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光明日报 2018年03月30日 星期五

    我国宪法的基本特征

    作者:李林 翟国强 《光明日报》( 2018年03月30日 08版)

        【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大家谈】

        我国宪法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基本宪法精神,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宪法地位,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成果,确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领导核心、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宪法表达。此次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进宪法,进一步强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基本宪法精神。与宪法精神相适应,我国宪法具有以下特征:

    普遍性与特殊性

        宪法作为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有许多普遍概念和一般性特征。例如,成文宪法通常使用国家、主权、民主、法治、自由、平等、人权、政府、选举、监督等概念,规定保障人权、维护主权、规范公权、构建政府、法律效力等内容。我国宪法从国情出发,同时借鉴世界各国的有益经验,既具有宪法的一般普遍特征,也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比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指导思想、国家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奋斗目标等。此次宪法修改对指导思想、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又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和明确。整体而言,我国宪法是立足中国国情和借鉴域外经验的产物,体现了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政治性与法律性

        我国宪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和国家根本法,兼具政治性和法律性。作为人民国家的总章程,宪法是立国安邦、强国发展、长治久安的总纲领。它记载了近代以来中华民族为实现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光辉历史,宣示了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取得的伟大成就,阐述了国家的核心价值、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宣告了国家的基本路线、大政方针和奋斗目标,确立了国家的制度体系和权力架构,规定了人民与国家、中央与地方、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等重大关系,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引领性和宣示性。同时,作为国法体系的根本法,宪法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基础和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明显的法律性特征。此次宪法修改完善了宪法实施和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强化了我国宪法的法律属性。总章程与根本法相结合,政治性与法律性相融合,宣示性与规范性相统一,是我国宪法的一个显著特点。

    民主性与科学性

        我国宪法是充分发扬民主、反映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宪法。彭真同志在1982年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说:这次全民讨论的规模之大、参加人数之多、影响之广,足以表明全国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各界人士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热情的高涨。通过全民讨论,发扬民主,使宪法的修改更好地集中了群众的智慧。毛泽东同志说过,搞宪法就是搞科学。我国宪法秉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遵循制宪、行宪、修宪的立法技术和法定程序,反映了人类法治文明的基本价值和宪法的一般规律,贯彻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原则,是一部兼具民主性与科学性的宪法。此次宪法修改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严格依法按程序推进,成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典范。

    稳定性与变动性

        宪法是国家大厦的四梁八柱。宪法稳则国家稳,宪法强则国家强。但宪法又不是僵死的教条,必须随着国家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宪法具有稳定性与变动性,是我国革命、建设、改革不同时期的阶段性特征在宪法上的必然反映,是我国统筹改革发展稳定动态关系、协调改革与法治互动关系在宪法上的集中体现。改革开放初期,我们“摸着石头过河”推进改革,一些改革探索突破了宪法法律的规定。对此,法学界提出了“良性违法”“良性违宪”的概念。如果说,在过去某个特定时期的具体条件下,改革“良性违宪违法”有其必然性,那么在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应当严格遵循“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原则,正确处理改革与宪法(法治)的关系,既要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也要坚持重大改革于宪有据,避免改革与宪法脱节。为了统筹稳定性与变动性,此次宪法修改坚持必要性原则,只修改那些非改不可的内容,这也是我国修宪的一条重要经验。

    民族性与世界性

        中华民族有着深厚文化传统,中华文明延续着我们国家和民族的精神血脉。宪法确认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宪法体现了中华文化的优良传统和中华民族的共同意志,具有鲜明的民族性,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法。宪法还明确规定了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等内容,这是其包含的国际主义精神。因此,我国宪法是民族性与世界性的统一。

        此次宪法修改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有利于让中国梦的实现获得强大持久广泛的力量支持,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将“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宪法,有利于为我国发展拓展广阔的空间、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作者:李林、翟国强,分别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光明日报
    中华读书报
    文摘报
    出版社
    考试
    博览群书
    书摘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