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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12月26日 星期二

    外部性、产权与绿色金融

    作者:张伟 《光明日报》( 2017年12月26日 13版)

        日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强调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研究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这一要求为绿色经济尤其是绿色金融的研究指出了重点所在。近日,历经4年多的试点工作,中国碳排放交易体系正式启动,中国超过欧盟成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这为绿色金融的发展和绿色金融研究开拓了新的领域。

        研究绿色金融,开展碳排放交易等工作,离不开外部性与产权理论的指导。其中,外部性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特征,产权理论则为发展绿色金融提供了重要的路径。外部性也称外部效应,是指经济活动中一个经济主体(国家、企业或个人)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另一个经济主体的利益,却没有给予相应赔偿或得到相应补偿的现象。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指经济活动中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另一个经济主体的利益有益(外部经济),负外部性是指经济活动中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另一个经济主体的利益有损(外部不经济)。根据外部性理论,外部性造成了私人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成本的不一致,解决这种不一致的策略就是解决外部性的对策:当存在外部性问题时,私人边际净产值总是与社会边际净产值存在差异,所以完全利用市场机制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是不可能的,必须采取政府征税或提供补贴的办法才能解决。环境污染是一个典型的外部性实例,环境污染外部性使私人(生产者与消费者)不愿为使用生态环境支付成本,这就可能导致私人对生态环境的过度使用直至边际效益为零,并且不会关心边际社会成本的增加。所以,市场机制难以激励私人主动开展环境保护,只能依靠政府干预。

        同样,绿色金融也具有外部性,而且是正外部性。从系统工程的角度看,金融业是一个系统,生态环境是一个系统,两大系统的关系存在三种情况:一是金融业系统在提供资金时单纯考虑商业利益,不考虑生态环境因素,其结果是金融业抓住了最佳的商业机会但可能会破坏生态环境系统,并且没有因此承担环境责任;二是金融业系统在提供资金时既考虑商业利益,也考虑生态环境因素,其结果是对生态环境系统有益但金融业可能失去了最佳的商业机会,但金融业没有因此得到补偿;三是金融业系统向生态环境产业提供资金,既获得了商业利益,也保护了生态环境。就外部性而言,绿色金融主要是指第二种情况,即绿色金融具有正外部性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绿色金融就应当由政府提供。政府可以将财政资金委托金融机构定向经营,或由财政支持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绿色金融服务。但受财政实力的局限,前者事实上是做不到的,后者提供的服务也有限(因为不是专业绿色金融机构)。据测算,我国的绿色产业在今后五年内,每年需要投入2万亿元,但财政只能提供10%-15%的资金,其余只能依靠社会资金。也就是说,外部性理论虽然提供了一种解决绿色金融外部性的思路,但作用有限,要想彻底解决问题,还需另辟蹊径。

        现代产权理论认为,产权的界定可以有效克服外部性,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这就为解决外部性问题、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供了新的思路。按照现代产权理论的表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条件是清晰的产权界定和有效的产权制度安排。也就是说,只要产权界定清楚、产权制度安排合理,外部性问题就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得到解决。受此启发提出的排污权交易理论认为,作为生态环境的所有者,政府可以创建一种生态环境的新产权(排污权)。如果法律规定保护经济主体向生态环境排污的权利,那么经济主体就可以向政府购买排放这种权利,并可以进行权利的买卖,即进行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交易理论点燃了人们进行生态环境其他权利交易的热情,碳排放权交易、水权交易、林权交易、矿业权交易等纷纷涌现出来,在发达国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现代产权理论也对发展绿色金融提供了方向:其一,为绿色金融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例如,政府一旦立法明确了公民的环境权,即公民享有在良好、健康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金融机构就有责任为生态环境项目融资,也有责任拒绝向环境污染项目融资。再例如,由于财政收支缺口日益庞大,政府对绿色金融的支持有时候是力不能及的。此时发展绿色金融更优的选择可以是在明确界定并保护好产权后,主要依靠市场机制来进行运作。一是明确环境债权在全部债权中的优先受偿地位,这样环境债权的信用风险更低,融资成本也就更低,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二是为环境融资设定更低的风险权重,使得生态环境项目的风险比其他项目融资风险更低,从而促使更多金融机构投资生态环境项目。

        其二,现代产权理论也为生态权益金融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在这种思路下,只要生态产权明晰且生态产权交易市场完善,生态权益配额不足的经济主体就可以从生态权益配额富裕的经济主体那里购买到生态权益配额,不仅有利于经济活动的开展,而且也使生产者有动力通过技术进步减少环境污染或资源的低效利用。而且,这一思路还有利于促进金融创新。为了活跃生态产权交易市场,各种金融机构、投资机构等的介入,极大地充实了市场主体,也使生态产权抵押质押、生态产权信托、生态产权证券化、生态产权租赁、生态产权回购、生态产权保理、生态产权期货期权、生态产权存储与借贷、生态产权投资等的产生成为可能。

        如前所述,外部性理论和现代产权理论在推动绿色金融发展中都能发挥作用,只是由于政府财力有限,外部性理论的作用受到限制。而在市场机制逐步健全的今天,现代产权理论的作用会越来越大。二者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相互配合。在具体应用方面,外部性理论为设立政策性绿色金融机构提供了思路,现代产权理论为建立健全绿色信贷产权流转制度和推进自然资源资本化提供了思路。

        与财政相比,政策性绿色银行具有资金规模大、专业性强、能够产生乘数效应、利用有偿方式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优势。与已有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相比,政策性绿色银行具有专业性强、资金利率低、使用期限长等优势。所以,设立政策性绿色银行有其必要性。同时,需要完善自上而下的绿色发展基金,由财政发起,吸收国有企业资金、民间资金及境外资金等,向生态环境项目开展创业投资活动,促进绿色技术创新,推动生态环境产业升级。

        绿色信贷产权流转包括绿色信贷所有权流转和绿色信贷使用权流转。绿色信贷所有权流转是指银行机构之间进行的绿色信贷所有权流转活动,它有利于加快贷款银行的资金周转,能够提高贷款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绿色信贷使用权流转是指企业之间进行的绿色信贷使用权流转活动,它有利于缓解绿色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的局面,能够促进绿色信贷的普惠化。

        自然资源资本化有利于高效利用自然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所谓自然资源资本化,是指对自然资源进行确权、开发或流转,使之转化为货币资本的行为或过程。

        (作者:张伟,系济南大学绿色发展研究院院长、教授,本文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5ZDB163、10BGL066〕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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