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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04月10日 星期二

    “支付宝被罚十八万”起不到震慑作用

    作者:向水发 《光明日报》( 2018年04月10日 02版)

        【光明时评】

        据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公布的消息,3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支付宝因7项违规行为,合计被罚18万元。支付宝7项违规行为主要涉及客户权益、产品宣传和个人信息保护三大方面。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在客户权益方面,支付宝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障不充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保障不充分。在产品宣传方面,支付宝在其视频宣传中开展引人误解的宣传,在其官方微博中开展引人误解的宣传;对处理完毕的投诉占比计算不实,导致对外公布的数据与实际不符。尤其是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支付宝对个人金融信息收集不符合最少、必需原则;对用户的个人金融信息使用不当。

        作为一家金融机构及其所提供的一款金融服务产品,支付宝的上述违规行为之肆意,对消费者权益之轻慢,都反映了当下以新业态面目出现的金融机构及其服务所存在的必须严防、严控、严查、严处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对支付宝进行行政处罚,尤其是对那些非专业监管而难以发现的问题,如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障不充分、引人误解的宣传、投诉占比计算不实、对个人金融信息收集以及对用户个人的金融信息使用不当等,都说明金融监管存在且作为的必要。当然,这个处罚的公示,也同时说明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原有的法律法规在罚则上的相应规定,是否足以起到法律惩罚所应起到的以儆效尤的社会效应?

        显然,对支付宝这样体量巨大的公司,对其依法处以18万元罚款,可能连“拔根毛”都算不上。这倒不是说,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要与被处罚对象的“体量”挂钩,由此变相罚大放小。但实际上,提高罚则的力度,恰是根据上述行为的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而得出的结论。在金融领域,体量越大的服务机构,其掌握的客户资源就越多,所以受其违规所影响的受害者和潜在受害者就越多。更重要的还在于,像支付宝这样借助互联网平台提供的服务,使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更加严重,消费者甚至难以察觉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同时,究竟做了哪些对自己不利的手脚。

        在支付宝的上述违规行为中,“金融信息收集不符合最少、必需原则”,以及“对用户的个人金融信息使用不当”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在处罚公示中并没有说明。特别是“对用户的个人金融信息使用不当”的违规行为,究竟是怎么个“不当”法,这正是公众最担心的问题。近期,在美国脸书公司滥用客户数据的丑闻爆出后,公民个人的数据安全问题浮出了水面。当然,这种问题不独脸书公司有,但其暴露的问题,其实只是冰山一角。无论如何,对浮出的问题以及潜在的问题,监管机构也应该向消费者加以说明,以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支付宝拥有海量的用户及用户信息,其违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对此,不能指望服务机构良心发现后自律守法合规经营,而必须对其加强监管,并且在立法上跟进,提高罚则力度,这样才能起到震慑作用。

        (作者:向水发,系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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