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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06月09日 星期六

    我们需要怎样的工匠精神

    作者:王星 《光明日报》( 2018年06月09日 10版)

        光明图片/视觉中国

        【教改透视】

    编者按

        工匠精神到底是什么?它是一种劳动伦理还是一种制度机制?它需要长时段的累积传承还是制度短期塑造即能养成?在产业实践中,工匠精神如何助推高质量发展模式的形成?教育尤其是直接服务产业的职业教育应如何营造这种精神?所有这些问题,都有待在实践中明析、探索。

        2016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2016年4月,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6年行动计划》指出:“开展质量素养提升行动,塑造精益求精、追求质量的工匠精神”。2017年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明确了培育和倡导工匠精神的政策意图,“要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厚植工匠文化……培育众多‘中国工匠’……推动中国经济发展进入质量时代”。在工匠精神从行业话语转向政府政策话语的进程中,实质上折射的是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转变,即从中国制造走向中国创造、从追求速度转向谋求质量提升的发展模式。

    界定:从精神气质走向行动类型

        关于工匠精神的定义很多,但是目前的界定基本上体现出两个共同点:一是将工匠精神界定为一种价值信念,属于劳动者应当具有的一种匠人气质,它是“从业者的一种职业价值取向和行为表现”;二是对工匠精神进行价值定位,视其为一个褒义词。换言之,工匠精神代表的是一种“敬业、精益、专注、创新”等积极气质组成的职业伦理。如此界定,比较符合大众的惯常认知,但存在着如下几点不足:一是认为工匠精神只是劳动者个体层次上的气质,忽视了工匠精神在职业群体和行业层次上的结构特性;进而认为工匠精神属于社会成员个体的自我追求,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其所嵌入的社会情景性,忽略了其养成的社会基础;三是对工匠精神进行价值定位无可厚非,但是如果操作化为一种政策行动,则需要一定程度的价值中立,淡化应然性的倡导,而强调实然性的执行,这更有助于工匠精神的培育和形成。

        基于此,本文将工匠精神界定为劳动者在特定行业的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行为习惯,它是嵌入在社会制度结构中形成并作用的,属于生产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此界定能够体现出工匠精神的多维特性:首先,工匠精神作为一种行为习惯,既属于内化于心的一种规范要求,更属于一种操作经验层面的程序性累积;其次,作为行为习惯的工匠精神,需要在实际的一线生产过程中才能逐步养成。只是,不同类型的工匠精神所依托的具体生产场所略有差异;再次,工匠精神是依托于产业行业而形成的,存在着类型差异。比如,在制造产业与信息科技产业之间,所需要的工匠精神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最后,工匠精神通常不是孤立形成和作用的,它属于工厂或实验室生产组织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进言之,不同的生产制度安排会催生不同的工匠精神。根据上述标准,可以将工匠精神细分为累积型工匠精神和急进型工匠精神两种类型。所谓累积型工匠精神是指需要依托于生产操作经验基础上而形成的行为习惯;而所谓急进型工匠精神,则是指依托于系统性理论知识学习和研究反思的基础而形成的行为习惯。当然,两者之间存在着诸多相同之处,比如都会强调个体的态度和努力,但比较而言,累积型工匠精神在养成路径上更强调干中学,稳定的、长时段的历史传承很重要;急进型工匠精神在养成路径上更强调系统性的实验性开发,且更注重灵活、弹性以及流动性。另外,在适用的产业类型或者工艺工序上,累积型工匠精神更适用于装备制造业及硬件的制造工艺工序;而相对的,急进型工匠精神更适用于信息科技等新兴产业以及软件的开发上。而且,两者之间更重要的区别在于其依赖的匹配制度基础是不同的。

    基础:为工匠精神打造养成制度

        如上所述,通过理念型方法,可以将工匠精神区分为累积型和急进型工匠两种类型。如此界定,一方面是为了突破传统概念的价值定位,从而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操作化指引;另一方面意在强调工匠精神养成的制度嵌入性,制度革新在其中尤为关键。很明显,不同类型的工匠精神养成的制度基础是不同的:累积型工匠精神养成多依赖于协调性生产体制,而急进型工匠精神养成则更多需要自由性生产体制支持。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体制是指经济行为人(企业)为了组织交易,以及保持经济活动持续性而采取协调机制,根据企业内部组织形式及其与竞争对手、客户以及国家之间关系差异,可分为自由性和协调性生产体制两类。在自由性生产体制下,充分释放自由市场力量进行治理。而在协调性生产体制下,依赖联合网络,遵循关系性和不完全契约原则治理。

        在这两种生产体制下,企业间“竞争形式”与劳动管理制度是不同的:在自由生产体制下,同类企业间关系结构以自由竞争为主,而在协调性生产体制下,企业间则是“有组织竞争”的关系结构。相对应的,规范工人雇佣、付薪、组织的劳动管理制度在自由性生产体制下,则高度市场化,而在协调性生产体制下,市场化则受到管制。通过企业竞争形式和劳动过程管理,这两种生产体制养成了不同的工匠精神类型。

        协调性生产体制有两个重要的基本原则,即“抑制过度竞争”和摈弃企业劳动管理中的“课利动机”,这对累积型工匠精神的养成起到了关键作用:一方面企业通过行会组织、同业协会、卡特尔等非市场性治理机制限制企业间恶性竞争,监督和惩罚企业间的相互“挖人”等资源争夺行为;另一方面,通过相对稳定的工作安全,有助于工人对生产过程的技术进行持续长期的改良,进而养成累积型工匠精神。

        反观在自由性生产体制下,企业与工人均被置入自由、开放的市场中,并处于较为激烈的竞争状态,时间领先与效率至上是企业取得竞争优势的关键,支持快速生产的可转移、通适性技术技能更为重要。

        因此,在这种强调灵活多变的自由性生产体制下,更易于养成急进型工匠精神。

    回归:重回生产过程与产业创新

        建构匹配制度进而养成对应类型的工匠精神,对于中国的产业创新升级非常重要。

        众所周知,产业持续性的创新与升级是经济高质量发展模式的核心,这需要从过去的劳动密集型转向技术密集型,从依赖资源禀赋的比较优势走向依靠技术创新的竞争优势。一般而言,产业创新升级都是一个链条行动,它由产品创新和工艺创新两个部分组成。如果说产品创新偏重于创造和设计新的成果,那么工艺创新则侧重于通过生产过程将创新的想法和理念实现和转化为现实可用且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物品。

        在实际的产业创新过程中,产品创新与工艺创新相辅相成,产品创新不断提出要求以激励工艺创新,工艺创新则奠定了产品创新加工落地的制造基础,进而反过来,工业创新的加工制造环节能够通过反馈机制进一步优化产品创新。在整个产业创新链条中,创新者的工匠精神可以贯穿和作用其间的两个主要环节,推动产业升级创新真正落地。

        对于当下中国而言,无论是制造产业还是信息科技产业都处于一个关键的转型阶段,如何摆脱对外国的核心技术依赖并形成自主创新路径,这是我们实现产业创新升级必须要跨越的鸿沟。如上文所言,制造业的创新升级更依赖于累积型工匠精神,而信息科技产业则更需要急进型工匠精神。这其中匹配制度的革新尤为重要,但笔者以为,这过程中更为关键的是,我们需要抛弃“重研发轻生产”“重学历轻技能”“重数量轻实效”的二元对立的惯性思维,重新回到生产过程,在政策行动上重视生产一线的人与物,在实践中打造工匠精神,通过科学知识探索和生产经验积累的双轮驱动,才能推动中国真正迈向质量为本的新发展模式。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国家技能形成体制与劳工社会保护(16BSH068)”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王星,系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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