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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02月14日 星期三

    以法治思维和手段规范社会组织发展

    作者:支振锋 《光明日报》( 2018年02月14日 03版)

        近日,民政部公布了179家涉嫌非法社会组织的名单,公开征求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线索,提醒公众谨防上当受骗。北京市民政局也启动了“集中取缔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联合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对相关非法社会组织进行了集中取缔。

        社会组织是现代政治发展的必然产物,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然而,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发挥作用还不够充分,特别是非法社会组织屡禁不绝。究其根由,还是一个“利”字。据主管部门调查,多数非法社会组织以圈钱敛财为主要目的,利用社会公众对公共组织的信任,非法成立各种名头“唬人”的社会组织,有的以“中”字为头、以“国”字为号、“傍”党政机关;有的以“数字化”、新经济、新业态为标榜,招会员、收会费、搞合作,甚至大搞网络传销,非法牟利;有的以教育、扶贫、环保为名,办评比、做培训、发牌照,甚至勒索企业,大肆敛财,不仅损害了合法社会组织的声誉,而且也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现代社会事务日趋烦琐庞杂,国家不可能大包大揽承担所有的社会服务工作,这就需要各类专业人员组成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发挥行业组织服务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作用。可以说,任何现代国家对社会组织的服务都有“刚需”。但非法社会组织鱼目混珠,其成立初衷不是为了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其行为结果不能增进社会公共福利。相反,很多非法社会组织是在透支社会信任牟取不当利益,个别非法组织甚至涉嫌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对此必须坚决打击。

        事实上,对于非法社会组织,民政部从2016年3月开始设立了曝光台,并陆续公布多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被曝光的机构已有1000多家。2016年8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提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并通过完善法规政策,建立“活动异常名录”和违法失信名单制度,规范合法社会组织活动,查处非法社会组织。但是,要根绝非法组织,还须深入分析其产生的深层“病灶”。

        从制度视角来看,法规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体制不健全、支持引导力度不够、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足等问题,都是合法社会组织发展不够好,非法社会组织仍有产生空间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健全法律法规制度,积极推动社会组织行政法规尽快修订出台,细化法律责任,为打击非法社会组织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必须实现民政、公安、财政、金融等部门的联合,充实执法力量、更新执法手段、提升执法水平,把集中整治常态化;必须创新宣传方式,提高群众对非法社会组织的辨识力,不轻信、不上当,清理非法社会组织产生的土壤。

        从根本上说,促进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发展,必须坚持放管并重、堵疏结合。一方面,应将民间合乎法律要求和实践需求的社会组织纳入规范的途径之中,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养老照护、公益慈善、促进和谐、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充分激活和发挥社会各界参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潜力,从源头上减少非法社会组织。另一方面,还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排查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线索,及时公开曝光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从而挤压非法社会组织的活动空间。堵疏结合,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才能确保社会组织循法治行善举,助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作者:支振锋,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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