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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02月04日 星期日

    让“任性探险”不再任性

    作者:赵明昊 《光明日报》( 2018年02月04日 02版)

        岁末年初,全国发生了多起“驴友”野外遇险事件,“任性探险”再次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焦点。

        当前,随着中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旅游市场逐步升级,以户外探险为主的旅游休闲方式渐渐流行于来自社会各个阶层的“驴友”。但不容忽视的是,随着参与人群逐年扩大,由于“任性探险”而造成的“驴友”遇险事件已经成为一个社会性问题。来自中国登山协会的数据显示,2001年进入统计的户外运动死亡人数为4人,而后逐年攀升至2016年的64人死亡、3人失踪。从法律层面看,这些违规的户外探险是很明确的自甘冒险行为,但当险情发生的时候,相关部门都会进行全力救援,并因此承担高昂的救援成本,这也是一直以来社会舆论争议的焦点。

        不可否认的是,不论“驴友”户外遇险是由于自身违规行为或是因为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政府都有责任为其提供必要的救助,这是在国家层面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旅游法同时规定,“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事实上,在“驴友”遇险事件高发的省市地区,一些地方性法规和旅游管理办法都已经逐渐形成并系统化,对于“驴友”违规探险行为都有相应处罚并责令其承担救助成本。这一决策的合理性在于,政府对“驴友”提供的“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并非是“公共物品”,而是“公有资源”,这种公共服务在属性上没有排他性,但却是特殊服务,并非是普遍需要和普惠性的,是需要耗费公共资源的。一直以来“驴友”的违规探险井喷式增长所造成的公共资源消耗,已经形成了“公地悲剧”。

        此外,参考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案例,虽然它们都有相应完备的法律法规、高度市场化的户外探险组织机构、商业保险、救援体系等,但并不能完全禁绝相应事故的发生,因此我国还需要为户外探险这一新兴活动树立态度明确的社会规范意识。对于此类违规行为,简单地提高处罚金额是不够的,因为违规者出于炫耀或者满足其他精神需求的目的,很容易将“违规罚款”与“探险成本”混淆,而难以认识到这种违规行为本身就是社会所不鼓励的,如果缺乏社会道德层面的压力,违规户外探险还会频繁发生。在我国社会转型期,由于价值观多元化而产生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都需要多方面加以规范引导,树立新的社会规范意识。

        (作者:赵明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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