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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01月14日 星期日

    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从业禁止、信息曝光,行不行

    作者:本报记者 靳昊 《光明日报》( 2018年01月14日 07版)

        【法眼观天下】

        利用担任家教老师之机,多次强制猥亵学生,并多次强行与该学生发生性关系。日前,曾在北京某中学任教的被告人邹明武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同时,海淀法院还宣告禁止邹明武5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算)。这是北京法院系统首次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宣告从业禁止。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重犯率高、熟人作案占比较大。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积极延伸司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触角,探索构建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从业禁止和信息公开制度,很多人为此点赞。不过,也有人质疑这种做法不利于犯罪分子日后融入社会,侵犯其隐私权和名誉权,可能造成犯罪人员“破罐子破摔”。

        该如何看待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从业禁止和信息公开制度?各地都有哪些经验做法?记者进行了采访。

    限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不得已的正义”

        “被告人邹明武作为具有从业资格的职业教师,也是本案未成年被害人的任课及家教老师,本应知荣明耻、严于律己、教书育人,但却在教学过程中利用身份的便利,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多次强奸、强制猥亵未成年女性学生。”由此,海淀法院在判决书中作出了对邹明武从重处罚和从业禁止的决定。

        据统计,在2016年公开报道的433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熟人作案占比达七成;易于接触未成年人职业的从业者作案占比高,明确表述职业的案例有98起,占总数的22.12%。

        “限制从业主要是为了前置保护关口,对有前科的人起到震慑作用,构建起‘防火墙’,预防犯罪发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科长杨珍表示。

        在我国,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实施从业禁止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015年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法院可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3年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提出“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

        需要指出的是,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点长、面多,保障从业禁止制度得到有效落实,还需要实现对相关行业实施强制入职审查的制度化、常态化。

        去年7月,上海闵行区检察院会同相关部门出台办法,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对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实施严格入职审查。目前,信息库已录入该区近5年来涉性侵未成年人被行政处罚、刑事判决人员信息,已对相关行业7000余名在职人员进行人员筛查,对30余名新招录人员开展入职审查。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姚建龙对此表示支持。他认为,限制性侵未成年人从业对儿童权益保障是“不得已的正义”选择。姚建龙建议,对建立信息库的做法在试行一段时间后进行总结推广,进而建立全国范围的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实行动态管控。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赵军则认为,目前各地探索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设立从业禁止缺乏统一标准,甚至存在违背既有法律的现象。他指出,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需要具体区分、仔细考量,应兼顾犯罪人员的利益,细化相关法律法规,不能“一刀切”。

        如果有人违反从业禁止决定应该怎么办?有司法机关人士表示,除了公安机关可依法给予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论处。

    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侵犯隐私吗

        去年12月1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对4起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案件进行集中宣判,被告人不仅领到了刑期,被宣布从业禁止,还将被公开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性别和案由等。

        这一举措缘于淮阴区政法委、检察院、法院等9家单位联合发布的一份文件。根据文件,除非作案时不满18周岁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所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的严重刑事犯罪人员,自判决生效日起一个月内,其个人信息都将被公开。公众可通过公检法司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查询。

        在此之前,2016年6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就牵头出台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多种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同时,《办法》还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应当公开的情形和例外条件、公开期限、公开内容、公开途径、公开程序均作了明确规定。

        同从业禁止制度争议较小不同,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引发的争议较大。有人认为公开罪犯个人信息的上位法依据不足,可能会侵犯犯罪人员的隐私权、妨碍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宋英辉认为,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必须有法律明确授权,但我国目前还没有类似规定,“这些信息公开后,犯罪人员的家人及其子女也容易被识别出来,将给他们带来伤害。”

        记者在查询慈溪市检察院官方网站时发现,在其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栏目中,迄今仅公开了一起案例,信息公告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10月31日至2019年10月30日)。

        “公开性侵犯犯罪人员信息既可提升儿童的识别防范能力,增加犯罪人员的附加犯罪成本,也有利于社会监督、发现、报告,有助于整个社会儿童保护意识的提升。”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研究员张雪梅表示。

        “事实上,很多性侵儿童的罪犯都是孩子身边的熟人,而无论是家长和孩子都无法识别潜在的危险。把高危群体标识出来,这种做法有助于保护更多孩子不受侵害。”姚建龙指出,一方面,当前我国裁判文书已经上网公开,在裁判文书中已经可以得知犯罪人的相关信息。另一方面,即便认为个人的犯罪记录信息属于隐私,但从儿童利益最大保护的原则出发,公民的部分个人隐私权也应做出一定的让渡。

        “司法实践表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存在重犯率高、熟人作案比例常见的特点。西方一些国家也建立了类似的制度,如大家所熟悉的美国‘梅根法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日前在新闻发布会上说。

        据了解,自1994年美国性犯罪者登记法——“梅根法案”问世以来,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进行登记和公告的做法在世界各地得到广泛传播与发展。史卫忠表示,对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探索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和信息公开制度方面形成的成熟做法,将适时予以推广。

        (本报记者 靳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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