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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8年01月04日 星期四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门槛提高

    作者:本报记者 靳昊 《光明日报》( 2018年01月04日 03版)

        本报北京1月2日电(记者靳昊)司法部1日公布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两个办法明确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形式,完善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制度,加强了基层法律服务执业监管,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和组织形式作出了调整,删除了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的相关规定,规定了事业体制和普通合伙制两种组织形式,并对这两种组织形式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完善了执业核准条件、执业核准程序,并对各地制定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方案作出了明确规定。据了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一是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二是曾经取得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三是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对参加考试人员的学历要求比原规定的“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有了较大提高。

        基层法律服务的定位和功能主要是对律师服务进行补充。司法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我国律师队伍发展迅速,基层法律服务的补充功能出现新的变化。在设区的市的市辖区,律师资源比较充足,可以不再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而在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律师资源相对匮乏,基层法律服务仍将在一定时期发挥不可替代的补充作用。为此,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从解决乡镇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满足基层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出发,制定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方案。

        据了解,基层法律服务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服务制度。20世纪80年代初期,为弥补律师资源的不足,满足当时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沿海对外开放产生的大量法律服务需求,基层法律服务在东南沿海部分乡镇产生,并逐步发展到内地和城市。原《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于2000年3月施行。近年来,随着形势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发生了重要变化。为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司法部对原两个《办法》进行修订,以顺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基层法律服务的新期待、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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