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天下·“六一”国际儿童节专题】
“法官妈妈”,这个温暖的称呼多年来一直伴随着尚秀云。1984年10月,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正式成立。1987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成立,已在海淀法院从事审判工作7年之久的尚秀云由此成为我国第一代少年审判法官。多年来,尚秀云公正、高效地审结了900余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挽救了众多的失足少年,他们中的很多人考上了大专院校,走上了工作岗位,顺利回归社会。“法官妈妈”,成为他们对尚秀云发自内心的称呼。
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即将到来之际,本报记者专访了已经从法官岗位上退休,仍活跃在救助帮扶未成年人工作一线的尚秀云,听她讲述自己的少年审判之路和我国少年司法事业的发展历程。
我如何走上少年审判岗位
记者:您1980年进入海淀法院工作。当时为何选择进入法院?又是如何走上少年审判岗位的?
尚秀云:我初中时在北京市女子第15中学就读,后以优异成绩升入高中,因为“文革”错过了上大学的机会。1970年,我进入海淀区卫生局工作,后来担任该局团委书记。1978年改革开放后,我国法治建设百废待兴,法院审判急需人才。当时,我正好听说法院招人,心想我的文科成绩还可以,就到海淀法院来报考,结果就被录取了。1980年2月,我进入海淀法院工作,一开始是在刑事审判庭。海淀区是北京教育文化大区,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约占全市的四分之一,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较为突出。当时,我们几个女法官常常被安排审理未成年人案件。1987年9月,海淀法院少年审判合议庭成立,此后我一直工作在少年审判一线,直到2014年退休。作为第一代从事少年审判的法官,我经历了海淀法院少年法庭从无到有、从开始建立到全面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看着它像一个蹒跚学步的初生赤子,慢慢成长为一个风华正茂的青年。
未成年人犯罪有何特点
记者:在您的少年审判生涯中,审理了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您看来,未成年人犯罪集中在哪些领域,有何特点?
尚秀云:未成年人犯罪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犯罪高峰年龄为17岁,其次为16岁,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约占10%。第二,少年犯中男孩儿多、女孩儿少。第三,多为共同犯罪。我们叫作一个胆小如鼠、两个气壮如牛、三个胆大包天。第四,侵犯财产罪占大多数,反侦察手段越来越强。
未成年犯与成人犯相比,不仅是年龄数量上的区别,更重要的是“人”在“质”上的区别。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一方面,他们容易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引诱和影响,走上犯罪的道路;另一方面,未成年人主观恶性不深,可塑性较大,犯了罪也比较容易接受教育和挽救。比如同样的抢劫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一般比成年人小得多,他们往往为讲哥们义气或者为过生日请客吃饭、为名牌手机、名牌旅游鞋等动机而行抢。因此,对待和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区别于成年人,适用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
“问题少年”是“问题父母”的产物
记者:哪些因素容易导致未成年人走向犯罪道路?
尚秀云:我们曾对120名在押未成年犯做过一项调查,发现有4类家庭的孩子犯罪比例较高。第一个是失和型家庭,如父母离异,夫妻长期打架、分居的,还有再婚家庭。第二个是溺爱型家庭,父母的溺爱在孩子心灵上播下了自私、任性的种子,极易发展形成不良个性,偏好反社会行为。第三类是打骂型家庭,经常打骂会造成孩子心理畸形发展,他们在进入青春期后也倾向于用暴力方式解决问题。第四类就是放任型家庭,如父母对孩子不管不顾,对孩子的不良行为视而不见,忽视和孩子心灵上的沟通与交流。“问题少年”是“问题父母”的产物,这是这些年来我最深刻的感受。
除此以外,学校教育和社会因素也不容忽视。如有的中小学重智育、轻德育、法制教育薄弱,个别教师工作责任心不强,网上网下色情、暴力内容触手可及,电子游戏厅、黑网吧等娱乐场所的侵蚀作用也比较大。
记者:现在犯罪有低龄化的趋势,有人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你赞成吗?
尚秀云:未成年人犯罪很多时候是大人的责任。把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10岁、8岁,就能解决问题吗?我主张要给家长立法,既让家长有机会学会正确的教育方法,也可以让对少年犯罪负有监护过错责任的父母承担一定惩罚后果。以英国《犯罪与扰乱秩序法》为例,该法规定法庭对违法少年的父母可判处养育令,强制其就教育孩子相关内容接受为期3个月到1年的培训和指导,违反要求的家长将被视为犯罪,并被处以罚款。当然,对于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如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校园暴力、校园欺凌案件,还是应该严格依法办理,做到不枉不纵。
“法官妈妈”称呼的由来
记者:您积极感化、挽救、帮扶“失足少年”,很多人称您为“法官妈妈”。这个称呼是怎么叫起来的?
尚秀云:记得有一名姓张的未成年被告人,这是个十分聪明的孩子。他的父亲在国外做科研,母亲是医生,张某本人也品学兼优。可是在张某16岁那一年的暑假,他竟然带领三名同学盗窃10余起。好好的一个孩子怎么忽然成了盗窃犯呢?张某说自己崇拜英雄,所以就模仿武侠小说里的侠客劫富济贫。而那些偷来的东西,他全都分给家庭困难的同学了。考虑到他的作案动机和一贯表现,合议庭对他判处了缓刑。
未成年犯往往是一失足成千古恨。为了帮助他们彻底改正罪错,还需在宣判之后进行持续有效的帮教。张某的案件宣判后,我没有中断对他的教育,在家长、老师和法官的帮助下,张某的思想取得了很大进步,他更加刻苦学习,成绩在班里名列前茅;他还拾金不昧,受到了学校的表彰。在一次来信中,孩子写道:“在我最不懂事的时候,您没有嫌弃我,而是用温暖的手拉了我一把,把我从歧途引向正路。我很想叫您妈妈,我有一个生我的妈妈,还有一个给我第二次生命的妈妈。”从那以后,“法官妈妈”的称呼便传开了。我觉得这是对我所从事的职业的一种肯定,也是对少年法庭法官整体的肯定。
这么多年来,我们在跟踪帮教失足少年方面做了很多探索。比如,对未成年人的轻罪前科封存制度。为了让张某能考取理想的大学,我主动找到张某所在中学的校长,提出将这名少年犯的前科材料转由我院少年法庭保存。开始,校长明确地说:“不行,出了问题谁负责?”我又到区教委查找有关文件,并由我院出具保存档案的备查函,经过多次说服工作,校长终于答应了我的请求。后来,张某以591分的优异成绩考取了重点大学。
记者:法官最重要的工作还是审判,有没有人对你审判之外的帮教工作有质疑呢?
尚秀云:确实也有个别的非议,说你“耕了别人的地、荒了自个儿的田”。作为一名法官,最重要的职责当然还是做好审判工作。在这方面,我们围绕“寓教于审”进行了很多探索。
比如在庭审中,我们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后,增设了法庭教育程序,把被告人的父母、老师、要好的同学等请入法庭帮教席,同时充分发挥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的作用,在法庭这样一个特殊的“课堂”里,对被告人进行法治教育、道德教育、亲情教育和人生观教育,这么多年还是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记者:少年法庭的设置和一般法庭的设置不太一样,这样有何考虑?
尚秀云:为了强调法庭的威严和肃穆,标准法庭的设置以冷色调为主,但是这样很容易使未成年被告人感到恐惧和压抑,直接影响庭审的效果。有一次,少年法庭公开审理一个14岁少年的案件,这个少年身高不足1.5米,一站进法庭那囚笼般的被告席,头才将露出,吓得哇哇大哭起来。
1992年,我们在全国首创“U”字形法台和课桌椅式的被告席。我们将法台设计成一个英文大写的“U”字形,就好像是对未成年被告人敞开的怀抱。半开口的椭圆法台,使法官、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帮教席处于同一水平面,象征着审、控、辩、帮四方在法庭上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形成合力。法台采用天然木质的暖色,将1米多高的黑色囚笼式被告席用只有70厘米高的小课桌代替,正面墙上“少年法庭”四个大字烘托着国徽。在这些设计之下,法庭既不失法律之庄严,又有课堂般的温暖。
少年法庭就像医院的儿科不可或缺
记者:据报道,截至2015年,全国共有少年法庭2253个,有少年法庭法官7200多名。不过,近年来有的少年法庭被合并或撤销,对此您怎么看?
尚秀云:随着我国少年司法事业的发展,绝大多数中基层法院都建立了专门的少年法庭。多数少年法庭除了审理以未成年人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也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案件,如变更抚养关系、校园伤害纠纷等。
现在个别的少年法庭被撤销或者合并,一个重要原因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明显减少了。但是,这不应该成为少年法庭被撤销的理由。小孩儿的病和大人的病治疗方式不一样,因此会建立专门的儿科和儿童医院,少年法庭就像医院的儿科不可或缺,可以对未成年人犯罪对症下药。
司法实践证明,许多成年罪犯都是从未成年时的不良行为发展起来的。在成年累犯中,其未成年时已有犯罪行为者,较未成年时没有犯罪行为者多7倍。所以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对预防犯罪是事半功倍的事情。少年法庭的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未来在少年法庭的基础上,应参照一些国家的经验,建立专门的少年法院或家事法院,及时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
应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
记者:作为第一代少年审判法官,您如何看待30多年来中国少年司法事业的进展?对未来有哪些期许?
尚秀云: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在上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为数较少、犯罪率很低,因而没有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直至1979年制定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时,也未把未成年人犯罪作为重要问题加以考虑,在这两部法律中仅制定了6个相关条款,做了一般原则性的规定。
上世纪80年代以来,未成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越来越重视。1984年10月,彭真同志指出:“现在看来光打不行,还要抓综合治理,教育挽救那些失足少年,对待失足少年要像父母对待子女,医生对待病人,教师对待学生那样满腔热情地教育、感化、挽救他们。”有关部门对这一指示高度重视,其后教育、感化、挽救成为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1991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就体现了这一点。1997年,在刑法修订中采纳了部分未成年人立法的建议,废除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死刑制度,限定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罪名范围。
但是,这部刑法是以成年人犯罪为适用对象的法律,其中仅有寥寥数条有关未成年人的规定,以该法为依据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难免产生不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疏漏。因此我一直呼吁,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立法,以保证全面公正、有效地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本报记者 靳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