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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05月16日 星期三

    强化征收拆迁司法监督

    ——最高法发布八起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作者:本报记者 靳昊 《光明日报》( 2018年05月16日 10版)

        “2015年、2016年、2017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征收拆迁类诉讼分别约为29000件、31000件及39000件,占当年行政诉讼案件总量的13%、14%和17%左右,这些数据表明征收拆迁仍是社会矛盾的集中领域,仍是司法监督的重点领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黄永维表示。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对外发布8起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据了解,8起征收拆迁典型案例涉及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征收等行政管理事项,涵盖了征收拆迁中有关征收决定、安置补偿和强拆实施环节的典型争议。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监督,及时纠正行政机关在征收拆迁中的违法行为,同时确认行政机关合法行为的效力,实现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诉权、产权的双重保护。会上,最高法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对典型案例进行了详细介绍。

    合理认定安置人口数量

        2010年,北京市房山区因轨道交通房山线东羊庄站项目建设需要对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拆迁,王风俊所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该户院宅在册人口共7人,包括王风俊的儿媳和孙女。因第三人房山区土储分中心与王风俊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人遂向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裁决。

        2014年3月6日,房山区住建委作出被诉行政裁决,以王风俊儿媳、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不符合此次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中确认安置人口的规定为由,将王风俊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王风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相应的行政裁决。

        王风俊的诉讼请求被一审法院驳回。二审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王风俊儿媳因婚姻原因入户,其孙女因出生原因入户,不属于规定的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的范围,不属于因擅自办理入户而在拆迁时不予认定的范围。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的行政裁决,并责令房山区住建委重新作出处理。

        “实践中,有些地方出于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虑,简单以拆迁户口冻结统计的时间节点来确定安置人口数量,排除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特殊情形,使得某些特殊人群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理需求得不到应有尊重,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护。”王振宇表示,本案中,二审法院通过纠正错误的一审判决和被诉行政行为,正确贯彻征收补偿的法律规则,充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婚嫁女、新生儿童等特殊群体的特别关爱。

    以“危房”为由行违法强拆之实构成程序滥用

        2010年,吉林省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对长春市九台区九台街道向阳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王江超等3人所有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后王江超等3人与征收部门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11月19日,长春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2015年4月7日,经当地街道办事处报告,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鉴定,认定涉案房屋属于“D级危险”房屋。同年4月23日,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涉案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在催告、限期拆除未果的情况下,九台区住建局于2015年4月28日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在行政执法活动尤其是不动产征收当中,程序违法是一种常见多发的违法形态。”王振宇指出,在本案中,被告为了节省工期,对于已经启动征地程序的房屋,错误地采取危房鉴定和强制拆除的做法,刻意规避补偿程序,构成程序滥用,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此种借紧急避险为由行违法强拆之实的情形,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诉行为,昭示了行政程序的价值。

        “不动产征收当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片面追求行政效率而牺牲正当程序,甚至不作书面决定就直接强拆房屋的事实行为也时有发生。”王振宇说。如何在起诉阶段证明被告为谁,有时成为制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诉权的主要因素。

        在陆继尧诉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对动迁全过程和有关规定的分析,得出被告街道办具有推进动迁和强拆房屋的动因,为行为主体的推定奠定了事理和情理的基础。王振宇指出,此案有两点启示意义:一是在行政执法不规范造成相对人举证困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简单以原告举证不力为由将其拒之门外,在此类案件中要格外关注诉权保护。二是事实行为是否系行政机关所为,人民法院应当从基础事实出发,结合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等法律理念和生活逻辑作出合理判断。

    有效审查评估报告促进案件实质化解

        评估报告没有评估师签字,未附带设备、资产明细或说明,未释明被征收人申请复核评估的权利;从实体内容看,在对被征收的附属物评估和资产、设备评估上均存在评估漏项的问题。在吉林省永吉县龙达物资经销处诉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案中,一审法院认定评估报告明显缺乏客观性、公正性,不能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依据,判决撤销征收补偿决定,责令永吉县政府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永吉县政府不服提起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振宇表示,在征收拆迁案件当中,评估报告作为确定征收补偿价值的核心证据,人民法院能否依法对其进行有效审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案件能否得到实质解决。本案对评估报告所进行的适度审查,可以作为此类案件的一种标杆。

        在另一起案件中,2015年2月10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包括孙德兴所有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在完成公告房屋征收决定、选择评估机构、送达征收评估分户报告等法定程序之后,孙德兴未在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且因孙德兴的原因,评估机构无法入户调查,完成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评估。

        2015年5月19日,普陀区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明确了被征收房屋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数额,决定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经入户按实评估后,按规定予以补偿及其他事项。孙德兴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房屋评估和补偿符合《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驳回了孙德兴的诉讼请求。孙德兴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评估报告只有准确反映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人才有可能获得充分合理的补偿。要做到这一点,不仅需要行政机关和评估机构依法依规实施评估,同时也离不开被征收人自身的配合与协助。王振宇表示,此案判决不仅体现了对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是以个案方式引导被征收人积极协助当地政府的依法征拆工作,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报北京5月15日电 本报记者 靳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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