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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11月07日 星期二

    人社部印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作者:本报记者 周洪双 《光明日报》( 2017年11月07日 04版)

        本报北京11月6日电(记者周洪双)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针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明确应聘人员违纪违规的情形及处理规定,明确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情形及处理规定,明确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是深化选人用人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体系、规范招聘行为的重要举措。

     

        《规定》明确,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进行处理,体现了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权、主管部门管理权和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符合公开招聘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

     

        《规定》明确,对于应聘人员违纪违规的,视情形分别给予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等处理,并视其情节轻重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

     

        《规定》明确,对招聘单位违纪违规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于参与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停止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招聘工作,或调离招聘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招聘工作。

     

        《规定》还明确,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聘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聘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对应聘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应聘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参与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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