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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7年11月05日 星期日

    刑法增设侮辱国歌罪 最高可判3年

    作者:本报记者 殷泓 刘华东 《光明日报》( 2017年11月05日 01版)

        本报北京11月4日电(记者殷泓、刘华东)刑法修正案(十)4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为切实维护国歌尊严,刑法修正案(十)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侮辱国旗、国徽罪的规定中增加一款,对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作出规定。该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9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歌法。“国歌和国旗、国徽一样,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为了依法维护国旗、国徽的尊严,惩治侮辱国旗、国徽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了侮辱国旗、国徽罪,明确了刑事责任。因此,在国歌法通过后,有必要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作相应补充,明确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超英表示。

        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这一规定既与国歌法的规定相衔接,也与刑法关于侮辱国旗、国徽罪的规定相协调,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王超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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