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将“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模式”作为新一轮高考改革的主要目标,确定到2020年基本建立中国特色现代教育考试招生制度的时间要求,为当前深化高考改革作出了具体指导,提出了时间表和路线图。
从目前的形势看,新方案在上海、浙江平稳推进,2017届高三考生的科目选考工作已顺利完成,“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模式也在个别顶尖大学和浙沪各自所属院校试点推行,总体取得的成绩令人欣慰。但同时也要看到,随着新方案的不断推进,一些与之相关的问题也开始出现。基于这些,我们认为,在推进和完善高考改革制度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坚持“四个结合”。
1、选拔效率与公平正义相结合
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选拔人才、保障考生主体间的平等是高考的基本功能和价值目标,因此,维持选才效率和公平正义之间的张力和平衡始终是高考改革的重要维度。新高考改革方案坚持并强化了这一维度,尤其是多频次考试的提出,破除了以往一考定终身的局限,符合高考选才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基本定位。一方面,增加考试机会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一次考试导致的人才选拔偏差和超额过滤,对基础教育阶段的优秀学生进行更准确的筛选;另一方面,增加考试的频次可以最大限度地改变各种偶然因素对考生的影响。正像罗尔斯所说的那样,一种正义的制度应该可以抵消各种运气的影响,使得人们不会因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而得益或受害。毫无疑问,在一定限度内增加考试机会,是符合正义原则的,有助于推进社会公平正义。
在看到多频次考试发挥正面作用的同时也要特别注意,其实施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一些负面影响。
例如,要注意多频次考试给考生增加的潜在负担,预防多次考试带来的学习分心以及高中阶段学习基础的不牢固。尤其值得警惕的是,在一年多考的情况下,学生往往会采取“随考随清”策略,部分选考科目在高一或高二即完成,之后便不再安排该科目的学习时间,结果就是,选考科目的基础知识掌握程度与以往学生相比可能存在差距。这种在多频率考试中为了取得更好成绩进而反复刷分的情况,也同样会增加考生负担,进而影响学习基础。
例如,需要关注多频次考试给高考制度严肃性带来的多重影响。在多频次考试中,如何保证不同考卷的合理性与可比较性,进而保证多频次考试间等级赋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是新高考改革的最大挑战。
此外,还需要妥善处理好多频次考试给社会发展和秩序稳定带来的压力。高考之于考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每次高考的组织都是全家庭、全社会的总动员,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维持多频次考试有序进行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并保证社会秩序不受影响,是我们的努力方向。
2、自主选择和政策引导相结合
拥有自主选择权利的主体性是人的基本属性,培育和提升人的主体性是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关键所在。新高考改革提倡考试科目的多样组合,鼓励考生在初高中阶段就开始对未来的学科兴趣和职业发展进行选择和谋划,符合人的主体性原则。相对于过去实行的“3+大综合”“文理分科”等传统模式,目前的考试科目多样组合,能够给予考生更多的规划自主权,考生可以最大限度避免因个人兴趣和强制选择之间的冲突而带来的科目选择困惑。
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人在一定历史时期是否具备完全自主选择能力的问题。对于考生来说,由于在初高中阶段各方面发展还未成熟,这一时期的自我选择和未来规划不一定完全是理性行为。大学阶段,当学生更加成熟稳重的时候,做出的职业选择更具有合理性。同时,还需要综合考虑到,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认识到外部世界的必然性进而做出相应的主体选择,个人才能获得自由。对于考生来说,当他的自由选择与国家发展需求相适应的时候,才能获得最大限度的自由。但问题在于,考生的自主选择并不一定能与国家和社会发展相吻合,有时候甚至会出现脱节的现象。新高考在上海、浙江等地的实践表明,虽然选考物理学科能够报考更多的高校和专业,但是如果完全由学生自主选择考试科目,选考物理的学生可能比较过去的文理分科时代,出现大幅减少。而随着原有文理分科的取消,数学考试的难度也可能会下降。按照这种趋势发展,具备扎实的数学和物理能力的考生将会逐渐减少,这将直接影响到我国未来从事基础科学研究的人才数量和质量。
令人欣慰的是,作为试点地区,浙江已经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针对上述可能出现的问题,率先建立了物理选考保障机制,同时也对其他科目可能出现类似情况建立了保障机制,以确保人才培养基本需求。同时,针对上文我们提及的科目考试学校“赶进度”问题,也适时调整了学考选考时间,做出了针对性措施。
由此,我们也可以得出结论: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在考试科目上进行适当的政策引导甚至对个别科目进行明确的规定不仅是合理的,还是必要的。坚持自主选择和政策引导相结合,不但有助于考生个人的发展,也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3、按分录取和按需录取相结合
按分录取还是按需录取,是高考招生中一直争论不休的话题。按分录取本着“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证了人才选拔的客观性,保证了高考制度的程序正义。但这种录取方式的问题在于,其分数的同质性,容易与考生的个性、高校办学模式的差异性产生冲突。按需录取的原则是人尽其才、校尽其能,其录取方式的异质性可以保证考生和高校在学科兴趣和职业谋划上的一致性。但按需录取的问题在于,如何保证最大可能的程序正义。
在按分录取的模式下,高考的选择主体是考生,只要考生取得足够高的分数,他可以选择任何高校。但在按需录取的模式下,选择主体转换成了高校,高校根据自己的学科定位和人才培养需求去选择相应的考生,由于高校的需求相对于学生的分数来说并不那么具体、直观,因而在按需录取的过程中,一旦操作不当,就容易出现录取标准的客观性被主观性侵蚀甚至取代的情况。
新方案提倡将成长性评价和一次性评价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是一个重要的亮点和突破,是按分录取和按需录取相结合的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
基于当前中国高校发展现状,我们认为在“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模式的实施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方面,由于我国大多数高校的发展定位具有相似性,因而在一定程度的生源需求也是相似的,因此,对于大多数普通高校来说,在一定时期内,依然可以采取按分录取的方式;从长期来看,需要鼓励高校按照特色化方向分层次发展,适度扩大和提升职业和应用技术教育的规模、品质以及社会认可度,从而改变高校办学模式同质化的现象。另一方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模式不应仅适用于个别顶尖高校,需要在更多顶尖高校中推广。对于那些录取分数线长期较高、生源相对比较充裕、报考学生较多的顶尖高校,应当鼓励其试行按需录取。这同时也是我国加快建成一批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需要。特色高校的学科定位和人才培养模式具有特殊性,也决定其必然需要根据特色化的需求选拔考生。
当然,“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模式也要分层次稳步试行,需要避免因一拥而上、“大跃进”式推行给高校和考生带来非必要的成本和负担,同时在执行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学校测试、选拔的科学性。
4、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相结合
人才培养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既要在基础教育阶段夯实基础,也要在高等教育阶段实现个性化发展,需要坚持基础教育、高等教育的两翼齐飞和无缝对接。在我国当前的教育中,有一个现象值得深思:一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学生在基础教育阶段展示出了更好的能力和潜质,但另一方面,拥有如此优质生源的高等教育却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并且国内一些大学还在抱怨生源质量不断下降。显然,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的错轨。
高考政策是教育的指南针,应该看到,新高考方案的推行,有助于改变上述错轨的现象。但是在具体的实施中,可能仍会出现某些需要重视的问题。例如,在新方案的框架下,考试科目的选择可以有多重组合,这给基础教育阶段部分中学集中力量发展特色科目、引导学生从集群层面形成“比较优势”提供了可能性。尽管目前上海、浙江颁布规定明确要求中学不得干预学生选科,但是通过调研发现,通过差异化的方式突出学校优势的策略行为依然存在。另外,选考科目的完全自主性带来的考生知识结构的变化,也会促使高水平大学的教学环节做出相应调整,特别是理工科院校和理工科专业。在浙沪两地高考方案实施过程中,一些高校反映:由于部分理工科专业对人才的特质性要求高(如生物医学工程,必须要求学生同时具备生物和化学的知识),而新方案招收的学生可能在知识结构上无法匹配,需要在大一学习期内系统性补课,这才能确保学生满足专业培养要求。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实现传统教育观念的转换。首先,要打破应试教育倡导的实用主义观点,防止“唯分数论”带来的单向度、机械化、程序化人才培养。在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的过程中,要在基础教育阶段对学生的学科兴趣和初步的职业生涯规划进行引导,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成长观和择校观,避免高考分数对志愿填报的极致引导作用;其次,从人的成长发展规律来看,基础教育阶段就应该是打牢坚实知识基础,不宜赋予其过多功能。在融合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的过程中,要防止高等教育内容过度前置,避免在基础教育阶段给学生增加较重的负担。高等教育前置的不是具体的科目和内容,而是思维方式和实践能力;再次,改变中学和大学的人才培养仅仅从自身出发的局面,在更宏观的视野下整合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实现教育主体从中学、大学到学生本身的转换。中学和大学改变自身的主体身份,变成学生自由全面发展的手段而不是目的,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才能真正实现有机结合。
(作者:王小虎 桑明旭,分别系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就业处处长、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