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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03月13日 星期二

    全面推进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作者:姜明安 《光明日报》( 2018年03月13日 05版)

        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这是代表投票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新华社发

        3月11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从而使我国宪法更加完善,更好、更充分地反映了全党、全国人民的意志,更好、更充分地体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征。

        这次宪法修正案有很多亮点,其中最重要的有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序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根本理论指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首先,它有利于增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权威性,增强全国人民的核心意识,保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新时代国家建设、发展、改革的强有力领导。其次,它有利于明确全党全国人民共同的思想基础,为新时代国家建设、发展、改革提供统一的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思想理念。再次,它有利于增强全党全国人民的凝聚力,把思想统一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上来。

        其二,在宪法总纲中增写“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进一步强调党的领导。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国家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宪法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角度对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进行规定,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首先,它是实现党的十九大确立的新时代目标和任务的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要实现党的十九大确立的新时代的目标和任务,特别需要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其次,它是向世人宣示我们“四个自信”,特别是制度自信的需要。我国宪法确立了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此次宪法修改,进一步明确宣示这一国体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再次,它是总结和坚持我国改革开放40年基本经验的需要。改革开放4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各方面、各领域均取得了重大成就和显著成绩。之所以能够取得这些成就和成绩,其最重要的经验之一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因此,这次宪法修正案通过宪法总纲将这一经验加以固定是非常及时且必要的。

        其三,宪法单设一节,专门规定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组织、职权,以及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等。宪法对监察委员会的这些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意义:一是为了贯彻和体现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为成立监察委员会提供宪法依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对于这样一个重大改革,宪法必须为之提供依据。二是保证监察委员会有效、有力地行使反腐败的职责、职权。宪法确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为国家的监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并赋予其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这就有力地保障了各级监察机关高效履行反腐败职责。三是保证监察委员会依法、正确地行使反腐败的职责、职权。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其他国家机关必须配合,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同时,监察机关行使职权也必须受到一定的监督和制约。

        当然,宪法修正案远不只这三个亮点。我们接下来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要通过各种形式,掀起学习宪法的热潮,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以进一步全面推进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进程。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而要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则必须首先学习宪法,了解宪法的内容,把握宪法的原则、精神。

        要实现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全党和全国人民必须不断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没有具有宪法意识和宪法精神的执政党,没有具有宪法意识和宪法精神的人民,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只能是水中月、镜中花。而要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就必须认真组织全党和全国人民学习宪法。

        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宪法是指导我们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法。而要使这个根本法真正发挥作用,就必须学习它、掌握它、领会它。

        在全党、全国人民中开展学习宪法活动,其形式应该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新鲜、活泼的,又可以是讲求实效的,如举办学术讲座、开展知识竞赛、组织案例研讨,对公职人员进行宪法理论、知识测试等。总之,学习宪法既要讲形式,营造浓浓的学习氛围,更要讲实效,通过学习真正达到普及宪法知识、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的目的。

        (作者:姜明安,系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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