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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11月11日 星期六

    我军文职人员制度的体系性重塑

    ——军委政治工作部兵员和文职人员局领导就颁布实施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答记者问

    作者: 《光明日报》( 2017年11月11日 07版)

        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后引起广泛关注。近日,记者就颁布实施新《条例》相关问题,采访了军委政治工作部兵员和文职人员局领导。

     

        问:请谈谈颁布实施新《条例》的时代背景和重大意义。

     

        答:原《条例》是2005年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实施的,对优化我军力量构成、提高人力资源使用效益、创新选人用人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已不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要求,亟须进行全面修订。这次《条例》修订,是在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大背景下展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完善文职人员制度。这次改革将现有军队人员分为军官、士官、义务兵、文职人员四类,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推进文职干部、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职工制度向统一的文职人员制度并轨,建立与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制度相衔接、具有比较优势的管理和保障制度机制;建立统一的文职人员制度,把一些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的现役人员岗位改由文职人员担任,扩大文职人员编配范围,优化军队人员构成,节约军队人力资源成本,延揽社会优秀人才为军队建设服务。

     

        修订颁布新《条例》是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的重大举措,是推动军事人力资源制度创新发展的重大成果,对军队现代化建设和长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重塑我军军事力量体系的内在要求。没有军队组织形态现代化,就没有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大量使用文职人员是现代军队的通行做法,从世界发达国家军队看,文职人员数量规模一般达到现役员额的一半以上。改革前,我军文职人员制度还不够完善,对优化军事力量结构的作用还不够明显。这次改革,顺应世界新军事革命发展潮流,着眼开创强军兴军伟业,建立统一的文职人员制度,扩大文职人员编配范围,延揽社会优秀人才为军队建设服务,将对优化我军力量构成、推进军队组织形态现代化产生重大而深远影响。二是打造高素质专业化军事人才队伍的迫切需要。国防和军队建设进入新时代,军队组织形态和技术构成深刻变化,作战指挥和建设管理岗位分工越来越细,对军事人员职业化专业化提出了更高要求。这次改革,调整军队人员分类,将文职人员与军官、士官、义务兵共同作为军队人员构成的基本类别,在军事人才培养、技术创新、资源管理和勤务保障等领域,广泛编配文职人员,有利于把官兵从大量军民通用、不参与一线作战行动的岗位上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提高军事职业素养,也有利于提高文职人员队伍建设标准和专业水平,从整体上推进军事人员现代化。三是推进军事人力资源政策制度改革的重大创新。我军文职制度经历了职员制度、文职干部制度、文职人员制度三种模式的探索实践,主要存在“四个不相适应”的问题:功能定位与强军兴军基本力量地位不相适应,没有把文职人员作为军队现代化的一支重要力量来建设,影响了队伍建设标准和制度功能发挥;岗位编配与优化军事力量体系要求不相适应,分布领域窄、数量规模小,整体力量还不够强;使用管理与现代人力资源开发要求不相适应,职业发展不够科学顺畅,制约了队伍活力和人才使用效益;待遇保障与从事军事劳动价值贡献不相适应,总体水平偏低、地区之间不平衡,高层次人才吸引保留难的问题比较突出。这次《条例》修订,坚持以军事需求为主导,遵循现代人力资源开发管理规律和人才市场规律,对文职人员“进、训、考、用、管、出”等各环节政策制度进行体系性重塑,有利于提高文职人员队伍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提高军事人力资源对战斗力的贡献率。四是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人才是强军兴军之本,建设世界一流军队必须延揽集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现代军事人才已不限于现役军人,强国军队都注重拓宽视野、完善制度,吸引知识精英、技术精英和管理精英为军队建设服务。我国是人力资源大国,无论是人才存量还是人才增量都位居世界前列,现有专业技术人才近8000万、高技能人才近5000万,留学回国人员260多万,每年高校毕业生近800万,为军队选拔使用优秀人才创造了良好条件。这次文职人员制度改革,打破体制壁垒、注重军地衔接、突出比较优势,为各类优秀人才献身国防、报效国家,畅通了进出渠道,搭建了良好平台,开辟了美好前景。

     

        问:请谈谈这次《条例》修订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答:这次《条例》修订,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紧紧围绕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着眼精干作战力量、优化保障力量、提升整体力量,按照军队组织形态现代化和军事人力资源一体化要求,突出军事职业属性,突出军地政策衔接,突出制度比较优势,以厘清文职人员身份属性和职能定位为逻辑起点,以规范权利义务和编制原则为制度基石,以构建顺畅有序的人才进出机制、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清晰透明的职业发展机制、健全完善的培养开发机制、统分结合的日常管理机制、军地衔接的待遇保障机制等为主体内容,对文职人员制度进行系统重构,为全面加强文职人员队伍建设提供有力制度保证。着重把握五条原则:一是坚持党管人才确保正确方向。二是聚焦服务打赢搞好顶层设计。三是注重问题导向推动制度创新。四是着眼吸引保留人才增强政策优势。五是围绕改革全局积极稳妥推进。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修订的主要过程。

     

        答:根据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总体部署要求,军委机关有关部门会同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历时3年多时间,采取理论研究、座谈研讨、专家咨询、数据测算、效果评估等方式,深入军事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疗养院等60多个文职人员比较集中的单位进行调研,听取1200余名领导、专家、现役干部和文职人员意见,2轮到中央和国家机关8个部门27个司局进行政策会商,4轮征求军队各大单位、军委机关各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意见。《条例(修订草案)》形成后,在立法审查阶段,国务院法制办、军委法制局先后到军队13个单位实地调研,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36个部门、24个省区市,以及军队各大单位意见。新修订的《条例》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实践基础,汇聚了各方智慧,形成了最大公约数。

     

        问:新《条例》对文职人员的身份是怎么规定的?

     

        答:原《条例》没有明确文职人员的具体身份,直接影响了他们的社会地位、待遇保障和使用管理。根据改革后文职人员的职能定位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新《条例》从两个方面对文职人员身份作了明确。在国家层面,明确文职人员依法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在军队层面,明确文职人员是在军队编制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这样明确文职人员身份,反映了文职人员基本特点,可以为合理确定权利义务、制定相关政策制度提供依据。

     

        问:新《条例》对文职人员的职能使命是怎么规定的?

     

        答:原《条例》明确文职人员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没有划清非现役的文职人员与现役的军官(文职干部)的职责界限。根据改革后对文职人员提出的使命要求,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新《条例》明确文职人员平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根据需要参加军事训练和非战争军事行动,承担相应的作战支援保障任务,依法服现役。这样规定,有利于规范文职人员岗位职责和力量运用,有利于推进现役力量与非现役力量分类建设,提高部队整体作战能力。

     

        问:新《条例》对文职人员岗位类型划分、岗位等级设置作了哪些调整?

     

        答:原《条例》及有关规定将文职人员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和非专业技术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分为高级、中级、初级,由高到低设一级至十三级;非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由高到低设二级职员至六级职员。适应改革后文职人员队伍担负的职能使命和岗位编制需求,新《条例》明确文职人员岗位分为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其中,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岗位等级由高到低设置9个等级,即部级副职、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和专业技能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专业技能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岗位等级设置保持不变。改革后的一个突出变化是,设置了文职人员领导岗位,文职人员可以担任单位、机关部门或业务部门领导职务。这样规定,与军队现役干部有关制度设计相协调,与国家工作人员岗位分类和设置大体衔接,有利于推动文职人员队伍分类管理,提升队伍整体建设水平。

     

        问:新《条例》对文职人员招录聘用政策作了哪些重大调整?

     

        答:招录聘用是建设高素质文职人员队伍的活水源头,也是确保文职人员队伍建设质量的首道关口。改革前,文职人员招录聘用制度先后经历了用人单位按权限自主聘用、全军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两个阶段,选拔人才的途径单一。为进一步扩大选才范围、提高选才质量,新《条例》对文职人员招录聘用政策作了调整完善。一是拓宽选才渠道。在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同时,增加了直接引进、现役军人转改两种方式。其中,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主要适用于新招录聘用科级正职以下管理岗位的文职人员和中级以下专业技术岗位的文职人员;直接引进,主要适用于选拔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主要适用从符合退役条件且拟作退役安置的现役军人中选拔文职人员。二是放宽首次招录聘用最高年龄限制。科级副职以下或者专业技术十一级以下岗位的,首次招录聘用年龄保持35周岁不变;处级正职至科级正职或者专业技术八级至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的,由40周岁调整为45周岁;局级副职以上或者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的,由45周岁调整为50周岁。三是规范招录聘用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文职人员,一般按照制定计划、发布信息、资格审查、统一考试、面试体检、政治考核、结果公示、审批备案的程序进行,考试工作由全军统一组织实施。直接引进和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的程序办法,另行制定。四是调整招录聘用审批权限。将原来按岗位等级确定招录聘用审批权限,调整为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和直接引进的,由战区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统一审批;现役军人转改的,按照文职人员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问:新《条例》在畅通文职人员职业发展方面作了哪些调整完善?

     

        答:着眼拓宽文职人员职业发展空间,增强队伍专业性稳定性和制度吸引力,新《条例》对文职人员职业发展相关政策作了五个方面的调整优化。一是完善培训体系。为提高文职人员可持续职业能力,确保文职人员素质始终适应工作需要,新《条例》明确文职人员培训纳入军队人员培训体系,并接受军事职业教育,区分岗前培训、在岗培训、专业培训和任务培训四种类型,分级分类组织实施;军队可以利用国家和社会资源对文职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二是健全考评机制。着眼构建突出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的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形成靠素质立身、凭实绩发展的政策导向,新《条例》明确文职人员的考核类型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以及试用期考核、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前考核等,并对考核内容、考核程序、考核结果等次以及考核结果运用等作了原则规范。三是规范任用交流。新《条例》在聘用制基础上增加了委任制用人方式,参照现役军官有关规定对文职人员的职务任免程序和权限作了明确;增加了文职人员交流规定,明确文职人员可以在用人单位内部交流,工作特别需要的也可以在本专业领域跨用人单位交流。四是规范等级调整。借鉴现役军官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政策规定,新《条例》结合文职人员实际,从最低任职年限、岗位资格、年度考核结果等方面,明确了文职人员岗位等级调整的基本条件,规定了岗位等级调整审批权限。五是改进退出政策。为使优秀人才留得住、不称职的走得出、退出军队后有保障,新《条例》增加了辞职、辞退两种退出方式,并对辞职、辞退和解聘的情形条件作了原则规定;取消了原来的最高工作年龄限制,明确文职人员退休年龄统一按国家和军队规定执行;文职人员退出军队后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相应待遇,转移接续各种社会保障关系。通过上述系列政策调整,文职人员职业更加稳定,发展路径更加顺畅,发展空间更加广阔。

     

        问:新《条例》对文职人员教育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加强文职人员教育管理,是军队正规化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提升文职人员队伍素质的内在要求。新《条例》根据军队特殊要求和文职人员身份特点,按照与现役军人有统有分的原则,对文职人员教育管理作了规范。其中,在思想政治教育、党团组织管理、安全保密、因公出境、档案管理等方面,作出了与现役军人相一致的规定。档案管理由原来的委托地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调整为由军队按照规定权限统一管理。在入职宣誓、因私出境、人事争议处理等方面,实行文职人员特有的、与国家工作人员相衔接的管理制度。同时明确文职人员按军队统一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相应标志服饰。此外,新《条例》还规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授予相应荣誉;对违反军队纪律的文职人员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问:新《条例》对文职人员的待遇保障政策作了哪些重大改革?

     

        答:待遇保障是体现文职人员制度比较优势、吸引保留高素质人才的重要因素。新《条例》按照文职人员待遇高于地方同类人员、具有比较优势的思路,对相关制度作了全面调整,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工资待遇。取消原来的属地化政策,改以现役军官为参照系,军队建立统一的文职人员工资制度。二是住房保障。实行社会化、货币化保障政策,文职人员可以租住用人单位的宿舍,符合条件的可以租住公寓住房;文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房租补贴参照现役军官政策确定的标准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军队可以增发住房补助。三是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所在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纳保险费。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军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文职人员建立补充保险。平时看病享受社保待遇,军队给予医疗补助;执行军事任务期间免费医疗。四是福利抚恤。健康体检、探亲休假、子女入托等普惠性福利待遇,文职人员与现役军官同等享受。平时抚恤执行国家工作人员有关规定,优待政策另行制定;参加军事任务伤亡的抚恤优待执行现役军人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条例》明确,军队用人单位纳入国家组织机构登记范围。这样规定,可以确保文职人员人事代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落户随迁等事项办理军地顺畅衔接。有关配套政策,军委机关与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正在加紧研究制定。

     

        问:新《条例》对吸引保留高层次人才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新《条例》明确,对军队建设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可以在文职人员岗位设置、招录聘用、待遇保障等方面采取特殊措施。今后,军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设置文职人员特设岗位、放宽招录聘用年龄、实行特殊工资政策等优惠政策,延揽集聚各类高层次人才为军队建设服务。

     

        问:贯彻落实新《条例》有哪些部署要求?

     

        答:颁布实施新《条例》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文职人员制度改革的具体实践,是一项事关改革全局和部队长远发展的重要任务。根据中央军委统一部署安排,下步要重点抓好3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认真抓好宣传贯彻。通过多种形式扎实抓好学习教育和业务培训,引导大家充分认清习主席和中央军委关于深化文职人员制度改革的战略意图,充分认清修订颁布新《条例》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拥护改革、支持改革、落实改革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按照新《条例》开展工作,推动形成机关按新《条例》抓建、部队按新《条例》施管、文职人员按新《条例》履职的良好局面。二是紧前完善配套政策。军委机关与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正在加紧研究制定出台与新《条例》相配套的相关制度规定,特别是文职人员职务任免、工资政策、社会保险、医疗保障、服装供应等急需政策制度,尽快构建形成以新《条例》为基础、主干配套政策为支撑的文职人员法规政策体系,确保文职人员制度改革全面精准落地。三是稳妥推进制度并轨。周密组织现有文职人员考核纳编和解聘分流,按照工作需要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现役干部稳步有序转改文职人员,精心筹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工作,等等。通过抓好宣传贯彻、健全配套政策、充实队伍力量,努力开创文职人员工作新局面。

     

        (新华社北京11月1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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