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重点攻克深度贫困地区脱贫任务,确保到二〇二〇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做到脱真贫、真脱贫。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精准扶贫工作已经取得显著进展。在新征程上,精准扶贫在推进过程中面临哪些现实挑战?本期智库版特约请学者就新时代推进扶贫开发、精准脱贫工作提出对策建议,为决胜全面小康提供智力支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脱贫攻坚作出新的部署,吹响了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进军号,在实践中形成了不少有益经验。近年来,作为推进扶贫工作有益尝试的“众筹扶贫”,有效地提高了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深度和广度,让精准扶贫“人人皆能为”。
本报告通过收集2014—2016年主流媒体报道的众筹扶贫成功案例,并分析其总体情况,为我国开展多元社会主体参与的精准扶贫提供参考和借鉴。
我国众筹扶贫总体情况分析
众筹扶贫是指通过互联网、社交工具(如微信)、电商平台等手段,以募集资金、预售产品、寻求产业帮扶等方式方法帮助贫困人口脱贫的行为。
从数量规模分布来看(如表1所示),2014年1月1 日至2016 年12月31日3年间,我国主流媒体报道的众筹扶贫事件累计达338件。其中2014年18件,2015年39件,2016年281件,分别占总数的5%、12%、83%。
从众筹扶贫发起人来看,2014—2016年三年间,发起众筹扶贫的主体主要包括众筹平台、政府机构、企业、个人、社会组织,其数量分别为155件、148件、15件、8件、7件。其中,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联合发起的仅有5件,仅占总数的1.5%。不难发现,众筹平台、政府机构以及对口扶贫的企业,是当前众筹扶贫的主要力量。
从众筹扶贫类型来看(如表2所示),捐赠类众筹扶贫31件,奖励(产品回报)类294件,股权类7件,债权类1件,混合类(包含两种类型以上)为5件。其中,捐赠类和奖励类,分别占总数的9%和87%。
从标的物来看,在2014—2016年,以农副产品为标的物的众筹扶贫成功事件共有292件,占总数的86%,而以其他标的物所发起的众筹扶贫事件数量均比较少。这反映出当前众筹扶贫模式主要以帮助贫困户销售农副产品为主,以增加其经济收入。
我国众筹扶贫的实践意义及现实问题
众筹扶贫因其成本较低、覆盖较广的特点,能够凝聚参与扶贫事业的各方力量,对全面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助推人人可参与的“消费扶贫”模式。借助互联网的通达性,众筹扶贫模式可引起公众对贫困地区的关注,调动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减贫工作,通过消费带动贫困地区产业发展,有助于夯实贫困地区脱贫后长期发展的基础,使贫困人口走向可持续发展道路。
改善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造血功能。众筹扶贫模式可帮助贫困户销售优质农产品,增加贫困户的经济收入,激发其进一步搞好生产经营的热情,让他们有尊严地脱贫、可持续地致富,调动了贫困人口脱贫的积极性。
创新社会扶贫参与方式。众筹扶贫模式的提出和发展,为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减贫事业提供了有效通道,通过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还可以进一步开展扶贫志愿行动、打造扶贫公益品牌、构建信息服务平台等方式,培育多元社会扶贫主体。
总的来看,众筹扶贫开辟了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新领域,效果很好。但在运营过程中,还需解决好以下问题:一是诚信管理问题。在决胜全面小康阶段,众筹扶贫项目更易“打动人”。由于众筹农特产品相对市场上的同类产品价格较高,在产品短缺时,容易出现“滥竽充数”“糊弄人”的现象。二是运行成本及风险防控问题。实现众筹扶贫常态化运行,须考虑扶贫产业链上的各种成本,如扶贫对象的信息收集与管理、产品品质控制等;还须厘定各参与方的权利边界,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以规范化行为保障众筹扶贫见实效。
多措并举促进我国众筹扶贫发展
建立众筹扶贫行为规范。为预防和解决众筹扶贫活动中发生的问题,引导和规范众筹扶贫各参与方的行为,应制定众筹扶贫条例或众筹扶贫行为规范,以激励其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明确以众筹扶贫名义进行欺诈、敛财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明确众筹扶贫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和机构,以利于打击不法行为,维护众筹扶贫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加强众筹扶贫诚信管理。目前,各地众筹扶贫管理主要依靠商务部门、众筹发起人、众筹平台等相关方,在一定程度上管理机构不明确、管理方式不规范。应尽快建立完善众筹扶贫的诚信管理体系,由政府部门统筹开展,重点加强信息中心或数据平台建设,包括采集是否守法、是否履约的信息,通过奖励守信、惩戒失信的方式,将示范引导、行业自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搭建“人人皆愿为、人人皆可为,人人皆能为”的社会参与平台,加大对众筹扶贫事业的宣传力度,对众筹扶贫理念、特点、过程等以现代传播手段加以推介示范,促进多方合作共同推动精准扶贫。同时,发挥相关智库作用,研判众筹扶贫模式在实践中的问题与走势,提出相应解决方案,为众筹扶贫发挥更大效用提供智力支持。
(作者:尤美虹,系武汉东湖学院农业电子商务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