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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12月22日 星期五

    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职称评审体系

    作者:王占仁 《光明日报》( 2017年12月22日 09版)

        教育部、人社部不久前联合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进一步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规范高校职称评审工作,对放权后的职称评审工作由谁来实施、谁来监管、怎么监管、监管结果怎么用,提出了明确要求。该办法是自1986年中央实施职称评定制度改革以来,又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举措。

        面对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持续推进,我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矛盾日益凸显,一些制度层面的问题不断暴露,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评审程序存在异化现象。教师职称评审本质是对教师学术和教学能力的评价。但从现实情况看,不论是具有自主评审资格的大学,还是各省的教育、人事主管部门,都具有很强的行政化特征,容易滋生人情和利益交换,导致高校师资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与此同时,部分高校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构成不合理,存在外行评内行现象,客观上难以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二是评审标准的统筹设计不足。一方面,部分高校在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中没有协调好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之间的关系,职称资格认定标准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体现不充分。另一方面,科研成果评价过分看重论文、课题数量、经费金额等,忽视了其学术价值,导致学术生态功利化,教师整体学风浮躁。三是评审过程缺乏有效监督。在权力监督没有落实的情况下,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不正之风就会形成。这种不良风气极大影响了学术自身的文明秩序,在损害公平公正的同时,暴露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过程的非透明化与评审监督的严重缺失。

        本次《暂行办法》针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系统规范,有的放矢,呈现出以下亮点:一是师德评价首位制,解决了方向是否正确的问题。二是评审全程可追溯,解决了程序是否合理的问题。三是引入社会监督机制,解决了结果是否公正的问题。四是强化高校主体责任,解决了政策是否落实的问题。

        同时,高校在积极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过程中,要重点处理好以下四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当前发展和长远发展的关系。职称评审权下放以后,高校应立足自身实际,将职称评审和学校发展结合起来,科学合理确定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既不能实行“过高标准”,打击教师职称晋升积极性,更不能推行“过低标准”,影响教师整体水平提升。二是要处理好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关系。教育教学是立校之本,科学研究是强校之本,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均为高等教育内涵发展的重要支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指挥棒”要促使两者有效结合和深度融合,将两者的地位和作用充分发挥,加强统筹协调、分类评价、分类晋升,使广大教师各安其位、各司其职、各得其所。三是要处理好本土标准和世界一流的关系。当前,党和国家正全面推进“双一流”建设,因此,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也必须结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战略。要按照世界一流的标准,充分借鉴国外大学的先进经验,探索建立一整套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具备世界眼光的职称评审体系。四是要处理好行政管理和学术自由的关系。教师是大学的主体,通过职称评审制度晋升的教授是教师中的佼佼者,更是一所大学学术成就的象征。高校在贯彻落实职称评审工作过程中,要探索建立一套“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高校管理模式,进而更好地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实现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协调平衡。

        (作者:王占仁,系东北师范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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