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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04月05日 星期四

    努力构建中国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

    作者:张楠 《光明日报》( 2018年04月05日 02版)

        中国作为世界人口大国,信教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虽只有15%左右,但近两亿人的信教人口绝对数仍居世界各国前列。而与许多信教人口大国仅存有一种或几种宗教不同,中国长期以来就形成了多元宗教并存的客观现实。不仅有发端于中国的道教,还有佛教、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等传入的世界性宗教,以及其他一些民族性、区域性宗教和民间信仰。如何正确妥善处理好不同宗教、不同信教公民、信教与不信教公民之间的关系,成为考验中国宗教政策成功与否的“试金石”。

        从中国宗教关系的历史看,总体上并未出现过政教合一、政教相争、一教独大或大范围打压某种宗教的局面。中国古代思想家虽各有所尊,但也提倡“万物并育而不相害,诸道并行而不相悖”,其宽容、平和、兼收并蓄的胸怀,不仅孕育了儒释道的“三教合一”,也产生了明清之际“以东土之汉文,展天房之奥义”的伊斯兰教“以儒诠经”活动。这些历史佳话都为中国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奠定了必要基础。

        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坚持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同中国宗教实际相结合,通过不断实践和总结,创造性地提出和发展了一系列符合中国国情的宗教问题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并通过推动国家立法,为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提供法制依据。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口流动空前频繁,宗教与信教公民的分布情况也发生深刻变化,由原本相对单一、静态转向多元、动态,出现了各种宗教比邻而伴、杂居共生的新局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坚持以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为基本行为准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努力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

        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实践》白皮书中,十分清晰地勾勒出中国宗教关系的丰富内涵,以及中国在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中所采取的基本政策及其成功实践。

        一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宗教的关系,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但不干涉宗教内部事务。二是正确处理社会与宗教的关系,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三是正确处理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间的关系,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享有同等政治及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权利。四是正确处理信教公民间的关系,公民有信仰某一种宗教的自由,也有在同一宗教中信仰某个教派的自由。五是正确处理国内不同宗教间的关系,国家对待各宗教一律平等,一视同仁,不以行政力量发展或禁止某个宗教,任何宗教都不能超越其他宗教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地位。六是正确处理中国宗教与外国宗教间的关系,支持和鼓励各宗教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流交往,建立、发展、巩固同海外宗教界的友好关系。

        当前,中国各类宗教团体健全齐备,宗教活动场所得到依法保护,宗教活动规范有序,宗教典籍文献依法出版,宗教教育体系更加完善,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更加有力,信教公民宗教活动有序进行,扰乱宗教领域政策秩序的行为得到纠正。宗教界努力对教义教规作出契合国情和时代要求的阐释,积极从事公益慈善活动,自觉抵制极端主义。宗教人士积极参政议政,社会对宗教持包容态度,各宗教交流合作不断深化,宗教领域国际交流广泛开展,信教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宗教间矛盾日益尖锐,教派间纷争不断激化,极端主义、恐怖主义一度蔓延肆虐,当地不同信仰的公民基本人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实践证明,中国坚持立足本国国情,结合宗教发展变化和宗教工作实际,汲取国内外经验,持续稳定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有效保障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作者:张楠,系西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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