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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11月27日 星期一

    文物建筑开放须转换思路创造条件

    作者:周俊生 《光明日报》( 2017年11月27日 02版)

        【文化评析】

        国家文物局近日印发《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要求进一步加大文物建筑开放力度,鼓励所有文物建筑采取不同形式对公众开放,重点引导一般性文物建筑开放使用,在充分保护的前提下更好地发挥文物建筑的公共文化属性及社会价值。

        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大国。从古到今,我们的先祖在这块土地上繁衍生息、劳作创造,留下了无数珍贵的遗迹,它们都是在人类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我们将之尊称为文物。建筑物是文物的一个重要内容,但由于历史上灾害频仍、兵燹不绝,很多建筑消失在尘埃中,而能留存下来的更显弥足珍贵:不管是华丽的宫殿还是简陋的农舍,当它们穿越历史沧桑,依然能够站在我们面前的时候,我们就与先人展开了对话,与历史接上了脉。因此,对于具有文物性质的建筑,世界各国都采取了保护措施,我国也制定了专门法规,对文物建筑给予专门保护。

        一处建筑之所以成为文物,须有独一无二的特性。但与此同时,一处建筑成为文物以后,还应该吸引更多的人前来观赏,这样才能体现出文物的价值。因此,国家文物局鼓励所有文物建筑采取不同形式对公众开放,既有利于在民众当中普及历史人文知识,特别是有利于青少年通过和文物建筑的“零距离”接触,来直观地了解历史,也是让这些文物建筑体现其价值的一个有效途径。

        现在说的文物建筑,是一个笼统的概念,比如一些已经存世千年以上的古庙古刹大都已经开放,近现代历史上出现的一些伟人、名人故居和发生过重大事件的住宅等房屋也大都被辟为纪念馆,面向公众开放。但在一些城市里,还有不少存在几百年甚至只有百年左右历史的建筑,由于有各种名人居住过,或者因为在建造技术上有独特之处,它们也都被国家或地方政府列为文物,给予专门保护。相比具有悠久历史的建筑和伟人故居等,它们只能算是一般性文物建筑,但其在总量中的占比却不低。这些建筑的共同点是,它们一般仍在使用,有的成为机关单位的办公用房,有的由居民居住,甚至是多户居民共住。

        这类一般性文物建筑向社会开放就存在一定难度,近年来一些矛盾也由此产生。加大文物建筑保护力度,难点正在于这些仍在使用阶段的建筑物,它们就是《导则》中说的“尚不具备开放条件的文物建筑”。把机关单位和居民从这些房屋中全部搬迁出去固然可以,但并不是理想之策。这些由于建筑的文物性和住宅的民用性产生的各种矛盾,使开放面临种种困难。

        推动这类文物建筑开放,需要换一种思路来突破难点,为其创造可以开放的条件。现在一些住在文物建筑中的居民,由于建筑的特殊性导致其权利受到一定限制,比如不能随意更改房屋结构等,让居民对自己住宅的文物性质产生了抵触情绪。如果政府能够在要求开放的同时,对这类文物建筑内的单位、居民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让他们产生荣誉感和获得感,使他们的责任和权益对等起来,矛盾就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化解。更进一步,政府还可以对这类文物建筑的使用者、居住者进行必要培训,使他们成为参观者的义务引导员和讲解人,以达到更为理想的效果。在这方面,一些使用文物建筑的机关单位可以先行一步,探索出一定经验后再向民用的文物建筑推广。

        (作者:周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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