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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强调“办好学前教育”,并在“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这一条基本方略中,提出了“幼有所育”的要求。对于二孩时代备受关注的学前教育而言,这意味着未来一个时期,学龄前儿童的教育发展势必要迎难而上,努力解决学前教育供需矛盾,缓解很多人的“生养焦虑”,助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久前,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部署“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工作时进一步强调,要“解决好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问题”。
“幼有所育”,即凡是幼童都必须得到应有的养育。我国实行的是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在内的学校教育制度。因而,狭义上的“幼有所育”则为6周岁及以下的非学龄儿童的早期照护和早期教育,具体包括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哺育、培育和3~6周岁幼儿的保育、教育。当前,由于种种原因,“托儿所”几近消失,加上幼儿园严格的入园年龄限制政策导致的托儿班的撤销,3周岁以下婴幼儿目前在我国基本上处于基于家庭看护的状态。并不是家庭和社会不需要早期教育的服务,而是求之而不得。现实中,学前教育几乎被认同为幼儿园教育。但究其实,幼儿园只不过是学前教育实施的一种机构形态。
在新时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新征程,除了要千方百计解决当前幼儿园教育供给不足的问题,家庭生产劳动压力下日益增长的对0~3岁婴幼儿抚育服务的需求也相当迫切。否则,年轻人被照看和保育问题牵扯精力过多,既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解放,也不利于“祖国未来”的茁壮成长,还将对老龄化时代来临的国家人口战略形成根本性的制约。
那么,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和国家财政投入等公共资源总体有限的情况下,围绕实现“幼有所育”这一目标,当务之急仍在于努力提供幼儿园学位,长远之计则在于针对供需矛盾的破解,深化学前教育领域供给侧改革。总体框架在于,政府作为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的主体,通过加强立法,顶层设计和通盘谋划0~6岁的学前教育体系,主导形成社会多元主体积极参与的格局,合力进行规范、充足、优质的学前教育资源与服务多样态供给。
重点举措上,一是将“幼有所育”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确保包括幼儿园在内的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机构的公益属性和普惠性;二是政府强化基本标准和规范的制定与切实有力的监管。特别是要发挥公共财政手段对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和资源的公平合理保障作用,以及对社会资本服务学前教育供给的调节作用;三是以安全和健康为必要的强制性条件,鼓励、引导、支持不同规模、形态的公益性幼儿机构的新建、运营和个性化发展,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学前教育资源中的作用,满足家庭的多元化需求;四是以共建共享共管的理念,探索基于家庭、社区、街道的新型托儿机构建设机制,切实服务家庭对3岁以下婴幼儿托管的需求;五是研究制定针对幼儿家庭养育的国家支持计划,通过改善家庭妇女的社会保障和工作待遇,规范、引导社会组织服务、指导独立或互助式的家庭化学前幼儿蒙养。
(作者:杨小敏,系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与社会发展研究院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