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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11月24日 星期五

    划转国有资本 纾缓养老之忧

    作者:盘和林 《光明日报》( 2017年11月24日 02版)

        国务院近日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方案,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被纳入划转范围。除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主体外,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

        我国人口老龄化已经到来,养老金缺口一直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方案》的公布意味着,划转国有资本以补充社保基金不足的“靴子”正式落地,该项改革以庞大的国有资本为担保,能有效纾缓社会对“老无所养”的担忧。

        社会保障是社会发展的“安全网”和“稳定器”。从公平理论来看,政府是社会保障的“最终付款人”,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改革意义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切实履行了社保“最终付款人”责任,使老有所养有了源头活水;二是国有资本经营体现了“社会分红”,符合当前国企改革的方向。方案称“今后,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可持续发展要求,如需进一步划转,再作研究”,给公众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该项制度设计的最大优点是,不同于简单的公共财政拨款,划转国有资本的股权并不影响当前财政收支,也不会影响当前的财政支付能力。此外,国有资本的持续盈利及分红能力为养老保险基金提供了源头活水,增强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1至6月,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国有金融类企业)利润总额14072.3亿元,同比增长24.3%,而金融类国有企业的盈利能力则更强。

        从社会保障的角度来看,这满足了实现代际公平的需要;站在国企的角度审视,此项举措符合国企改革方向以及符合国有资本“社会分红”之要义。当前混合所有制以及央企间交叉持股的国企改革的语境是,要实现从“一股独大”到多元化股东的制衡机制,而完善的划转国有资本制度有助于实现这一改革目标。

        按照社会分红理论,国家从投入到社会化企业的资本和土地中获得利润,一部分作为社会分红分给公众,另一部分用于再投资。现实中,将国有资本收益直接分红的条件尚不成熟,也存在“僧多粥少”等问题,而以股权划转的方式将收益用于填补养老基金缺口,等于让全民享有国资收益带来的福利,是社会分红的重要方式之一。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划转国有资本相比其他方式更具优点,但也更加复杂。例如,增加了社保基金运作国有资本能力的难度,分红收入由于经营存在不确定性等,这些都亟待有关部门抓紧行动,早日制订并出台配套办法与制度。

        (作者:盘和林,系中国不良资产行业联盟首席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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