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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05月14日 星期一

    遏制“狗患”应有强力的制度安排

    作者:王石川 《光明日报》( 2018年05月14日 02版)

        【光明时评】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官方微博通报,5月7日,先后有8人在朝阳区青年路附近被一条黄色疑似流浪犬咬伤,后该犬被群众打伤后逃离。另据报道,其中一名5岁男孩被咬伤右脸。记者在流浪狗伤人现场发现,附近部分家长持棍接送孩子。

        “家长持棍接送孩子”,这一幕让人五味杂陈。无论在北京还是在其他城市,无论在大街小巷还是校园,都不乏人被狗咬伤的案例,比如不久前湖南湘潭大学两名大学生在校内被流浪犬追咬。故此,家长无奈“持棍”,也是一道“控告”题,如何消除狗患?

        狗成患,人之过。那些出没于街道的流浪狗,有野生的,更多的则是被人遗弃的。一项调查显示,2007年至2015年10月,江苏南京警方收容流浪犬总数已超过3万只。从善意忖度,当事人弃养或有难言之隐,但大面积弃养,既是对狗不负责任,也是对社会不负责任,据权威部门统计,2017年全国有500多人死于狂犬病,其中多数与流浪狗有关。

        流浪狗“偷袭”路人,谁来担责?事实上,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在现实中,一来狗咬人后往往逃之夭夭;二来即便被及时缉捕,但找不到狗主人,而狗主人被找到也会不认账。有法不依,有法难依,这是尴尬现实。

        消除狗患,归根结底需要养狗人提升自身素养。当前,养狗已成为一种时尚,宠物似乎成了不少都市人心中不可缺少的情感来源。既然养狗就应该遵纪守法,该办的手续不能少,该尽的责任不能丢。违法遗弃,让宠物无家可归,于心何忍?放任恶狗伤人,置法律于何地?

        养宠物的方式关乎社会文明指数,也关乎城市治理水平。当前,各地基本上都已出台养犬管理法规,一些规定不可谓不细致,但也面临两大软肋:一是处罚力度偏软,二是执行力度偏弱。正如有学者所称,各地养犬管理法规针对弃养犬的行政处罚过轻,无法触发养犬人纠正其违法行为。此外,养犬管理涉及多个部门,体制机制并不顺畅,无法对流浪犬进行有效管理。

        作为必须具有法治素养的现代文明人,养狗是权利,但权利与义务不可偏废。真正待狗如朋友,就必须要从呵护法治尊严做起。国外的一些治理经验可为我们参照。如美国许多州都通过相关法律,处罚咬人恶狗。如果一条狗被认定有危险倾向,主人却没有严加防范和处理,造成狗咬伤、咬死他人,狗的主人要被判入狱,同时还要罚款。

        养狗人违法违规应承担法律责任,监管人员如果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也须受到处理。目前,已有地方明文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存在这些行为,比如对犬只免疫监管不力,对已经发现的应当依法处理的违法养犬行为未予处理……将受到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见,通过强有力的制度安排,倒逼养狗人和监管者都负起责任,方可有效遏制狗患。

        (作者:王石川,系中央电视台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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