船,大量废水、废气、废渣甚至残油、漆渣、废液等进入江中,导致部分水体受到污染,严重损害了长江生态环境。

        保护长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绿色发展,必须依法严管洲滩建船。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力:

        首先,切实维护长江岸线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连续性,妥善处置岸线规划内遗留问题。依据相关法规,整合部门监管力量,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坚决取缔长江干支流规划岸线以内洲滩上的任何建船行为,拆除一切建船设施,清除遗留污染物特别是废弃化学品及其包装物,由建船业主对场地土壤及受影响的环境和生物进行监测,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报有关部门备案。对场地造成污染的,应将环境恢复方案报有关部门同意,并在规定期限内对造成的污染进行治理,采取工程、生物和管理措施,逐步提高场地的生态功能,发挥洲滩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作用。

        其次,强化对长江干支流规划岸线以外洲滩及其临近区域建船行为的环境管理。在“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理念指引下,有关部门要科学编制长江流域建船规划,指导长江建船科学发展。要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规划实施对长江经济带的整体影响和长远影响,评价规划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的关系,并提出相应的生态环保措施。

        再次,强化对合法建船企业的监督管理。业主要评估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和相应管理措施的效果,环保部门要根据评估结论确保企业绿色安全生产。此外,有关部门还要敦促建船企业清洁生产、降耗减排、变废为宝,推动建船工业绿色健康发展。

        最后,尽快修订《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种类、限值要求、监测内容和方法,补齐船舶工业污染物控制短板。新的《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不仅要对废水污染物排放进行严格控制,还要提高有机物废气排放限值要求,对建船产生的危废提出处置要求。其中,监测内容要在旧标准基础上,增加VOCS(挥发性有机物)等有机废气监测指标,增加废水中磷酸盐、石油类等污染物监测项目,以便于深化监测和精准检测;监测方法要明确污染物采样位置、点位、频次、数量和集存方式等;出具的监测报告形式要简单,内容要清晰易懂,以便发挥监测支持管理的技术作用,为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助力。

        只有依法依规严格监督管理,才能彻底遏制并扭转长江洲滩的生态恶化趋势,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健康发展,还母亲河以生机与活力。

        (作者:李学辉,系湖北省巴东县环保局环评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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