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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11月09日 星期四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作者:姜伟 《光明日报》( 2017年11月09日 02版)

        习近平总书记所作的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作出战略部署,并对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出明确要求,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在司法体制改革主体框架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标志性意义、全局性影响,对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对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具有决定性影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完善司法责任制针对“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这一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突出问题,遵循“司法亲历性”的规律,突出法官检察官司法主体地位,明确法官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落实“谁办案谁负责”的机制,要求法官检察官依法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主持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指明了改革方向和政策导向。为确保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中央有关部门就破解改革遇到的难题,研究提出了政策意见,先后出台了18个文件。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建立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的司法权运行机制的核心,对于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意义重大,在司法体制改革全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需要优先推进;完善司法责任制要求素质、权力、责任、保障相统一,与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改革举措依存度高、耦合性强,是相互关联的有机整体,需要同步推进;完善司法责任制等改革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强,改的是体制机制,打破了利益格局,社会各界高度关注,需要有序推进。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循序渐进,经历了先行试点、逐步推进、不断深化的过程。按照中央关于重大改革事项先行试点的要求,2014年选择上海等7个省市先行试点,2015年扩大到18个省市区试点,2016年在全国普遍开展试点,2017年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等改革。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遴选员额法官检察官为标志,截至2017年6月,全国从近20万名法官中遴选产生12万余名员额法官,从约15万名检察官中遴选产生8.7万余名员额检察官,三类司法人员各归其位、各司其职的格局基本形成。实行司法责任制以后,法官检察官办案积极性普遍提高,工作责任心明显增强,符合司法规律的体制机制正逐步形成,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不断增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成效充分证明,党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和总体思路是完全正确的,对完善司法责任制所确定的改革方向、提出的改革政策是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得到广大司法人员、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为我们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定了决心、增添了信心。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了系统阐述和战略部署,明确要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责任制是中央部署的司法体制改革主体框架的重要基石,是决定司法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环节。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正处于全面推开、爬坡过坎的攻坚阶段。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要求,是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是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部署落地见效、全面决胜的集结号和动员令。我们要遵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定不移将改革进行到底”的重要指示,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上来,站在更高起点谋划和推进改革,在综合配套、整体推进、基层见效上下功夫,持续发力强化改革举措、巩固改革成果,做到权力到位、责任到人、监督有效、保障有力,健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制度。

     

    二、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司法队伍

     

        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的公正、廉洁和高效,离不开高素质的法官检察官队伍。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应该坚持素质与职责相匹配、权力与制约相统一、责任与保障相适应的原则,构建科学完备的制度体系,建设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官检察官队伍。

     

        加强法官检察官队伍正规化建设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基础。没有正规化,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就可能步入歧途。正规化就是对法官检察官培养教育、司法权运行机制、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等作出基础性制度安排。要完善法官检察官政治轮训制度,探索建立政治督察制度,打牢高举旗帜、忠诚使命的思想基础,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健全法官检察官职业行为规范,完善职业道德评价机制。建立健全法官检察官统一职业培训和入职晋级宣誓制度。推动法官检察官员额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完善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和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遴选制度,形成常态化的法官检察官遴选机制。完善法官检察官利益回避制度,加强纪律规矩经常性教育,引导法官检察官养成纪律自觉。建立健全与司法办案新机制相适应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增强多元监督合力,规范司法权依法公正运行,以零容忍态度惩治司法腐败。

     

        加强法官检察官队伍专业化建设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关键。没有专业化,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就难以落地生效。专业化就是遵循司法规律,根据司法职业特点,健全遴选优秀人才、明确权责清单、再造办案流程、追究错案责任的司法机制。员额制是实现法官检察官队伍专业化的基础制度,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前提。要合理控制法官检察官员额比例,建立员额统筹管理、动态调整机制。严格遴选法官检察官的标准和程序,在坚持政治标准的基础上,突出对办案能力、司法业绩、职业操守等专业素养的考察,由遴选委员会对入额候选人的专业能力进行把关。确立法官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完善入额领导干部办案机制。法院实行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检察院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规范权责配置,建立权力清单和履职指引制度,明确应当由院长、检察长以及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可以由法官检察官决定的事项,并分别规定相应责任。按照扁平化、专业化要求,根据精简、务实、效能原则,整合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健全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业绩考核评价机制,完善考评标准,压实司法责任。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健全司法权、司法管理权、司法监督权的实时监管、全程留痕、有效监督、相互制约机制。加强对类案适用法律的监督与指导,完善法官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约束机制。实行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健全以错案评鉴为核心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由惩戒委员会审查认定法官检察官是否构成错案责任,为法院检察院的惩戒决定提供专业依据。

     

        加强法官检察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保障。没有职业化,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就可能流于形式。严格的司法责任如果没有相应的职业保障为依托,就难以保证优秀司法人才稳定在司法一线。职业化就是健全与司法特点相适应的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体系。要为法官检察官开辟新的职业发展通道,法官检察官等级与行政职级脱钩,实行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保证一线办案人员择优选升高级法官检察官。实行与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工资制度,确保法官检察官的工资水平高于当地其他公务员,并建立收入合理增长机制。创造良好司法环境,保障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法官检察官应当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依法从严惩处。推进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三、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目标就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司法是赢得公众信服的根本。如果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人民群众就不会相信司法,司法公信力必然会下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

     

        司法公正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成效就要体现在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切身感受中。习近平总书记曾深刻阐述公正办理每一个具体案件的重要性,指出:“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要懂得‘100-1=0’的道理,1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我国约90%的案件由基层法院、检察院办理,近80%的法官检察官在基层工作。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希望也在基层。绝大多数人民群众接触的是基层法官检察官,他们的司法能力和水平对司法公信力有决定性影响。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就是要在基层司法一线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切实解决具体案件的公正问题,将法定的公平正义现实化、具体化。

     

        司法面对争议事实居中裁判,发挥明辨是非、救济权利、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的功能。根据“司法亲历性”要求,法官只有亲自倾听诉讼双方举证、质证的主张和理由,才能够真正认识和感受具体案件中的是非曲直,最终形成裁判依据。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让人民群众知晓裁判者是谁、裁判如何作出、裁判质量由谁负责,了解裁判形成的过程、结果和责任,可以让司法更公正、更高效、更权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既要遵循司法规律,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也要强化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明确追责程序,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确保司法公正。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需要构建与新的办案机制相配套的权责一致、开放透明、亲民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以责任树公信,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塑造人民群众看得见、信得过、可感受、能评价的公平正义。

     

        (作者: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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