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对美好生活的追求离不开构建生活秩序,而生活秩序需要并体现秩序意识,内在的秩序意识能够通过逻辑思维规范养成。生活秩序是社会文化进步的魅力体现,也是人类生活品质提升的重要标志,涵盖于其中的秩序意识,可以借助逻辑的理性力量对随意性、碎片化的思维方式进行修复、整合。
逻辑规范与秩序意识的关联
逻辑是个多义词,无论是建立在自然语言基础上的传统逻辑,其通过一系列规则来检验推理、论证的有效性,还是人工语言承载的现代逻辑,它以构造形式推演系统,采用公理化方法和形式化方式,更典型地体现出规则的普遍性。显然,逻辑规范着思维秩序,促进秩序意识的生成与发展。同时,秩序意识作为人的自我意识中因他者意识而存在的一种意识,有着程序性、条理性、清晰性及无矛盾性等特征,其内在动因是对有效的思维规则的遵从。从逻辑与人的思维活动的关联性看,逻辑因其固有的理性规范,恰好与秩序意识的要求相契合,弥补了外在的、强加的秩序规定的有限性,而成为构建秩序意识的内在因素。
西方最早的逻辑学说体系是亚里士多德逻辑,其用于定义三段论的逻辑源自于希腊文的逻各斯,逻各斯在希腊语中具有规律、语言、尺度等含义,也被古希腊先哲们理解为自然运动的合理秩序,还被黑格尔解释为理性。在亚里士多德逻辑体系中,逻辑通过提供可遵循的思维规则,在人们的秩序意识的形成与展开中发挥作用。
中国古代墨家逻辑同样产生于社会生活实践,以科学的认识方法为基础。与先秦儒家通过人伦、礼制的教化作用维持社会秩序不同,墨家逻辑将富含科学精神的逻辑方法引入人们的思维活动中,用以涵养遵规守约的思维方式,重视充分发挥人的理性内生力量。中国的逻辑传统是在重视辩论术的社会生活中形成与发展起来的,具有显著的应用理性特征。为了讲清道理,在辩论中取胜,就要以理由的支持作为前提,使证明与反驳的结论有充分的依据,道理在理由的支持下和对谬误的反驳中越辩越明,这是逻辑自身所具有的规则特质对社会生活有序发展的必然要求。
生活秩序需要逻辑规则的养成
生活秩序就是社会生活的有序化,有序化的社会生活表现为对社会秩序的尊重、对法律法规、道德规范的遵守。人们在生活秩序的交往实践中,往往表现为个体与社会的理性互动过程,需要有讲清道理的能力,需要掌握具有说服力的推理和论证方法,需要增强逻辑规则意识,养成以合乎逻辑的方式分析问题,进而形成有序的思维习惯及生活方式。逻辑作为人类理性活动的产物,生成于交往实践过程之中,并为分析、推理、论证及理解的有效性提供思维准则,这种内在的规定性,决定了逻辑是生活秩序思维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
逻辑作为人类摆脱蒙昧、开启理性的一种智慧,为人们的思维活动提供可遵循的规则要求,这是生活秩序的思维前提保障。生活秩序需要人们对社会文明发展的规则予以认同并自觉内化,并将逻辑规范转化为理性能力,使人在法律与道德等规则、规范面前具有尊重感、敬仰感,自觉守护生活秩序的尊严,逻辑以其理性特质为人们的思维方式提供基本准则,使秩序意识呈现出自在向自为、自发向自觉的转变。
逻辑的思想成果以理性规约的方式存在于生活秩序中,并转化为人类精神文化的构成要素,成为公共意识的基础。19世纪英国逻辑学家穆勒,面对当时工商业发达而精神文化出现危机的英国现状,就曾将逻辑理性引入公共政策制定、精神文化重塑等社会生活中,让逻辑内蕴的规则意识契合人的理智本性,成为社会发展的内在自省动力。穆勒曾在《逻辑体系》中指出:“我只是表明我的观点,所有的实践规则应该遵从的一般原则,以及这些实践规则应该得到的验证,都应该有助于人类的幸福,或者更确切地说,有助于所有具有感知能力的生命者的幸福”。穆勒的逻辑思想以实验科学为基础,试图构建一个关于人类知识的逻辑框架,形成避免盲从与世俗的有效推理方法,为他推行社会改革提供思想工具。
逻辑规范参与建构生活秩序
逻辑思维源自于对具体的、特殊的思维对象的抽象,一经形成就会以普遍性、抽象性对人类活动发生影响。思想是在对思维自身反思的基础上形成,是对问题进行理性思考的过程并形成结果,是思维在遵循逻辑规则的基础上所表现出来的目的性特征。
思维作为思想的基础,思想是思维能力的展现。只有不断地丰富思维的内涵,并使思维养成遵守交往规则的习惯,才能使思维活动有效进行,并孕育思想的创新,涵养思想的深度及广度,在思考、分析、理解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明晰、畅达,形成思维产生思想、思想重构思维,在二者互相作用的前提下,克服思维的含糊性与矛盾性,完善思维结构,以逻辑的分析、推理规则去检验和确证思想,如果对思想本身进行思想的话,那么就开始了反思活动。显然,思想是以思维活动为基础,思维活动只有在遵循公共规则中才能产生具有可验证的思想,才能为生活秩序建构起到引领作用,这也是公共理性不断发展的标志。亚里士多德逻辑所体现出来的讲理求真的方法,以及推理、论证的相关规则,就是为了用于古希腊社会生活中人们规则意识的养成。遵循思维的逻辑规则,是古希腊城邦生活有效思维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逻辑规范使思维活动通过具体的思想内容表现为秩序意识、转化为生活秩序。由于思维与思想之间存在着联动关系,即思维的模糊性会影响思想的确定性,或思想的偏差影响思维方式的结构,思维与思想之间的相互作用取决于逻辑规则的校准。
逻辑以其特有的规范性作用于人的思维活动,为人们的思维方式提供基本准则,使秩序意识以内在的自觉性在建构生活秩序的过程中得以充分体现,并以有效的逻辑规则增强思维的前瞻性,实现认知与行为在规则作用的展开中相互契合。逻辑规范是秩序意识的构成要素,秩序意识以规则方式作用于生活秩序,在文明共商共建共享的新时代,逻辑以其特有的规范性融入法制、道德等公共生活中,参与当代生活秩序重建,对于推进社会的有序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作者:宁莉娜,系上海大学哲学系教授,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穆勒《逻辑体系》及其文化向度研究”〔项目编号14BZX07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