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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01月19日 星期五

    历史的大视野与小细节

    ——双重性公共组织与明清基层社会的支配力量

    作者:王一胜 《光明日报》( 2018年01月19日 11版)

        【争鸣与商榷】  

        历史研究需要以史料为基础,历史学的重大进步也往往以史料的更新为起点,但阐释新的史料,还需要有大历史的视野。自20世纪以来,士绅、宗族和乡村社会都是海内外学界的研究热点,观点概念层出不穷,新见迭出。胡铁球《明清歇家研究》一书对歇家史料作了系统而深入的挖掘,并从保歇制度所反映的国家与民间的关系,对“士绅社会”“宗族社会”与“乡村自治论”及其相关的明清基层社会的支配力量与区域社会研究的范式,提出了新的阐释,特别是《光明日报》史学版近期相关讨论更是别开生面,令人深受启发。

        不过胡铁球的论著似太局限于明清时期,对士绅、宗族在整个历史上的演变缺乏梳理,因此对于乡村自治论的认识有些模糊,留下许多可以讨论的空间。其实,他所论赋税征纳市场化历程,自唐中叶施行两税法后就已经开始,歇家与保歇制度就是这一历史进程演变的一个环节。至于士绅、近世宗族亦发端于唐中叶,形成于宋代,而在明清时期趋于成熟,它们与乡村自治都是学界讨论的近世社会,或唐宋变革论的重要论题。笔者不揣浅陋,试图通过探寻歇家与保歇制度的历史起源,辨析士绅社会、宗族社会与乡村自治论之间的关系,在前辈诸贤研究的基础上,尝试用双重性公共组织的概念来讨论明清时期基层社会的支配力量。

    宋代揽户与歇家、保歇制度的历史起源

        胡铁球从歇家的经营方式考察,认为唐宋时期的旅店、居停人、邸店等是歇家的历史起源,而从诉讼方面看,歇家又与宋元时期的“安停人、保停人、茶食人”有明显的渊源关系。不过,他指出歇家虽然与唐宋以来的社会发展有密切的关联,但有其自身的发展轨迹与演变特点,歇家的独特性在于政府利用歇家居中代办政府部分职能,从而形成一种保歇制度。

        然而,保歇制度并非明代独创,与之相类似的揽户在宋代就已经存在。从胡著可知,保歇制度主要存在于财政赋税领域,即歇家对赋税的包揽。包揽赋税也称为揽纳,它以市场化的方式缴纳赋税,早在唐代施行两税法之后就已出现,但为唐代政府所禁止。至宋代揽纳活动遍及全国,成为官府和税户之间不可或缺的中介,并出现了揽户、揽纳人、揽子等称号。揽户以胥吏、役人与牙商为主体,另外还有豪民、士人、僧道等构成,其中也有讼师参与,成分颇为复杂,有的学者也把揽纳当作市侩在宋代货币经济中充当的角色之一。揽户的经营方式多种多样,但主要特征是以市场为依托,采用商业化的赢利方式,代替税户缴纳实物和货币赋税,以及和买、和籴等变相赋税,有的在揽纳的同时还兼营货物买卖和放高利贷。揽纳虽然大大增加了民户的纳税费用,但由于宋代纳税手续烦琐,再加官吏刁难加收,民户不胜其烦,只能接受揽户的兜揽。同时官府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足额征纳也存在困难,有的税收非常零散,官府也要求民户合零为整,令揽户办理,因此揽户为宋代官方认可,并有相关管理制度。首先揽户必须提出申请,同时出具担保人,即“投状招保”,然后经过官府审核登记,发给牌照,即所谓“印记”,才能取得揽户合法身份。如果揽户不能及时或者按要求征缴赋税,官府就要求揽户填赔。宋代政府禁止公吏和士人充当揽户,如果发现则取消揽户资格,而且要受处罚。但是公吏担任揽户还是比较普遍,他们以变相的方式从事揽纳活动,称为“私揽”。宋代还禁止揽户取利过多,并将揽户抽取利润的比例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但是,揽户制度还是存在不少弊病,主要是揽户与胥吏勾结,取利过多,拖欠赋税,交纳实物时以次充好,侵吞税款甚至卷款逃跑,使国家和税户蒙受损失。由此可见,揽户与保歇制度基本相同,都是由官府认可,以市场化的方式缴纳赋税,其作用与弊病也大体相同。

        至元明时期,揽纳为政府所不认可,尤其明代法律严厉禁止。梁方仲先生在《明代粮长制度》一书中指出朱元璋为了杜绝揽纳行为,制定法律对揽纳者严厉处罚,对于揽纳户亏欠钱粮者甚至处以死刑,并没收家产。同时设立粮长制度,责成家产丰厚的大户负责征纳税收,但是粮长实际上还是具有包商性质,因为粮长没有薪给,在一收一交过程中仍然要捞些油水。而粮长的包商角色最后由歇家代替,歇家通过服务税户而包揽赋税,官府因此设立保歇制度,使揽纳处于官府的管控之下,对此胡著做了细致的考证与论述。但是,保歇制度只是宋代揽户制度的翻版而已,鉴于明初法律对揽纳明令禁止,保歇制度只能是部门和地方性的规章。这也是为什么明代保歇制度似有似无,而且兴革无常,最终歇家在清代又变为里书、里催等名目。

        总之,自唐代中晚期至清代,揽纳无法杜绝,政府在禁止的同时,也不断试图把揽纳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胡铁球认为明代中期至清初的保歇制度,使歇家之类介于官府和民众之间的中间组织,不断被纳入到政府系统,且上升到制度层面,它起到了连接政府和社会群体的作用,成为国家权力向下延伸的传送带,因此乡村自治是不可能的。但是国家权力能否顺利向下传送,还需要观察主导中间组织的阶层,能否服从国家的意志,自觉地贯彻国家的意图,否则如果中间组织是完全独立、不受国家权力的控制,就有可能出现乡村自治。

    士绅社会、宗族社会与乡村自治论之间的关系

        士绅社会、宗族社会是乡村自治论的基础,但是基层社会即便由士绅或者宗族主导,也不一定就形成乡村自治,而且乡村自治论也有多种类型,其理论导向并不一致。18世纪以来西方学者就把传统中国视为家国合一的专制国家,但是他们又认为中央政权没有能力深入到基层社会,基层社会是由宗族组织控制的自治区。著名社会学家韦伯认为传统中国的城市是官员所在的非自治区,而村落则是无官员的自治区。因为城市自治是发展资本主义和市民社会的前提条件,韦伯就以此论证中国不能发展出资本主义。20世纪以来一些中国学者也认为乡村是由士绅与宗族主导的自治社会,如费孝通认为县以上政区由官员控制,而县以下的乡村社会通过士绅控制而自治。傅衣凌则把县以上称为“公”的控制系统,而县以下是乡族控制的“私”的系统,士绅则充当这两大系统的中介。以上的乡村自治论以传统中国在秦代至清代的两千多年是停滞的社会为前提,因此可以称为传统乡村自治论。

        20世纪下半叶,西方学者也意识到传统中国并非完全停滞不前,唐宋时期的变革受到重视,费正清就把士绅限定在宋以降的社会,并把士绅称为地方精英。弗里德曼则通过考察华南的宗族,认为士绅是宗族的领袖,宗族凭借士绅的身份与权力而能够独立于官方。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学者受哈贝马斯公共领域论的影响,又提出了类似西方市民社会或公共领域的自治论。他们通过在中国历史上寻找市民社会或者公共领域,认为宋以降中国不仅乡村存在自治,在城市也同样存在自治。最初他们把中国晚清和民国时期的法人社团和自愿结社,等同于前现代的市民社会,罗威廉对晚清汉口的考察和玛丽·兰金对同治之后浙江地方精英的研究,是其中的代表。后来韩明士、包弼德等提出宋代地方精英主义,认为从南宋开始,在理学家的倡导下,出现了与国家分道扬镳的地方精英主义,并在地方社会构建了独立于国家的中层空间,科大卫对明代华南宗族的研究就深受包弼德的影响,斯波义信则提出南宋时期出现“社会中间阶层”。以上乡村自治论以唐宋变革为背景,试图从宋以降地方精英构建的公共组织,寻找中国传统社会向现代变迁的动力与基础。

        以上两种类型的乡村自治论,自产生以来学界都存在异议。瞿同祖在《清代地方政府》一书中虽然提出地方事务主要由士绅主导,但他也同意钱端升和萧公权的观点,认为士绅与官吏享有相似的身份和特权,两者的权力同出于一个政治秩序,因此士绅主导地方事务并不是地方自治。至于传统中国是否存在公共领域,学界也出现了广泛的争议。魏斐德通过考察罗威廉和玛丽·兰金的研究,认为晚清时期并不存在西方那样的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国家的力量仍然深刻影响着地方社会,士绅也需要国家力量的支持才能控制地方。包伟民认为宋代的士绅与国家具有共同的儒学意识形态,不可能出现韩明士所说的士绅与国家的分离。梁其姿则通过研究明清时期的慈善组织,认为明清及其之前的传统中国都存在大量的公共组织,其中国家与民间力量均有参加,并互有影响,而与国家意识形态保持一致的士绅是公共组织的领导者,公共组织也因此不可能成长为西方式的公共领域。可见,反对乡村自治论的观点,并没有否定自宋以降士绅和宗族是乡村社会的主导力量,士绅社会和宗族社会的存在也并不一定导致乡村自治。

    双重性公共组织与明清基层社会的支配力量

        自宋以降出现的公共组织,与西方的公共领域确实有相似之处,两者都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中介,但是西方的公共领域是独立于国家存在的,国家与市民社会有清晰的边界。而传统中国的公共组织要么由国家倡导设立,要么由民间设立而得到国家认可,总之都接受国家管理,哪怕是宗教组织也被纳入到国家行政体系之中,因此或多或少地具有半官方的性质。主导这些组织的士绅或者宗族力量,在意识形态上与国家保持一致,其管理基层社会的权力也来源于国家。这种半官方半民间的公共组织,其存在的空间与国家政权、民间社会有许多重合之处,三者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因此可以称为国家与民间双重性公共组织。基层社会在双重性公共组织的控制下,领导公共组织的士绅成为基层社会的直接支配者,而国家是间接的支配者,乡村当然也是不可能自治的。

        明清时期类似歇家这样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中间组织,由于被纳入到政府管理系统之中,也属于双重性公共组织。胡铁球认为歇家并没有由特定的阶层所主导,但是从宋代揽户向明代歇家的转变过程可知,士绅与宗族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更加重要了。宋代揽户以胥吏牙商为主体,并禁止士人充当揽户,因此士人充当揽户应该不会普遍,至于宗族则更少。但是明代歇家除了胥吏、商人之外,还有士绅与宗族,尤其士绅充当歇家已经极为普遍。而且胡著还指出各类册书充当歇家最为普遍,至少到万历时期,册书已经走上了世袭化和宗族化的道路,因此包揽赋税也向宗族化发展。更重要的是明清时期揽纳还出现了新的情况,汪圣铎在《揽纳试探》一文中指出宋代那种主要为市侩、仕家子等城镇居民经营的揽纳,至明代中叶以后,似被绅衿豪强的另一种揽纳所代替。梁方仲先生也认为,明代中叶以后,包揽人的成分已从明初“无籍之徒”转变为世家大户的成员了。胡铁球指出明代中后期言及歇家身份多是“市侩”“市棍”之类,而到了明末清初,则多言“城中士子”“土棍劣绅”。因此,不管明代中叶之后歇家构成的成分如何复杂,越来越多士绅与地方的强宗大族逐渐取代商人,而成为歇家组织的支配者与领导者。

        因此,歇家就像其他双重性公共组织一样,都是由士绅和宗族力量领导的。歇家虽然影响的领域比较广泛,但是除了歇家涉足的商贸、财政、赋税、司法之外,事关地方社会治理的领域还有很多,举凡学校教育、礼仪教化、民间纠纷、宗教民俗、地方治安、赈济救灾、慈善事业、农田水利、造桥修路,等等,都有相关功能的公共组织,诸如社仓、义庄、书院、乡约、保甲、育婴堂,等等。这些组织或是由官府创立,或是由民间创立而纳入到国家行政管理体系,其领导者是士绅和地方强宗大族,而国家是间接的控制者。总之,明清时期,或者说宋代以降,基层社会处在双重性公共组织的控制下,士绅与强宗大族成为基层社会的直接支配力量,国家政权则通过士绅和宗族,成为乡村间接的,却是最终的支配力量。

        (作者:王一胜,系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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