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送餐要骑,短途上班要骑……近年来,轻便、快捷的电动自行车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然而,随着电动自行车数量的增加,由其引发的交通事故、火灾等安全问题也逐渐凸显。
1月16日起,由工信部、公安部等四部门联合组织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报批稿向社会公示30天。当前,我国电动自行车行业呈现出怎样的发展态势?为何要重新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
“超标车”造成安全事故多发
“我国电动自行车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产业规模跃居世界第一,年产3000多万辆,目前全社会保有量约2亿辆。”工信部消费品工业司司长高延敏16日表示,电动自行车产品逐渐成为消费者日常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
然而,高延敏也提到,电动自行车行业在便利人民群众生活的同时,也存在着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比如单方面强调量的扩张,在产品品质和安全性能提升上投入不足,导致低端产品过剩、高端产品供给不足、价格战频繁、安全事故多发,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还有较大差距。
近年来,不少电动自行车产品逐渐变得越来越大、越来越重、越来越快,部分指标超出了现行标准的规定,被群众称为“超标车”。例如,现行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超过20km/h,但目前实际使用中的部分电动自行车产品最高车速超过40km/h;现行标准规定整车重量不超过40kg,但目前部分电动自行车整车重量超过70kg。
“这些产品性能上接近或达到电动轻便摩托车,引发的交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高延敏说。
据统计,2013年至2017年,全国共发生电动自行车肇事致人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5.62万起,造成死亡8431人、受伤6.35万人、直接财产损失1.11亿元,5年来,电动自行车肇事致人伤亡的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均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年均分别上升8.6%和13.5%。
新标准堵住两大漏洞
2017年11月8日,深圳居民陈某醉酒驾驶一辆超标电动自行车被交警查获,经检验,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重量达98公斤、时速可达60公里,检验认定为摩托车;陈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1个月。
对此,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长李江平指出,根据相关法律、标准,超标电动自行车性能接近摩托车,实质上属于机动车。但诸多超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违规生产销售超标车辆,将超标车辆包装成“非机动车”,并宣传无需取得机动车号牌、无需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可驾驶,误导了消费者,也扰乱了管理秩序。
如今,电动自行车行业虽然经济总量不大,但与人民日常生活有着密切关系。
记者了解到,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于1999年发布实施,由于制定年代较早,以及当时行业和产品还不成熟,标准内容存在一定局限性,已不能很好地规范行业的发展。
据介绍,此次公示的新标准提升了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由原来的部分条款强制改为全文强制,增加了防篡改、防火性能、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技术指标,调整完善了车速限值、整车质量、脚踏骑行能力等技术指标。其中,最高车速由20km/h调整为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由40kg调整为55kg,电机功率由240W调整为400W,并对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进行了强制性规定。
“新标准堵住了两大漏洞。”高延敏解释说,第一个漏洞,即现行标准是部分条款强制,修订后改为全文强制,所有条款必须强制执行;第二个漏洞,即现在电动自行车出厂以后有改装现象,导致速度超出现行标准规定,因此在新标准中增加了防篡改的要求,防止产品出厂后进行改装。
新标准拟设置半年到一年的过渡期
“我刚刚买了采用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怎么办?还能使用吗?”在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出台后,不少消费者心中存在着这样的疑惑。
对此,高延敏表示,新标准从发布到正式实施拟设置半年到一年的过渡期,给企业一定时间进行新产品研发、生产线调整和库存产品消化,具体以标准正式发布稿规定的时间为准;在新标准正式实施前,鼓励生产企业按照新标准组织生产,鼓励销售企业销售符合新标准的产品,鼓励消费者购买符合新标准的产品。
高延敏提到,新标准正式实施后,对于消费者已经购买的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妥善的解决办法,通过自然报废、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纳入机动车管理等方式,在几年内逐步化解。
实际上,近年来,各地也在积极探索通过地方立法规范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上海、江苏等地实施目录公告管理,进行注册登记上牌,加强驾驶人教育管理;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福州、泉州等地通过设置过渡期、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措施,逐步消化存量;南宁等地强化通行秩序整治,倒逼源头治理。
李江平指出,公安部将以新标准出台为新起点,对超标电动自行车正本清源,清理违法违规生产企业,严把销售准入关,确保新标准得到认真执行,从源头上杜绝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产生。同时,继续指导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向行驶、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的查纠力度,切实维护好道路通行秩序。
(本报记者 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