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末,以“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征程”为主题的中国法治现代化2017年智库论坛在南京举行。会议由光明日报智库研究与发布中心、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南京师范大学江苏法治发展研究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等5家单位联合主办。来自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实务部门的百余位法学研究者和法律工作者参加会议,围绕论坛主题深度交流、建言献策。
■中国法治现代化踏上新征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指出,党的十九大报告把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作为美好生活的重要内容,将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三项权利加以并列并要求保护。以人格权为例,王利明指出,人格权是关系到个人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基本民事权利。“人格权”首次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这体现了我们党对人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对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不懈追求。
“进入全面小康社会,人们对人格尊严的需求将更加强烈。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日新月异的科技在给人类带来巨大福祉的同时,也对个人隐私带来威胁。”他表示,要在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基础上,进一步提供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会削弱老百姓的幸福感,增加老百姓的失落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朱苏力呼吁,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要更多地通过立法而不是司法来解决,应对分配正义进行深入研究,从国家层面探讨如何实现更为平等的分配。他提出,中央政府和立法机关要基于国家总体利益、长期利益进行规划设计,合理分配社会财富;要通过民生工程,解决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缩小贫富差距。还要注意避免出现平均主义,调动每个社会个体的积极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法治现代化也踏上了新征程。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胡玉鸿指出,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党的事业的出发点,将之体现在各项制度安排和政策制定当中,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他强调,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要通过制度把社会保障落到实处。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张恒山指出,当前,与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巨大决心相比,部分领导干部仍存在法治认知不足、能力不强的问题。对此,他提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应确保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各级党委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各级政府行政权力的运用必须于法有据,提升其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同时,要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特别是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强化法治培训。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公众法治素质的提升。”张恒山建议,要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发挥主流媒体应有作用,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
“要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培育法治文化中的作用。”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杜宴林指出,目前已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文化建设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缺乏对理论的反思和对现实的关注。他建议,可通过以正义感为核心的指标体系和以和谐感为核心的社会分配体系贯彻公平正义观念,不断提升公众对法治的认识。
■着力提升新时代法治实践效能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张中基于对司法改革试点经验的评估,对着力提升刑事司法文明提出建议:要全面贯彻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原则,要考虑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至少在法律上废除如实陈述的义务。要切实保障律师帮助权,解决律师会见难、取证难、质证难,还要解决侦查技术不规范和滥用问题。要严格规范审查起诉,确保疑罪从无,落实证据不足不起诉。要努力实现公正性、中立性,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要适当限制不公开审判的范围。要完善刑事诉讼的救济程序。要确保当事人的申诉权,做好重大冤假错案的纠错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取得实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司法改革与现代化研究所副所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建明表示,监察体制机制追求的核心目标是高效反腐,必须坚持人权保障的宪法原则来实现高效反腐。要坚持在人权保障前提下提升反腐效率: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有效查办腐败犯罪事实;科学构建以宪法为根据、与其他基本法律一致的职务犯罪调查程序,最大限度实现高效反腐与人权保障的有机统一。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其才指出,村规民约是国家法律在乡村地区实施的重要载体,为社会变迁过程中习惯法的再生和乡村治理的有效性提供了重要基础。然而,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也存在行政化色彩比较严重、处罚措施比较简单粗暴、制定过程民主性欠缺等问题。对此,他建议,要以国家法律为指导,根据新的社会形势创新社会规范,积极推进乡村治理特别是村民小组法治化。
新时代法治实践效能的不断提升,离不开对我国法治国情的深刻把握,更离不开对我国法治实践经验的提炼总结。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学》编辑部编审何柏生介绍,近年来,“枫桥经验”在新形势下有了新发展,进一步探索“枫桥经验”的时代内涵将对我国社会治理有所裨益。
“一带一路”倡议为我国法治创新提供了新契机,亟待法学理论的有力支撑。《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社会科学部主任李树民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开辟了新的法律命题,诸如法律风险如何规避、立法机制如何重构等理论问题,国际规则摩擦、知识产权界定、劳工权益保护等实践命题都需要深化探讨。他建议,注重法律实务人才培养,加强培训熟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法律事务、能够参与国际立法进程的人才;加强“一带一路”法学学科体系和学术话语体系构建;以更加多维的视角和审慎的态度推动“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法治创新。
■共绘美好生活的法治新图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法学研究者如何以新担当和新作为,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述学立论?江苏省法学会会长、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理事会理事长林祥国指出,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新时代法学研究者的重要任务。他建议,要全面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要发挥智库作用,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围绕新时代战略性前瞻性问题,推出更多高质量研究成果。
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副主席、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席教授沈国明强调:“智库研究具有内部性、实用性,要认真做好法治智库的组织工作,拓展信息来源渠道。”沈国明表示,智库成果转化应以是否转化为政策、是否能转化为长远发展战略为准绳。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钱弘道介绍,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在各方支持下,开展了法治指数再创新的实验,采用大数据方法进行法治评估;同时开展了智慧法务实验,创新法律服务机制。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教授陈金钊提出,法治中国建设要着力解决好以下问题:中央与地方对于法治的认识差异;法律稳定性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系等。同时,要发挥智库研究者对问题研判的能力,对施行法律后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出预测。
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理论诠释和实践探索永远在路上。法律出版社社长、党委书记黄闽指出,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理论与实践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待为着力点,进一步完善法治现代化的逻辑框架。他建议,要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在治理中不断完善法治;要围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让民主政治有序运行;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为全面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要不断构建完善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学术体系,提升研究的活跃度和影响力。
(本报记者 张胜 王斯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