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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12月07日 星期四

    及时为“小规矩”纠错
    宪法法律实施才能“不打折”

    作者:杨维汉 罗沙 《光明日报》( 2017年12月07日 02版)

        【网言】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消息显示,公民和社会组织近年来向最高立法机关提出违宪违法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的数量明显增多,维护自身权利意识增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宪法监督的重要抓手。发挥好这个制度的威力,及时为下位法“体检”和纠错,宪法法律实施才能“不打折”。

        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大规矩”。相对而言,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处于下位,是“小规矩”。“小规矩”当然要服从“大规矩”,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违背、抵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就是要查一查这些“小规矩”是否符合“大规矩”,如果不符必须纠正。

        有的司法解释制定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损害公民人身权利,有的地方出台“雷人法规”有损法律尊严,有的地方性法规突破法律使政府公权力介入民事私权领域影响市场公平,这些规则一旦出现错误和偏差,会造成社会秩序失范、公民合法权益受损。

        公民、组织往往是在自身权益受到减损且穷尽各种救济途径后,才提出审查建议,希望通过备案审查制度改变违宪违法的规则。这是审查部门及时发现问题的“千里眼”,纠正偏差的“动力源”。同时也提醒了“小规矩”的制定要严格遵循“大规矩”的精神实质和相关规定,不能法外立法,不能简单照抄照搬上位法,上位法若已修改,下位法也要及时修正,防止过时、错位。

        要及时为“小规矩”纠错,备案审查机关必须充分发挥制度威力。首先要通过深入细致的座谈、调研,找准问题出在哪里,加强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沟通协调,“红红脸、出出汗”督促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废止相关文件;其次对明显违宪违法又拒不纠正的,备案审查机关应当拿出“撒手锏”,依法启动撤销程序,坚决撤销违宪违法的“小规矩”。

        规范性文件在哪里,备案审查就跟进到哪里。我们相信,备案审查部门将会履行好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对“小规矩”增强监督刚性、加大纠错力度,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备案审查制度将进一步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

        (原载于新华网 作者:杨维汉、罗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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