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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03月27日 星期二

    让反腐斗争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作者:钟超 《光明日报》( 2018年03月27日 10版)

        【光明论坛】

        3月26日,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这部监察法在不久前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上获表决通过,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的通过,意味着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固化为法律制度,这是确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法无古今,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耳”。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与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相比,我国的监察体制机制存在着明显不适应问题。这既体现在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范围过窄,也表现为监督执纪机关职能分设交叉重叠,还反映在专责和集中统一不够。监察法的出台有利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此次监察法的出台,是巩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成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改革的深化要求法治保障,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改革推动。制定监察法的重要意义,在于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巩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确保反腐败斗争在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上行稳致远。

        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监察法的制定通过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例如,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尤其是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保证监察机关有效履行监察职能;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将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工作力量整合起来,把反腐败资源集中起来,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攥指成拳,形成合力等。对我国纪检监察体系而言,监察法是把反腐败斗争向纵深推进的制度化保障。

        “法立,有犯而必施”。监察法经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就意味着我国国家监察体制开启了新篇章。各级监察委员会将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和监察权,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我们期待这项重要制度创新能够不断提高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同时,打铁还需自身硬,各级监察机关也要严格遵守监察法的有关要求,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确保监察机关正确行使权力,做到有权必有责、权责相匹配,建设更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作者: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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