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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03月12日 星期一

    ●武汉大学副校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叶中:

    体现了党和国家发展的历史变革

    作者:本报记者 夏静 《光明日报》( 2018年03月12日 07版)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党和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载入国家根本法,为更好彰显人民意志、更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更好确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坚强领导核心、更好适应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提供了有力的宪法保障。

        一是实现了国家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宪法修正案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不仅顺应了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而且是我国宪法发展完善的内在要求,是国家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实现了从党的指导思想向国家意志的转化,切实体现了党的主张、国家意志、人民意愿的有机统一。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有利于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充分发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国家各项事业、各方面工作的指导作用。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有利于以国家根本大法形式确立稳定而坚强的领导核心。同时,通过完善国家主席任期任职制度,进一步健全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以强有力的领导核心推动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取得新的成就。

        二是彰显了加强党的领导的时代要求。宪法修正案深刻揭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间的内在关联,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具有历史与现实必然性。“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入宪,是从规范层面对宪法序言部分内容的呼应。现行宪法在序言中提及“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并以叙述性语言讲述历史事实、展望未来发展。宪法修正案在总纲部分充实党的领导的表述,与序言部分形成相互照应的逻辑链条,更加鲜明地凸显党的领导在国家各项事业发展中的地位。“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入宪,是遵循历史逻辑的必然结果,不仅是对既有事实上升为国家制度的过程,而且有利于汇聚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磅礴力量。“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入宪,是通过国家根本大法对党的领导地位予以确证,从而有力地鞭策与激励我们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强化“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统一。

        三是回应了党和国家发展的历史变革。除了在宏观层面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原则载入宪法外,此次修宪的重要内容还在于,对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有关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战略部署作出回应。第一,将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以及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等载入宪法,集中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各项事业改革与发展的理论精华,彰显了我们党在国家建设思想上的与时俱进。第二,将“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享有地方立法权等国家法制建设最新成果写入宪法,为新时代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根本行动指南。与此同时,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成为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里程碑。第三,明确了国家监察机关的宪法地位,确保国家立法、行政、监察、司法等公权力在宪制框架下有序运行,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保证监察机关履职尽责提供了根本遵循。

        (本报记者夏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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