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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03月17日 星期六

    监察法的法治价值和时代精神

    作者:关保英 《光明日报》( 2018年03月17日 08版)

        监察法的制定是我们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具有极为深远的现实意义。

        监察法草案融入了修宪体系。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这是宪法关于监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的顶层设计,在此基础上宪法修正案进一步强调“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监察法草案的制定正是对宪法这一原则精神的贯彻。在宪法精神的指引下,监察法草案进一步规定了监察机关的机构体系、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重要内容,对宪法修正案的相关内容作了细化,有利于在法治实践中贯彻实施。

        监察法草案契合了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十九届三中全会强调,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新一轮机构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起到了积极作用。

        监察法草案体现了反腐败长效治理态势。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推动反腐败长效治理态势的形成。在监察的体制机制上,监察法草案将监察委员会定性为反腐败专门工作机构,把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能、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职能等整合起来,形成反腐败的统一工作机构,既凝聚了力量,又解决了职能交叉重叠的问题,树立了监察机关的权威性。

        监察法草案形成了治理体系的后续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不仅要求解决机构重叠、职能重复等问题,避免政出多门、责任不明、推诿扯皮的现象,而且要求党、国家机构和公共部门职能、政策、标准、流程更优化,资源更整合,权责更协同,监督监管更有力,运行更高效。国家监察委员会整合各种监督职能与力量,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相对独立的监察和监督。通过监察与监督,对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能中的错误行为予以纠正,有助于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监察法草案构建了反腐败的具体制度和规则。监察法草案从监察主体、监察对象、监察权限、监察手段、监察程序等方面构建了一系列具体的制度和规则,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严格规范监察程序,强调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条文明确,便于操作。同时,监察法草案对监察手段和措施也作了明确规定,除保留原有行政监察措施中的合理因素外,用“留置”取代了以往的“两规”,而且“留置”是有许多前提条件限制的,这些在立法中都有明确规定。

        (作者:关保英,系上海政法学院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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