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光明日报 2018年01月30日 星期二

    斩断性侵未成年人的魔爪

    作者:本报记者 姚晓丹 《光明日报》( 2018年01月30日 08版)

        日前,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走进社区、乡村,送法上门,让市民认识儿童性侵害的危害,避免孩子遭受侵害。姚海翔摄/光明图片

        近日,12岁河南泌阳女童怀孕5个月的消息见诸媒体,再度引发关注。根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下属的女童保护基金的调查数据,2016年国内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未成年人(14岁以下)案件433起,受害人778人,而2015年这一数据是340起。

        为什么类似案件多发,且往往隐藏在公众视线之外?

        有人认为惩治不力、量刑过轻。但事实上,早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就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也有评论指出,仅仅从法律层面规制是不够的,应该加强家长、孩子的性教育。

        如何斩断性侵未成年人的魔爪,社会该怎样为他们筑牢基本防线?日前,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1.性侵未成年人 应从重处罚

        为何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多发?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姚建龙认为,这和整个社会对性侵案件的容忍度越来越低有关。“但这无疑是件好事。”姚建龙说,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社会民众,对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容忍度降低,未成年人的安全感则会随之升高。

        有一种观点认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频发与司法实践中打击不力有关,但姚建龙并不这么认为:“实际上,2013年对于此类案件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两高’‘两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对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规定得很具体,且要求惩处从严。在司法实践中也可以看到,对此类案件追诉越来越严格,打击越来越严厉。”

        姚建龙认为,一些人有上述印象,可能缘于前些年有些地区处理此类事件模糊了行政处罚和刑事犯罪之间的标准,存在以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现象。“但目前这种现象已经好转,在司法实践中会从严把握,特别是对于一些聚众、在公共场所实施猥亵未成年人的行为,起刑就是5年。我认为司法机关从严惩治的立场和决心不会动摇。”姚建龙说。

        怎样有效减少此类事件越少发生?姚建龙认为,应该把这种行为当作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无论在世界上哪一个国家,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都是重罪,都是从重处罚、严厉打击的对象。这是保护儿童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特别是未满14周岁的儿童,他们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对性行为的辨别能力也比较弱,尤其需要法律给他们筑牢安全墙壁。”姚建龙告诉记者。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同样认为,司法是解决此类事件最重要的一环。“对于未成年人的侵害,本质上还是成人社会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应该主要从教育和惩戒成人社会那些犯错误的人入手。”

    2.性教育和防性侵教育不能混淆

        除了司法上从严惩处,性教育也是保护儿童必不可少的一环。

        储朝晖告诉记者,这中间需要厘清一个概念。“性教育不等同于防性侵教育,两者不能混为一谈。性教育不能仅仅为了防止未成年人受侵害而存在,这不利于他们树立正确的性文化观念。性教育应该是温馨美好的,而防性侵教育应该是更专业的。”储朝晖说。

        “目前我国性教育存在一些误区,性教育最重要的是找到一种孩子们接受、认可的方式方法,编写教材等还在其次。比如英国儿童保护的十大宣言中有一项条款‘小背心和裤衩覆盖的地方不能碰’,这属于性教育吗?其实这是防性侵教育。我觉得无论是性教育和防性侵教育,最重要的是让孩子知晓性行为的边界在哪里。”姚建龙说。

        目前在我国的家庭教育中,性教育还是非常薄弱的一环。女童保护基金负责人孙雪梅告诉记者,2016年该基金对全国31个省份的9151位家长做过一份问卷调查,结果显示68.63%的家长没有对孩子进行过系统的防性侵教育,41.37%的家长在教育孩子过程中从没有提及过防性侵教育。假如孩子遭遇性侵害,50.61%的家长不能确定是否可以从孩子言行中识别,而16.85%的家长表示不能识别。

        女童保护基金近年来组织编写一些关于防性侵教育教材,开设了相关课程,主要包括认识我们的身体、如何分辨和防范性侵害、遇到性侵害时该怎样做,以及如果遭遇侵害后该做什么等四个部分。

    3.“先从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的个人信息开始”

        在司法层面,近年来对于儿童侵害案件“零容忍”、从严打击的态势明显,但在法学专家和教育者心目中,还应更关注社会层面的治本之策。“比如,中国版的‘梅根法案’何时面世。”女童保护基金负责人孙雪梅说。

        2016年,浙江省慈溪市出台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办法》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将通过向各单位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发文的形式,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这被称为中国版的“梅根法案”。姚建龙告诉记者,对这一做法存在较大争议,有学者认为这有违“一罪不二罚”的法律精神,侵犯当事人隐私权。目前这个《办法》执行效果并不好。而去年8月,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与区综治办、公安、法院、教育、民政等部门共同制定《关于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办法(试行)》,同样引发争议,目前闵行区相关信息库仅供内部查询。

        “但是,这无疑是我们未来的努力方向。我建议,可以先从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的个人信息开始。这是一种震慑。”姚建龙说。

        “除了信息公开,我们还希望中国版的‘梅根法案’能推动建立相关犯罪人员档案,供教育部门以及其他和未成年人接触的部门使用借鉴。”孙雪梅说。

        长期从事儿童防性侵教育的公益活动,孙雪梅一直有个愿望:“目前对于已经受到侵害的孩子,如果没有很严重的身体伤害,没有医院证明,一般很难获得民事赔偿。但很多孩子受到的心理伤害比身体伤害更严重,我们希望在司法层面推动设立一个最低的民事赔偿标准,用于受性侵孩子的心理康复、心理治疗和后期干预。”

        (本报记者 姚晓丹)

    光明日报
    中华读书报
    文摘报
    出版社
    考试
    博览群书
    书摘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